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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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22:1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构建我校人才成长机制,推进学校人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1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的培训进修工作是为教职工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培训与业务水平培训并重的原则。思想政治素质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业务素质的培训以提高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双师型”素质,优化教职工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按需施训,有的放矢;训用结合,重在落实;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进修制度,严格教职工培训进修的评价考核,并将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教师发展中心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长担任,由专人负责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各部门根据部门整体工作安排,于每年初制定当年教职工各类培训进修计划报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
第七条  岗前培训对象
新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其他人员,历年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培训的教师,按照岗前培训管理规定需要重修的教师。
第八条  岗前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学实践基本能力、创新创业的意识和能力等。
第九条  岗前培训形式
(一)网络培训
网络培训依托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的培训平台进行,由学校统一组织,根据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的安排,自主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
(二)教学实践
教学实践由系部组织实施。系部根据参培教师所学专业推荐安排一名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进行教学实践培训安排。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所有环节都需做详细记录,每项培训结束后需及时将记录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产生及职责
(一)指导教师的产生
1、系部根据参培教师所学专业推荐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
2、指导教师填写《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教学实践指导教师信息表》。
3、系部将推荐意见及《指导教师信息表》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指导教师的职责
1、制定培训计划和指导方案。
2、进行课堂观摩、课后研讨。
3、负责教学设计、教案书写和PPT制作的指导工作。
4、教学实践全过程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
(一)网络培训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按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考核要求进行。
(二)教学实践考核采取试讲的方式。
学校成立考核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校内专家库中选取。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试讲要求准备三个题目,由专家现场抽取一个题目进行试讲,试讲时间为20--3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三)网络培训和教学实践考核成绩均合格人员,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开课试讲的专技岗教师可在导师的指导下承担该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对网络培训考试不合格或教学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颁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培训费用
网络培训费用为240元/人,先由本人缴付,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学校给予报销;教学实践指导教师指导费标准为指导一名参培教师500元;考核评审费按照学校校内专家评审费标准发放。


第三章  教师挂职实践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师挂职实践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教学副院长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
成  员:各系部主任
第十四条  挂职实践对象
学校在岗教师。
第十五条  挂职实践单位
教师挂职单位必须与教师本专业相关联,根据各专业特点,采用各系部具体组织与个人自主联系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挂职实践单位,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单位或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  挂职实践时间
(一)在岗教师利用暑假进行1--2个月的挂职实践。挂职时间超过2个月的需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确因工作或业务需要,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挂职时间。批准延长挂职的教师在挂职期间按在岗工作对待。
(二)系部可安排教师为期一学期的挂职锻炼,挂职教师每学期计不超过175课时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挂职实践流程图
第十八条  挂职实践要求
(一)各系部根据工作实际在每学期末做好下一学期教师挂职实践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教师按照要求向教务处提交《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教师挂职实践申请表》,并向人事处备案。
(二)教师必须带任务参加挂职实践,挂职期间要调研收集教学案例、整理实训资料,以便应用于教学。申请教师要提出任务方案,并写明相关内容,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挂职教师至少要完成3个以上案例的收集整理,挂职结束,将案例交所在系部存入专业案例库。
(三)挂职实践教师在挂职期间应结合本专业的理论与技能,积极开展实践工作。同时,应积极与挂职单位沟通,不断拓展本专业的合作领域,为本专业学生实习以及就业提供方便。
(四)教师挂职实践期间要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树立我校教师良好形象。              
(五)认真研究企业对人才的需要,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材、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实习实训等提出可操作性意见,形成书面总结,认真填写《挂职实践工作周志》。挂职实践结束后,挂职教师及时到教务处、人事处报到,将《教师挂职实践鉴定表》交人事处备案。
(六)教务处、各系部要定期实地了解、检查教师挂职实践情况,及时解决教师在挂职实践期间遇到问题。
(七)完成挂职实践的教师应向教务处提交下列资料:
1、教师挂职实践鉴定表。
2、收集完成与所讲课程相关的3个以上课程案例。
3、教师挂职实践工作周志。
4、调研材料及课题研究资料。
第十九条  挂职实践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务处牵头各系部负责制定学期挂职实践计划。
(二)各系部根据学期挂职计划,落实挂职单位和教师,鼓励教师挂实职实践。
(三)教师在挂职实践期间实行挂职实践单位和各系部双向管理。
(四)教务处牵头各系部负责对挂职教师进行考核,挂职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挂职实践期间待遇
暑假期间参加挂职实践的教师发放市内生活交通补助每天50元,2个月以内按实际天数计算;经批准在太原市外挂职的教师学校报销住宿和往来交通费用一次。
第二十一条  挂职实践结果的使用
教师挂职实践情况纳入个人履历与年度考评,所取得的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四章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进修的方式和形式
(一)进修方式
学历进修的方式分为脱产和不脱产两种。
(二)进修形式
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博士)学位进修,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进修等。
