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西南石油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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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西南石油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7:37:29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落实“突出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报考范围、条件及原则
   1、教职工在本校服务期满四年后,可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
   2、在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突出、经单位推荐的教职工可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合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推荐愿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合同的教师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学校、学科专业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确定。根据我校师资队伍现状,为了改善学缘结构,鼓励报考外校硕、博士研究生,学校将在攻读学位补贴上给予考虑。
 

    二、办理程序
    1、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每年允许适当比例的人员攻读硕、博士学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应控制在本学院实聘教师和教辅人员总数的8%以内。
    2、报考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人事处领取或在人事处主页下载《攻读博、硕士学位报考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3、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到相关学校办理报考手续。
    4、报考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到人事处签订定向培养合同或解除聘用协议,办理入学前有关手续。
 

    三、攻读学位期间的待遇
    1、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不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学习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考核合格后享受在岗人员的相应待遇。
    2、签订定向培养合同,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培养方案,按所规定培养方案接受培养,学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及接受培养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每学期向学校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含学习成绩),学校考核合格按规定发放工资。
    3、培养费(学费等)及差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攻读学位补贴
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确定的学科专业(原则上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工作所需专业知识一致或相近)攻读研究生,并按时取得学位的人员,在回校工作并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学校给予攻读学位补贴:
    1、取得重点大学博士学位(我校无博士点学科)给予攻读学位补贴4万元人民币;取得重点大学博士学位(我校有博士点学科)给予攻读学位补贴3万元人民币;取得非重点大学(非本校)博士学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2万元人民币;取得本校博士学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6000元人民币;取得重点大学硕士学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1万元人民币;取得非重点大学(非本校)的硕士学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5000元人民币;取得本校硕士学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3000元人民币。
   2、攻读学位是个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自身水平的有效方式,今后学校在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对学位将会有明确要求,力争尽快达到教育部对高校教师学位的要求,未达到相应学位的人员将不能聘任在高校教师岗位或不能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时候逐年减少攻读学位补贴金额。


    五、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学校与取得学位的人员约定取得学位后的工作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签订协议,取得学位后新增服务期限为:
  1、硕士新增工作服务期5年,博士新增工作服务期8年。
  2、工作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学校的,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1)按未完成的服务年限,折算退还取得学位时学校给予的攻读学位补贴。
(2)脱产攻读硕、博士学位的人员,按未完成的服务年限折算退回学校发放的读书期间工资。
(3)按未完成的服务年限,硕士每年向学校支付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博士每年向学校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未完成的服务年限折算到月份。
 

    六、附则
    1、按规定取得学位的教职工,按最高学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2、学生工作队伍、非教师岗位的教职工攻读学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批准,人事处审核,结合本职工作,报考与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方向,取得学位后比照执行。
    3、原己获得攻读硕士学位补贴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的补贴费,只发放本办法规定的博士学位补贴费与原硕士学位补贴费的差额部分。
    4、调入学校时,已经获得引进教授(或副教授)优惠待遇的教职工,不再享受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后的补贴。已经获得引进硕士优惠待遇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的补贴费,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博士学位补贴费与引进硕士补贴费的差额部分。
    5、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各类学位,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取得本科文凭给予学习补贴1500元人民币;取得专科文凭给予学习补贴800元人民币。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起执行,已签订培养合同者,按合同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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