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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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22:13:1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建设高水平多科性特色大学的发展战略,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要求、思想品德良好、素质精良、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的教职工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队伍培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专业教师、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工勤等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优选培训资源,开展分类培训,提升整体素质,以达到教职工队伍相互支撑、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教职工队伍培训工作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业务素质培训以提高教职工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为主,按照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教育教学水平、科学研究能力、行政管理能力。
第四条  培训方式坚持国内外相结合、以在职为主、分层培养、突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培训的管理。
 

第二章培训类别及对象
第六条  新进人员岗前培训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学校新进的专业教师(含思政教师)、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和工勤人员进行岗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主要内容为:基本政治理论学习;学校优良传统教育;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理论学习;教师职业伦理规范、道德修养培训;学校网络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等计算机应用培训。
新进人员岗前培训一般不少于40学时,原则上在实习期间完成。
未经培训的教职工不能上岗。当年毕业的新进教师未完成培训的,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教学技能培训
(一) 对没有教学实践经验的新进青年专业教师,实行导师带教制度,由所在学院(系)为其指定导师。新进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下下,按照助教岗位的职责要求,培养教学实践技能,熟悉各项教学过程和环节,掌握基本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
前款所述的培训周期为一学年,采用听课、辅导、编写教案等培训方法。
(二) 对进校未满5年、35周岁以下、具有讲师及以下职称的青年专业教师定期开展教学技能培训。学校聘请社会知名教育教学专家授课、开展互动交流。培训内容为:教学设计、课堂管理、教学心理以及网络、多媒体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等。
第八条  任职培训
学校对拟晋升为副处以上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开展任职培训,使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知识结构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师资培训
为提高专业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对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及中青年优秀教师的培训力度,师资培训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为标准,结合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分层次、分阶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 助教培训以教学、科研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包括:教学技能培训、教学实践、助教进修班等。
(二) 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采取以下形式: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参加以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或选派出国进修。
(三) 副教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和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采取以下形式:根据需要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学科前沿领域的高级研讨班;参加实践部门挂职锻炼;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国进修。
(四) 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
(五) 思政教师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管理能力培训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政策法规培训和管理能力培训,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基本能力(行政管理知识、公文写作、应用性文书写作等)培训、教学管理培训、科研管理培训、学工队伍培训、会计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培训、信息管理培训、医疗卫生培训等。
第十一条  岗位技能培训
对在图书馆、实验室从事教学辅助以及在学校绿化、保卫、后勤生活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岗位技能(技术)培训,包括安全生产培训、岗位作业培训、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持证上岗培训等。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能力培训
(一) 为培养和提高专业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社会实践能力,学校鼓励从事应用法学、经济学及其他应用性学科教学、科研的专业教师和学校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参加社会实践能力锻炼。
(二) 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讲师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教师、科级及以下级别的行政管理人员,学校、院(系)、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行联系,以培训、调研、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到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实务部门进行社会实践锻炼。参加社会实践的经历作为其考核、聘任、晋升、奖惩的重要指标。
(三) 对以培训、调研形式进行实践能力锻炼的,时间安排以寒暑假为主;挂职锻炼人员的挂职时间,按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讲师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教师、科级及以下级别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践能力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对申报应用性研究课题的专业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到实务部门从事调查研究的可以折抵。
 

