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教职工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提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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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1-23 22:03: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对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鼓励教职工到国(境)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学术交流和业务进修,拓宽师资队伍的学术视野和研修平台,提高师资队伍科研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和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核心办学指标及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控制总量内在职人员。


第二章 进修学习种类及期限
第三条 进修学习种类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指不转出人事档案关系,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
2.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指教职工在进修学习期间,须调出人事档案,或赴国(境)外全程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3.国内访问学者:指教职工应邀并经学校批准到国家重点院校或科研院所做短期访问学习。
4.国(境)外访问学者:指教职工到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
5.专业(课程)进修:包括骨干教师进修班、单科进修等。
6.博士后研究:以博士后身份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条 进修学习期限
国内进修脱产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脱产时间超过一年,需提交申请,报学校研究决定。
国(境)外进修脱产时间超过两年,需要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来校工作一般满一年(有特殊情况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师德师风,所在单位(部门)的教学或管理工作允许,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近两年内无教学事故、教学评价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进修学习内容须与本单位、本专业学科发展、学科梯队建设目标相符。
第七条 符合本单位上报的年度进修计划,不得因进修而影响所在单位(部门)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八条 进修结束回校后,按照《烟台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增加相应的服务年限。未规定服务年限的,应至少服务五年。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进修申报分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材料上报、业务部门审核、计划审批、结果反馈和办理手续等七个步骤:
1.个人填写《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见附件),交本人所在单位(“双肩挑”教师还需加盖专业所在院部公章)。
2.各单位根据自身规划情况、工作实际及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要求,统筹考虑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工作,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出国进修项目,各单位要加强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详细论证,提出明确意见。
3.各单位将各学科拟安排进修学习人员名单(申请人员应归属相应学科)、《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一并上报人事处备案。
4.教学、实验人员及辅导员进修学习,须经相关业务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还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5.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国(境)外进修学习审核工作,其中政府公派的还须经上级部门批复,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进修后续手续。
6.人事处将进修学习批准情况反馈各单位及本人,为批准进修学习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7.拟进修学习人员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或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进修学习费用、待遇及报销办法
第十条 进修的费用
1.攻读博士学位费用:不报销攻读学历学位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2.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的学习费用,根据访问学者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费用自理。
3.申请做博士后的教职工,所需费用自理。
4.专业(课程)进修,相关费用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进修的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保留工资待遇;脱产时间超过一年,停发绩效工资;脱产时间超过两年,停发所有待遇,回校工作后不予补发。
2.调档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需要办理离校手续。
3.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时间不超过2年,可保留公职,工资待遇等同国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4.访问学者,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学校保留工资待遇。脱产时间超过半年,国内访学由学校资助每月1000元;国(境)外访学由学校资助每月3000元。
5.申请做博士后的教职工,原则上要求在职完成,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工资待遇等同国内在职攻读学历学位。须调走人事档案或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超过2年的,原则上要办理离校手续,特殊情况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6.对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在取得相应进修证书后,仍有意愿回校工作的,按照《烟台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实施办法》(烟大校发〔2017〕41号)文件规定,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7.停发所有待遇期间,同时停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另有约定由学校代缴的,需先将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及交给学校(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
第十二条 进修资助
1.教职工进修结束后,须及时办理归校手续,持相关证明到人事处备案,将档案材料交人事处档案室存档,按照相关政策领取进修资助。
2.取得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给予二万元资助;取得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给予三万元资助。仅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学校给予一万元资助。


第六章 进修学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进修脱产时间的延长
1.进修学习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进修,并按时回校报到,一般不允许提前或延期回校,确因学习或研究需要必须提前或延期回校的,须在规定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须核查进修实际情况,严格履行审核义务,签署书面意见,并报学校审批。提前回校的,按比例扣减资助;国(境)内外访学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期间学校不再给予资助。
2.对同一进修的脱产时间,只允许做一次延期申请(有特殊情况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博士学位进修,总体脱产时间不能超过三年;专业(课程)进修以外的其他种类进修,总体脱产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3.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进修学习人员,从规定期限下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停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按擅离岗位处理。进修结束后校内单位愿意接收并经学校研究同意的,按照新聘人员重新引进,但不享受新聘人员的相关待遇,不补发规定脱产期限外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人事档案在校管理且进修脱产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教职工,可以参加学校职称评聘;脱产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参加职称评审,新晋专业技术职务于回校工作后起聘。
人事档案不在校管理的人员,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第十五条 教职工进修学习期间,年度考核按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严格履行资格审核义务,按照普遍提高、重点培养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各年度的教学任务,有计划按比例选派。教学单位必须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一年内安排进修专任教师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本学科专任教师总数的5%;非教学单位同一时段只能安排一人脱产进修。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以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等形式进修的,须自上次进修结束后工作满一年,且满足本办法其他规定,经本单位审核合格,方可再次申请进修。三年之内不允许申请同类型的进修。
第十八条 凡脱产期限超过六个月(含)的外出进修人员,均须与人事处签订进修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按照擅离岗位处理。
第十九条 进修学习人员须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需在进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总结,并提供进修单位对进修的鉴定意见,存入人事档案;将进修学习情况向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述职汇报。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与进修学习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其在外学习情况,若进修学习人员出现违约问题,所在单位负责追回相关待遇,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脱产进修结束的教师,各单位须向人事处提交归校工作证明(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说明其脱产期结束的准确时间。
对结束进修学习的教师,各单位须进行检查考核,对达到进修效果的,学院写出评价意见,学校兑现有关待遇;否则,视情况扣发。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或已批准外出进修人员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进修目的或有与批准项目不相符,如国(境)外进修人员擅自更改进修国别、单位、计划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追回全部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境)外进修人员在外进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知识产权等。
第二十四条 国(境)外进修人员在外进修期间应主动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相关手续进修学习的,学校不予承认,不兑现相应待遇,并按学校岗位管理及考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4〕50号)同时废止。按《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报销在职人员学历和学位教育费用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起开始的博士学位进修,停止报销学费,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人员可按本文件规定领取资助。此文件公布之前签订了其他进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和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单位人员的进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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