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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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8 13:43:50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学历层次,实现学院“十三五”时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 釆取委托培养方式继续攻读学历学位,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现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人事代理教职工。在职在编教职工参照《江西师范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二、学历学位类型
(一)博士
1.国民教育系列的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
2.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
3.专业博士学位;
4.国外博士学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硕士
1.国民教育系列的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
2.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
3.专业硕士学位;
4.国外硕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根据教职工当年完成相应岗位绩效工作量情 况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等三种形式。
全脱产是指当年未承担课堂教学或承担的课堂教学工 作量不达学院在岗绩效考核最低要求的50%;半脱产指当年 承担学院在岗绩效考核最低要求50%-99%之间的课堂教学工 作量;不脱产是指当年承担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在岗 绩效考核最低要求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教职工在入学前与学院协商学习形式,学院根据年度教 职工实际课堂教学工作量核定。


四、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好的本职工作能力;
2.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专任教师须来院工作满 两年,其他人员(含辅导员)须来院连续工作满三年。申请 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须来院连续工作满三年,年龄在 40周岁以下;
3.申请报考的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或 经教育部审核认定的境外学历(位)。


五、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于报考前至少三十个工作日向所在 部门提交招生简章、《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教职工学 历学位教育申请表》,明确攻读学历学位类型、学制及学习 形式等。
2.部门审核。各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呈部门分管院 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3.学院审批。学院组织人事处(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对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并存档备查。出国 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由院务会审定。


六、有关待遇
(一)博士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期间,学院为其保留人事 关系,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有 关待遇,具体如下:
1.工资待遇
学院自教职工入学当月起,暂停发放其工资(含基本工 资和绩效工资,后同),每年底根据其完成的绩效工作量, 分全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三种情况核发工资待遇。
当年全脱产学习的,学院停发工资,不享受当年度绩效 奖励;当年半脱产学习的,补发当年全额基本工资和70%的 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分配办法执行,获得学历 学位后补发30%的绩效工资;当年不脱产学习的,学院视为 在岗人员,补发当年的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院分配办 法执行。
2.学费报销
教职工获得双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同),凭学 历学位证可报销80%的的学费(最高限报3.6万元)或一 次性领取学位补贴税前3万元。教职工获得单证(学历或 学位证书,后同),凭学历或学位证可报销80%的的学费(最 高限报3万元)或一次性领取学历或学位补贴税前2.4万 元。
3.人才津贴
根据教职工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情况,学院人才津贴发放分别如下:
教职工获得双证,享受学院人才有关待遇:安家费(13 万元)、博士学位津贴(700元/月,连续发放3年)、科研 资助费(文科1万元,理科2万元,工科3万元),但攻读 学历学位期间巳发工资从安家费中冲抵。
教职工获得单证,享受以上同等标准的博士学位津贴、 科研资助费,不享受安家费。
教职工获得学历学位后,符合学校本部高层次人才引进 条件的,学院向学校本部推荐引进,引进后享受学校人才津 贴。
(二)硕士
教职工攻读硕士学历学位期间,学院为其保留人事关 系,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脱产学习的,视为在岗 人员,有关待遇不变。全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停发一切工 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及单位应缴部分全 部由个人承担。


七、有关规定
1.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入学前需与学院签订《教职工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协议书》,攻读博士期间原则上按教学科 研岗考核,攻读硕士按原工作岗位考核。
2.教职工未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学历学位,确有合理原因 需延迟的,经学院批准后,可延期至多1年,延期后仍未取 得学历学位,且未及时主动回院工作,学院视为自动离职, 并与其解除人事关系,教职工需退还其学习期间学院发放的 工资及福利待遇。
3.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完成规定学制后,从毕业或结业 之日起,在院工作服务期为6年,期内主动离职的,需退还 学院在其学习期间巳发的工资、报销的学费及人才津贴。
4.教职工凡需将人事档案迁出的,视同离职,学院与其 解除人事关系。
5.未经学院批准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院视为个人自行离职,并与其解除人事关系。
八、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由组织人事处(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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