第二十三条  申请学历学位进修的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承担教学工作满二年。
(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
(四)近二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历学位进修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入职到本校工作满二年。
(三)近二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  学历学位进修手续办理程序
(一)报考前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部门确认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合格,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三)人事处将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进修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学历进修审批表》。
(四)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学历进修协议书》,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五)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的管理与考核
(一)经学校同意报考定向委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不得改变培养方式。
(二)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教师应按时报到。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主动参加教学、科研活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改变学习方向和中断、提前或推迟返校,更不准擅自联系转移进修单位。
(三)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到所在部门、人事处报到,并向人事处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和一份学习总结。取得学历或学位的,自报到当月起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返校后要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成果,面向全校举办1次学术报告会或汇报会。
(四)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结束后,为学校服务期不少于五年。
(五)培养对象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个人申请到国外继续进修并保证学成后回校工作的,经研究同意,须交付保证金后办理进修手续。保证金和违约金数额等同。
(六)被选派进修的教师不履行协议,应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失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包括学校在其进修期间为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培养费、工资、津贴等);损失性违约金是针对被培养对象违约给学校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损失性违约金根据未履行的服务年限计算,数额为每年2万元。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酌情给予必要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向学校汇报个人情况的,年底考核为不合格。
2、未按时返校报到的,学校停发一切待遇,情节严重的不予按时晋职晋级甚至解除聘用合同。
3、返校后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按照《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学历进修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进修的保障与待遇
(一)进修学习期间,财政工资照发,校内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绩效工资改革方案执行。
(二)攻读博士学位者,其学费由学校报销。住宿费、交通费等由本人承担。
(三)学校鼓励在读博士研究生参与学校的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在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四)学历学位进修的教师,在进修期间已经符合条件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受影响;脱产进修期间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进行聘任,从进修返校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聘任。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聘用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各系部每学期末将下学期培训计划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经学校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讲师培训
(一)讲师每学年参加校内组织的20学时的课程建设培训、10学时的教学理论培训和不少于2次的教学随堂观摩活动或教学主题交流研讨活动。
(二)任讲师3年以上的教师,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访问学者培训。
(三)任讲师5年以上的教师,可根据教学安排进行1--3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三十条  副教授培训
(一)副教授每学年参加1次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国内培训班、学术交流会议或以学科前沿为内容的研修班;每学年主持1次系(部)教学研讨活动,担任1门校级随堂观摩课程的主讲教师;任副教授期间应担任指导教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完成助教工作。
(二)任副教授5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根据教学安排进行3--6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三十一条  教授培训
(一)教授每学期主持1次校级教学研讨活动或担任1门校级随堂观摩课程主讲教师,同时担任指导教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参加1次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交流讲学等活动。
(二)任教授5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根据教学安排进行3-6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一)专业技术职务培训考核及鉴定,作为教职工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二)教辅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培训参照教师培训办法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培训由各系部、部门制定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各系部、部门组织实施。
(三)参加国内外培训超过6个月,应与学校签订《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外出培训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培训进修一学期的服务期为一年;培训进修一学年的服务期为三年。
(五)被选派进修的教师不履行协议,应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失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包括学校在其进修期间为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津贴等);损失性违约金是针对被培养对象违约给学校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损失性违约金根据未履行的服务年限计算,数额为每年2万元。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培训的保障与待遇
(一)培训费由学校列出专项预算支出。
(二)列入学校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培训期一学期及以上的教师,每学期计不超过175课时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国内访问学者
第三十四条  国内访问学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安心本职工作。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独立主持过一项教学研究课题;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和青年骨干教师。
