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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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7 16:09: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明确学校、二级学院及教职工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攻读学位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目标,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强化教职工攻读学位的计划性,统一纳入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发展规划,优先重点学科、学位点学科、亟需学科和急需岗位的教职工,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教职工攻读学位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共同管理。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培养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攻读学位的教职工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攻读学位的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攻读学位包括攻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学校鼓励专任教师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35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申请进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须根据学科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由所在二级学院院、学校批准,有序安排。
第八条 报考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攻读专业及研究方向须符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
(三)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
(四)来校工作满二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计划
教职工攻读学位纳入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各二级学院及部门每年10月份提出次年的培养计划,报送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汇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统一制定全校次年的人才培养年度计划,并下发执行。
第十条 申请
教职工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审批表》,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
(一)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行政部门由班子集体研究),签署意见。
(二)申请人为专任教师的,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申请人为学生辅导员须经学工部签署意见;申请人为科级及以上干部须经组织部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
校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如攻读学位的专业与申请人岗位专业不一致,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批准
(一)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校人事处审核后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校人事处将审核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院长办公会研究,院长批准。
(三)处级干部申请攻读学位的,校组织部和人事处审核后,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学校发放研学津贴
(一)攻读国内博士研究生的,学校给予10万元的研学津贴。具体申领办法为:毕业后,个人持毕业证、学位证到人事处备案后,持培养协议,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申领研学津贴1/2。周期考核合格后,申领研学津贴的剩余部分。
(二)截止2018年,考取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发放研学津贴:攻读国内硕士研究生的,学校给予1万元的研学津贴;攻读国外硕士研究生,学校给予2万元的研学津贴(申领办法同上)。
第十四条 工资及福利待遇
(一)国内脱产攻读学位的,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享受财政统发工资,不享受校内绩效和年终奖励。
(二)公派国外脱产攻读学位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停发工资;毕业回国到岗工作,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证后,持相关证书到人事处备案,补发财政统发工资。
(三)不脱产攻读学位的,其学习期间,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享受与在岗教职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学习期间,正常参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回校工作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聘用,自聘用之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科研资助
(一)科研启动经费: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在人事处备案后,学校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理科5万、文科3万。
(二)科研经费的申领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攻读学位的教师实行全程协议管理,包括学习期间和回校的服务期管理。
第十八条 攻读学位期间,学校不支持转出人事档案;如本人坚持将人事档案转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自学校同意申请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各项福利。
第十九条 加强与外出学习教师联系。此项工作由校人事处和外出学习教师所在部门共同完成,具体包括:
(一)外出学习前,本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校人事处报告离校和开始学习的时间,签订相关培养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二)学习期间,本人需每学期向学校人事处师资管理科和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 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
(一)不脱产学习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情况确定;脱产学习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学习成绩确定。
(二)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规范回校报到程序
(一)学习期满10日内(学习期限在1年以上或国外学习的30日内)向所在部门和校人事处报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本人工资,并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法定天数,按离职处理。
(三)交流学习心得。回校到岗工作后,需在一定范围进行学习报告,交流学习心得,并将学习交流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人事处师资管理科。
(四)学习材料的归档。学习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人事处,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限
(一)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在校服务期为9年;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服务期为5年。
(二)服务期不满,申请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的,按协议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成本及已经支付的教学科研津贴,并按所差服务期年限,向学校缴纳教职工培养补偿金:博士按每年1万元,硕士按每年0.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周期考核
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按照《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第四层次人才”进行周期考核,考核合格,可申领其余研学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本办法出台后,考取学位人员按相关条款签订培养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本办法出台期间已经在读的博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在执行原协议的基础上,学校追加3万元研学津贴(申领办法按第十三、二十三条执行):
1、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学位,签订新的服务期协议;
2、在学习期间的业绩成果积分在40分及以上,且单项分在20分以上项目不得少于2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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