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学院鼓励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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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学院鼓励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4:48: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外出学习。
第二条 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的原则。攻读学科专业一般要求与学校重点建设和发展需要相一致,确保返校后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三条坚持着眼未来、择优选派的原则。积极鼓励,大力支持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优先推选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外出学习。
第四条 坚持严格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既注重选拔考核,又注重跟踪考察,更注重实效评估。
第五条 人力资源处统筹管理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学习形式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
第七条 选拔条件
(一)攻读专业与本人所任教专业对口或相近,或符合学校新工科发展需要的专业。
(二)思想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
2、申请读博时前三年的工作考核达到一次优秀及以上;
3、胜任专业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全程参与过一次课题研究并取得良好成绩;
第八条 学习形式
博士研究生攻读形式分为定向(委培)统招博士、非定向统招博士、在职博士(只取得博士学位证)。原则上我校教职工只能报考定向(委培)形式的博士研究生及在职攻读形式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申请流程和审批
第九条 个人申请。拟参加博士入学资格考试的教职工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马鞍山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报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
第十条 学院审核推荐。要切实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推荐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人力资源处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审批。人力资源处将审查后人员上报校办公会,经校办公会决定通过后,由校长审批,人力资源处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报考博士之前与学校签订《马鞍山学院培训服务协议》,经学校批准报考且已考取攻读博士学位者,享受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入学前未与学校签订协议,私自离校的教职工视为旷工,学校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并有权因其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读博期间待遇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且签订《马鞍山学院培训服务协议》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攻读定向(委培)形式博士的教职工,工作量不作要求,其固定工资和福利正常发放。发放形式为每月发放应发部分的80%,剩余部分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回校后一次性补发。
(二)攻读定向(委培)形式博士的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不因读博期间未在岗、工作量未达标而受影响。年终考核,结果按合格确定。在职攻读博士的教职工参加年终考核按年终考核结果确定。
(三)攻读定向(委培)形式博士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回校工作的教职工,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学费、住宿费(学校学生公寓标准)由学校承担,其他费用自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费由学校承担50%,其他费用自理。
(四)攻读定向(委培)形式,且国(境)外博士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回校工作的教职工,学费按2:1的比例由学校和个人分别承担,住宿费由个人承担,其他费用自理。
其中,学费、住宿费原则上由教师先行预付,学员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持相关材料包括学籍档案、证书、学费支付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等到人资处办理费用报销事宜。
第十五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延期毕业时间最多不超过二年。定向(委培)形式博士经学校批准延期学习第一年,月固定工资按70%发放;延期学习第二年起,月固定工资按30%发放,延期期间费用自行承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延期期间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章 读博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须报考前与学校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同时还须提供两名校内经济担保人,其中一名担保人必须要是校内中层干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离职或不在符合担保人条件的,攻读博士教职工须事先及时办理担保人变更手续,转移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其所在学院和所就读院校双重管理,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入学后一个月内需向人力资源处和学院提供入学就读证明,每学期和学年向所在学院和人资处提供学习鉴定结果或学习小结,其所在的学院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十八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所学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凡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更改专业、更改学习期限、更改学习形式的,一切费用自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须向所在学院和人力资源处提供书面说明,办理延期审批。博士延期时间和待遇见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或延期期满后仍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停发一切待遇并偿还学校所提供的一切资助。
第二十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毕业返校后须及时向人力资源处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学籍档案等。
第二十一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成返校后,服务期为至少8年。服务期计算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开始。未按时回校工作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需退还学校因其读博报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住宿费、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等;违约金补偿按照《马鞍山学院培训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毕业回校后待遇
第二十二条 攻读定向(委托)培养博士,除正常工资之外,额外增加博士学位补贴工资,标准如下:中级及以下职称博士为2500元/月,内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副高级岗位考核;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为4000元/月,内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正高级岗位考核。科研启动费5-20万,一次性生活补贴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在职申请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中级及以下职称博士为1500元/月,内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副高级岗位考核;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为2500元/月,内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正高级岗位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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