(三)申请的专业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相一致。
(四)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内访问学者:
(一)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二)距上次脱产进修返校工作未满3年者。
(三)因各种原因当年未被聘任者。
(四)近3年内考核结果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以及因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
(五)正在参加某一形式的进修培训(岗前培训除外)者。
第三十六条  国内访问学者手续办理程序
(一)教师根据本系部的培训计划,个人写出申请。
(二)系、部推荐,填写《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
(三)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四)人事处审核合格,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五)向上级部门申报推荐材料。
(六)被录取后,持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入学前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管理与考核
(一)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实施,各系部由主任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二)国内访问学者在进修期间本人每半年应向所在系(部)和部门的领导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学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提交进修成果、结业鉴定、学习总结和访问学者学术报告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阅后交人事处备案,办理返校工作手续。
(四)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结束返校后,在3个月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一场与访学相关的公开学术报告,半年内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署名我校为第一单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五)国内访问学者结束后,为学校服务期不少于5年。
(六)被选派进修的教师不履行协议,应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失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包括学校在其进修期间为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津贴等);损失性违约金是针对被培养对象违约给学校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损失性违约金根据未履行的服务年限计算,数额为每年2万元。
第三十八条  国内访问学者培训保障与待遇
(一)取得结业证书后,凭有效票据,学校报销学费(享受国家资助不足的部分)、住宿费(不按进修学校安排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交通费每年只报销两次往返车(船)票。
(二)学校发放的校内绩效工资按《山西金融职业学院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发放。
(三)对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补助: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任务。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培训形式、内容、类型、时间、培训学校等。
3、国内访问学者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的处分。
4、在国内访问学者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国外培训
第三十九条  国外培训形式
国外访问学者、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及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培训、学校根据教学与管理需要派出的国外培训等。
第四十条  国外培训选派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爱岗敬业,学成后愿在我校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愿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出贡献。
(二)业务能力突出,学术作风严谨,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在校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
(四)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和学校公派的人员,需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国。
(五)符合选拔的其它专业、外语等申报条件。
(六)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第四十一条  国外培训选派程序
(一)根据出国项目具体要求,由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核汇总、推荐上报。
(二)上级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与学校签订《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访学、进修、培训协议》,学校协助办理离校手续。
(三)按照项目规定的时间出国,期满按时返校。
(四)出国培训相关费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出国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一)获得学校公派出国访学、进修、培训资格者,不得延期出国,若无故延期出国将取消派出资格,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且两年内不准申请学校公派出国学习。
(二)所有出国访学、进修、培训人员在出国前均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学校、所在部门、出国人员共同签字后生效。
(三)出国访学、进修、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应主动与学校加强联系,并按计划完成出国学习、进修、培训任务。
(四)出国访学、进修、培训人员学习期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报到。
(五)出国访学、进修、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向人事处、所在部门提交国外学习、进修、培训的书面总结材料、导师的评价总结及学习、进修、培训课程的成绩单等,将复印件及时存入档案。
(六)出国访学、进修、培训人员在回校报到后两个月内至少做一次介绍国外学术动态等的相关内容的讲座,可计入科研绩效考核。
(七)出国访学、进修、培训人员超过批准的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自动离职。
(八)出国访学、进修、培训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为完成进修或培训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延期回国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由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人事处及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限一次),并签订延期协议。
(九)出国访学、进修、培训人员的服务期为五年以上。
(十)被选派出国访学、进修、培训的人员不履行协议,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失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包括学校在其进修期间为其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培养费、工资、补贴、津贴等);损失性违约金是针对被培养对象违约给学校工作所造成的损失而设立的。损失性违约金根据未履行的服务年限计算,数额为每年2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四十四条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教师培养与管理实施细则》、《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国内访问学者实施细则》、《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新任教师培养办法》、《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新任教师开课试讲制度》、《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教师挂职实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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