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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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7 16: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时代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工作,改善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学历结构,为学校的“双一流”和硕士授予权单位建设提供人才支持,根据贵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推进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在职方式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本办法主要是指在职离岗、在职不离岗学习两种形式。
第四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计划派出管理,规范报考程序,适当鼓励支持, 结合教职工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的原则。
 
第五条  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硕士学位,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或经教育部审核认定的国(境)外学历(位)。
第六条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无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其所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原所学专业或所从事工作岗位要求基本一致。
(三)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年龄在35岁及以下,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年龄应在45岁及以下。
(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要求本科毕业生在校工作5年及以上,并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行政管理工作1年以上考核合格,方可报考。对于实验、行政、辅导员等岗位由于特殊需求聘用的本科生,在服务期限内一律不得报考在职离岗攻读硕士学位。
(五)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要求硕士毕业生在校工作3年及以上,并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行政管理工作1年以上考核合格,方可报考。以同等学历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要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行政管理工作1年以上考核合格,方可推荐。
(六)由学校培养硕博连读的教职工应将博士、硕士服务期累计相加。
第七条  未履行申报程序自行报考在职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且离岗就读的,停发其未在岗期间工资及福利,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未经学校批准报考统招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获录取入学离岗学习者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根据协议要求其履行违约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报考类别
(一)国(境)外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西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对口支援高校单招硕士和博士学位。
(三)少数民族骨干项目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在职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程序与审批
第九条  计划制定
各学院、各部门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确保本学院、本部门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结合教职工个人成长计划,制定本学院、本部门下一学年度的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计划,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教务处(教师工作处)上报审批。
第十条  报考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人于报名前1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提交《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报考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部门审核推荐。各学院、部门对申请报考博士、硕士学位教育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按程序报教务处(教师工作处)、组织部、学生处等签署意见,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汇总存档备案,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八级管理岗位以上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需先经过组织部同意方可报考。
第十一条  出国(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人事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由校长审定。经学校研究同意派出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的按照《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贵工程院政发〔2018〕9号)文件精神执行,未经学校同意派出的按照《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贵工程院政发〔2015〕15号)有关自费留学条款执行。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离岗学习时间按照攻读学校的规定硕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3年、博士学位不超过4年;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离岗学习时间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所在学院(部门)、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离岗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毕业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硕士学位不超过4年 。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学院(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
(考核)结果;所在学院(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十六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离岗学习期间各派出部门应加强管理其离岗学习期间的请假、续假、回校上岗等手续,如对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离岗学习期间的请假手续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取得相应的入学资格后,须与学校分别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协议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未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的,学校在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承担学校科研工作任务,其科研工作可按学校规定折算教学科研工作量,达到学校工作量规定的,可计算为在岗工作时间。
 

第四章  工资福利管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不离岗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享受工资(含统发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位,在学校批准的时间内,享受统发工资、工会相关福利、学校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在获得学位后按规定补发。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因个人原因超过4年学习期限申请延期,并经学校批准的,其离岗延期学习第一年,学习期间无工资福利,学位补偿金减20%,服务期
延长1年;离岗延期学习第二年起,学习期间无工资福利,学
位补偿金减40%,服务期延长2年。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在规定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者,原则上应当全额退还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从学业终止次月起攻读博士学位的最少应回校服务满6年、攻读硕士学位的最少应回校服务满3年。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完成学业,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起博士最少应在学校服务满10年、硕士5年(组织调动除外)。服务期不满调离或辞职的,按协议履行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产生的学费、住宿费、书籍资料费、差旅费等自理,获各类项目资助的按相关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毕业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预算学历学位教育专项经费(学位奖金),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内获得硕士学位,无学位奖金。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符合学校的规定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6个月后,享受学校当年人才引进中相同类型、相同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同等政策待遇。获得博士学历学位享受的学位奖金即是人才引进中的安家费;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按学校的科研管理办法执行。获得博士学位单证的享受以上待遇的50%奖励。
在发放学位奖金时需扣除离岗学习期间学校所发给的工资、福利待遇(含离岗期间的养老保险、公积金等单位缴纳部分)等费用,剩余部分发给个人。到对口支援高校和少数民族骨干班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还需扣除对口支援学校和国家所支付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剩余部分发给个人。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对口支援学校单招硕士、博士学位项目提升学历人员,在录取时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才能获取录取通知书。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离和辞职等离校要求,获得的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代为保管,服务期结束后返还本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 年 6 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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