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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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7:39:27


为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根据学校人才需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支持,鼓励读博。遵循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鼓励教职工分类攻读博士学位。
(二)合理规划,学用一致。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要与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工作规划相一致。
(三)按需选派,突出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优先选派重点建设学科、新上专业以及中青年骨干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二、报考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师德表现良好,身心健康。
(二)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应符合所从事岗位、专业及学校学科建设需要。
(三)本办法适用于控制总量内人员。


三、方式及待遇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离岗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确因需要延期的,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离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取暖费),奖励性绩效工资自离岗学习次月起停发,按期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始发放。延长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的70%,不再发放绩效工资。
毕业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人员,资助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社科类10万元,自然科学类20万元,如当年度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高于该标准,则享受该年度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政策。
(二)离职攻读博士学位。拟离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聘用期内的,须按照聘用合同内容依法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毕业后通过公开招聘再次入校工作的,除享受正常引进博士待遇外,学校额外发放20万元人才津贴,原在校期间任职资历可连续计算。


四、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拟攻读博士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临沂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批。人事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管理考核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工作,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积极动员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并及时将学校重大事项告知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做好跟踪服务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离岗学习期间接受读博单位和学校双重管理,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离岗期间工作量按完成现岗位额定工作量认定,年度考核按照学校教职工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已办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离岗手续而实际未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经查实后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六、有关说明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回校服务期为5年。现聘用合同服务期未满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其新服务期为现聘用合同未满服务期与攻读博士学位服务期之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学习期间或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的,需按未服务年限比例向学校退还已发放的所有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补贴、绩效等)。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未能取得学位证书的,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补贴、绩效等)须退回学校。
(三)未经学校批准或未与学校签订协议者,学校不予兑现相关待遇。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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