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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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8 13:48:35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修订),为优化教学和管理队伍结构,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提升学历层次,服务学院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培养、择优推荐的原则。
(二)坚持合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学科、专业结构优化的原则。
(四)坚持总量控制、统一协调的原则。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下,学院每年报考人数应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5%。其中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比例控制在10%左右。


二、报考条件
凡我院在岗教职工,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国家和申请攻读单位的报考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报考。
(一)报考各类研究生者,需在学院工作满3年。
(二)学院派出的进修人员,在其进修期间如符合学院研究生报考条件,可同时报考研究生。
(三)教学人员在公派出国(境)留学等脱产学习回校后,申请报考研究生须工作满2年。
(四)从事或拟从事教学的人员报考研究生的专业应与所从事或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要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管理能力。


三、报考类型
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分为全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和不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两类。
四、申请时间
6月初人事处下发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通知,9月中旬教职工开始提交报名申请,9月底报名结束。博士研究生新增申请于次年3月初提交,3月中旬报名结束。


五、报考程序
(一)申请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须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双肩挑”人员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其教学单位汇总推荐。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申请人员(包括“双肩挑”)的情况,结合教职工结构、学科、专业等特点及有关工作的整体安排,阐明培养形式、年限、专业方向并确定名额,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根据各单位报送情况,依据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提出本年度教职工报考、攻读研究生具体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院长办公会决定后通知各有关单位。
(五)经学院审批同意报考而未考取者,再次报考时仍须重新申请。


六、攻读学位期间的管理
(一)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专业及方向须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和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就读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
(二)未经学院批准自行报考者,学院不予认可报考资格,由此造成攻读学位期间工作量及薪酬待遇等问题,全部由本人负责。
(三)经学院批准报考,并经录取的教职工,须与学院签订教职工攻读学位双方协议,并提供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等材料。未签订协议书或者未办理有关报考手续的,视为未经学院批准,学院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薪酬及其他待遇,离岗期间视为旷工,旷工超过规定时间,学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就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加注意见、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半年,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一年。正常学制外攻读研究生学位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五)报考各类研究生者,须与学院在协议中约定毕业后服务期,硕士研究生的服务期为5年,博士研究生的服务期为8年。研究生毕业后,服务期从完成学习任务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六)研究生毕业后,应及时将毕业证、学位证、学籍档案等材料交人事处,有调转人事档案的必须及时将人事档案托管于省人才中心我院集体户,并办理核销、报销手续,否则不享受相应的待遇及各类社会保障。
(七)教职工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返校,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如本人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应根据学院空岗情况竞聘上岗。
(八)中层干部全脱产攻读研究生期间,原则上不再担任现任职务。


七、攻读学位期间相关费用承担
(一)教职工报考和攻读各类硕士研究生费用均由报考者个人承担。
(二)教职工报考和攻读各类博士研究生费用中除学费外均由报考者个人承担。学费先由报考者个人承担,待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返校工作后,由学院按就读学校学费标准予以报销,博士研究生学费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36000元/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人;无正当理由未取得学位者,学院不予报销学习费用。


八、攻读学位期间工作量要求及待遇
(一)专职专任教师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除完成研究生正常学业外,须全额完成科研工作任务。
(二)教职工全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学院发放基础工资与岗位工资,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但须以借款方式明确规定于协议中。超过学院允许的延长期限,仍未回校工作者,不再发放薪酬、各类福利,暂停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三)专职专任教师不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学院发放基础工资。若完成学院教学岗位聘期岗位职责(含教学任务、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学院全额发放岗位工资和绩效津贴,享受各类福利及社会保障。如未能全额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按完成工作任务的比例,发放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津贴。
(四)管理人员(不含双肩挑人员)不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如利用节假日完成学习任务,不影响正常工作(须提供课表及就读院校相关证明),学院全额发放薪酬,享受各类福利及社会保障。如需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学习任务,薪酬发放采用如下两种方式:1、短期集中授课(2个月以内,每学期1个月):工作任务按月考核,在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的基础上,绩效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核发;2、长期非集中授课:在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的基础上,第一年,发放1/2绩效津贴;第二年,发放2/3绩效津贴;第三年,发放3/4绩效津贴。
(五)双肩挑人员不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管理岗位工作量与教师岗位教学工作量按7:3的比例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岗位工作薪酬发放标准参照本条第(四)款管理人员不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执行;教学岗位工作薪酬发放按完成工作任务的比例,发放绩效津贴。
(六)教职工不脱产攻读研究生在寒暑假期间,薪酬全额发放。
(七)教职工不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每学期开学后向学院人事处提供研究生学习课程表,并在考试、答辩等脱产期间提出申请,学院考勤时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其它时间严格按照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八)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已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任职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九)教职工按要求完成研究生学业,取得相应的学历证、学位证,可参照学院相关规定,落实与获得学位相应的薪酬、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待遇。
(十)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回校工作一年后享受学院副教授二岗待遇;享受总额为4万元的特殊津贴,分8年发放,每年0.5万元。


九、违约处理
(一)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须与学院约定毕业后服务期,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如未能按约定回校工作或回校工作时间未满服务期,需按服务年限,退回相应比例学院为其支付的学习期间的薪酬、福利、学费等;并按照博士研究生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3000元/年标准缴纳违约金。
(二)其它违约情况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等,按照仲裁程序和法律程序办理。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西师知发 〔2013〕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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