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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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4:5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双一流”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攻读博士)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培养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培养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教职工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培养对象主要为专任教师。
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制订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执行协议管理、兑现相关待遇等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培养计划拟订、培养对象选派、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等工作。接受培养的博士须接受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双重管理。


第二章 培养原则
第四条 鼓励提高的原则。各院系要立足于院系的长远发展目标,鼓励支持教师攻读定向(委培)博士、在职攻读博士(只取得博士学位证),提高学历层次。
第五条 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需要,专任教师报考专业必须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所需;辅导员、其他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报考专业原则上须与本人所在岗位一致或相近。
第六条 统筹兼顾的原则。博士培养要保证重点学科,扶持新设学科(专业),同时兼顾一般学科;重点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第三章 攻读博士范围及学习形式
第七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主要是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包括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实验员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专职辅导员以及符合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培养对象范围的人员以及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攻读形式分为定向(委培)统招博士、非定向统招博士、在职博士(只取得博士学位证)。原则上教职工只能报考定向(委培)形式的博士研究生及在职攻读形式的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专任教师工作满1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满3年、人事代理人员首个合同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报考定向(委培)形式的博士研究生。教职工以在职形式攻读博士研究生、以人事代理安置的博士配偶申报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年限限定。
 

第四章 报考程序与录取审批
第十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需按学校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进行。符合报考条件者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延安大学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审批表》(附件1)。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培养计划、个人表现和工作安排等情况提出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签字,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报考且已考取攻读博士学位者,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延安大学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正常学制期间,享受工资(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后同)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要求一般应在4年内取得学位。由于客观因素确需延长培养期人员,须本人提出延期申请,由培养单位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培养期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产假除外)。延长培养期间不发放增量绩效工资部分。
第十五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延长培养期人员,延长期结束后仍未能按时毕业者,须返校正常参加工作,并与在职教师同等参加所在单位考核并执行同等薪酬待遇。同时要求此类人员应一边工作一边继续完成学业。除特殊情况外,延长培养期结束后未能按时毕业者也未正常返校工作,不再发放奖励绩效和增量绩效工资部分。
第十六条 按照培养单位规定学制的最长期限,攻读人员仍未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学校不予报销培养费、住宿费及交通费,并扣发脱产学习期间所享受的奖励绩效(含增量)工资总额。仅取得博士毕业证,扣发脱产学习期间所享受的奖励绩效(含增量)工资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学校同意派出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毕业回校工作后,具有副高以下职称的教师3年内绩效工资享受副教授三级岗位待遇,科研启动费提高到按照当年同类水平引进博士标准的60%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经学校批准报考且已考取攻读博士学位者,与学校签订定向(委培)协议后,可享受与在编职工同等待遇;毕业回校后,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符合毕业当年教师岗位招聘条件可转为教师岗位。
第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未满聘期考取博士研究生,须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离校手续,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各类社保同步办理转移或停止缴纳。如所考取专业为学校师资短缺专业博士,可与专业对口院系签订意向培养协议,从博三开始订单培养,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培养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完善学籍档案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费发票及学籍档案等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学费、交通费等。具体规定如下:
1.学费、住宿费。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双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同)回校工作后,全额报销学费、住宿费;在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认证)可报销学费总额的70%,但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学位证,报销学费的70%,但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2.交通费。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可每学年报销国内往返(延安大学—就读学校)交通费两次;在境外攻读的,可报销国际往返交通费两次(学习期内总计可报销金额为:亚洲国家最高不超过0.8万元,欧洲国家不超过1.2万元,澳美国家不超过1.6万元)。报销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学校财务制度相关条款为准。
3.借款。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可向学校借学费的50%,但借款总额最高国内不超过3万元、国外不超过6万元。学员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持相关材料(学籍档案、证书、学费支付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学费报销和还款事宜。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具体脱产时间以各校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离岗学习时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脱产学习延期。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参加学校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各派出单位应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终止其学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得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对接到职工反映有此类情况的,不能办理延期培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报考并被正式录取攻读博士人员与学校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协议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副高、副处以上在岗教职工做经济担保人。一名教职工原则上只能为一名攻读博士做经济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出现攻读博士学位、调离学校等情况,应事先转移担保责任,攻读博士教职工须及时办理担保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学业,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起最少应在学校服务满8年。未按时回校工作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需退还学校资助或报销的学费、交通费以及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等;违约金补偿按照我校现行《服务期限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校急需培养的紧缺专业或以审核制形式录取的人员,培养单位要求调取个人档案的,经学校批准后,可考取非定向形式的博士研究生。个人在申请调档时须向学校缴纳1万元调档保证金,并签订定向委培补充协议,享有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同等待遇(须减除统招博士可多享受的生活补贴部分)。返校报到后全额退还调档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鼓励教师集中精力脱产学习,尽快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应安排课程。培养期内,学校按教师额定工作量,以每个工作量100元标准向读博教师所在的缺编院系发放课时费津贴,1年延期结束后不再发放课时补贴,若延期期间读博人员返校承担工作,则不予发放课时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经学校确定的师资紧缺学科(每年进行动态调整),相关院系可从当年毕业已考取博士的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选聘,以订单形式与学校签订意向培养协议,每月按5000元标准补足发放生活补贴(含统招博士每月发放的生活补贴部分),培养时间不超过4年。
第三十条 处、科级干部攻读博士学位须遵守学校处、科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提高科研启动费、延期内扣减绩效工资规定自2015年入学博士开始执行。其他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所有在读博士和申请读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关于教师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延大发〔2012〕44号)《延安大学管理人员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延大发〔2012〕5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仍然有效,原协议未明确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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