第三章  培训的方式
第十三条  坚持优选培训资源,整体统筹、统一规划,国内培训和海外培训两种方式并重,按实际需要采纳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国内培训
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教学技能培训、任职培训、社会实践能力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坚持立足国内培训的原则;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能力培训,以国内培训为主,具体方案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海外培训
(一) 学校鼓励中青年教师、管理人员到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学术交流机构进行培训、进修、访问、学术交流,以开阔知识视野,提升业务水平和自我创新能力。
(二) 海外培训坚持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
(三) 海外培训项目包括:学校设立的公派出国项目、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大使馆项目以及与学校有合作交流的国外高校、学术机构邀请的项目。
(四) 结合学校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及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拔侧重于纳入学校人才高地建设的学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新建学科及双语师资的储备等方向。
(五) 学校公派出国人员的具体选拔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的主体与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培训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制度,以“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为指导原则, 
 第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学校教职工培训的管理和政策指导,统筹安排各院(系)、部门教职工培训。其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制订校级教职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二) 组织实施校级培训工作,选派校级培训项目负责人员、审核培训经费、评价培训效果及培训后续管理;宏观指导、组织协调院(系)培训工作。
(三) 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档案,颁发教职工培训手册,对教职工参加的各类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此作为教职工考核、聘任、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 定期对院(系)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教职工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 定期组织召开培训工作会议,总结培训工作情况。
(六) 不断完善各种培训途径和形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第十八条  各院(系)负责除校级培训项目外的本部门教职工培训工作,安排相应人员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制订本院(系)教职工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二) 制订本院(系)的培训管理规定,负责本院(系)培训项目人员的选派、培训经费的审核、培训效果的评价和培训后的管理工作。
(三) 对本院(系)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情况进行跟踪、考核、登记。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的主要培训项目
(一) 人事处组织实施的主要项目包括:新进人员岗前培训、行政管理能力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校级公派出国项目、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大使馆项目以及与学校有合作交流的国外高校、学术机构邀请项目等。其中校级海外培训项目的实施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按照部门职责与权限的不同,分工负责。
(二) 各院(系)、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教学技能培训、社会实践能力培训(除挂职锻炼外)、教师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国内访学项目以及教职工个人受到各种奖学金、邀请,出国进行短期访学、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等。
(三) 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管理干部任职培训、挂职锻炼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任职培训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组织实施。
(四) 对各学院(系)、职能部门确因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需要,需要举办应由人事处统一组织的培训项目,在报人事处备案后,可自主安排。
第二十条  培训审批
培训审批由校、院(系)分工负责,坚持“谁支出谁审批”原则。人事处管理的培训经费列支项目由人事处审批;学院(系)培训经费列支的项目由院系审批,由职能部门项目经费、课题经费列支的培训项目由部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培训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培训计划的制订
(一) 每年3月,各学院(系)、职能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向人事处报送培训计划。
(二) 人事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按照培训职责分工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校长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 教职工根据发布的培训计划,按照审批权限向人事处、院(系)或职能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的,拟参加培训人员须事先征得所在部门同意。
(四) 由人事处负责的校级培训项目,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院(系)、职能部门负责的培训项目,经院(系)、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不得随意改变。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但因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的计划外培训,按照审批权限,由拟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分别向人事处、所在院(系)或职能部门递交申请,经同意后,提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职工,院(系)、职能部门一般不得取消。教职工应当服从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培训期间,一般不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及经费,确有需要的,按审批权限报人事处、所在院(系)或部门批准。
 

第六章培训的执行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人事处建立全校教职工培训档案,颁发教职工培训手册,对教职工参加的各类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作为教职工考核、聘任、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参加校外3个月以上培训的,须与人事处签订《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协议》,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培训任务或未履行完协议就调离、辞聘或辞职的,须向学校退回相关培训费用。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培训人员应在学习结束后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考核表》,并将参加培训的个人总结、成绩单、合格证、毕(结)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等培训资料,经所在院(系)、部门核准后由人事处归入本人培训档案,并在教职工培训手册上登记。
第二十七条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应认真学习,如果成绩不合格、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脱产培训期间,每6个月应向本人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脱产培训人员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需提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向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每年对各院(系)、部门教职工培训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经费的使用及待遇
第三十条  根据两级管理需要,教职工培训经费经学校立项后统一划拨,人事处、学院(系)分级管理。凡按计划或经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原则上经费由学校和本人共同负担。如学习成绩不合格或未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其培训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培训经费的使用
(一) 参加校外培训的教职工培训费及其他费用先由个人自行垫付。
(二) 凡由学校组织的培训,经费由校培训经费列支;学院(系)自主安排的培训,由学院(系)培训经费列支;由职能部门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自行安排的培训,由部门项目经费、课题经费列支。
(三) 培训结束后,应从校培训经费列支的费用,由人事处将有关培训材料归入教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并在教职工个人培训手册登记,在培训经费报销单上签字(盖章)后报销;从学院(系)培训经费或部门项目、课题经费列支的费用,培训人有关培训材料经人事处归档,并在个人培训手册上登记后,由其所在院(系)、职能部门在培训经费报销单上签字(盖章)后报销。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期间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加校外脱产培训、学校资助读博、读硕人员的服务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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