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新乡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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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乡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4 14:37: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要求,鼓励在职人员攻读学位,提高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团队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从工作需要出发,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通过以在职不脱产或定向(委培)脱产等方式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以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报考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条 凡我校财政在编在职教职工、校内编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均可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我校在职培养博士(硕士)计划。根据学校“十三五”人才队伍发展总体目标,围绕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发展需要,各部门要本着保证教学、择优选拔、重点培养、按计划选送的原则,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在职培养博士(硕士)工作计划,于每年9月10日前报人事处。
第五条 采取在职不脱产或定向(委培)脱产攻读博士(硕士)方式。
第六条 德才兼备,业务骨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报考的近两年内,教学考评及年度考核须在合格以上。
第七条 考试通过人员填写《新乡学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并凭基层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与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
科级以上干部报考学位研究生者,所在部门同意后还须报组织部审批;辅导员报考学位研究生者,所在部门同意后还须报学生处审批;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者,还须按出国(境)程序审批。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八条 定向(委培)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自脱产学习的下月起,保留编制,停发工资福利。生活特别困难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借支生活费,具体手续由我校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 在职不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工作间隙完成攻读学位学习任务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在人事处备案,其工资福利正常发放。
第十条 攻读期间产生的学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工作的,按当年学校引进人才政策执行。


第四章 返校、中途退学、延期毕业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学位者应根据在读高校的教学安排进行学习,并向自己工作的部门和我校人事处报备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课程进修、论文答辩日程安排情况信息;课程结束时持在读学校出具课程学业任务已结束的证明,报我校人事处备案后,可返校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定向(委培)全脱产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返校工作。对于已经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申请可提前返校工作;提前返校工作期间,经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核发工资。
第十四条 若中途退学或无法完成学业,在政策许可情况下,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回校工作。
第十五条 超过规定学制不能毕业者,应持在读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函到我校人事处办理延期攻读手续。延期一年内,返校后只补发延期期间基本工资的80%;延期二年内,返校后只补发延期期间基本工资的50%;延期超过二年,不再补发之后的工资福利。须延期毕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者,毕业返校后延期期间工资不再补发。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硕士)毕业或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不回我校工作,应全额退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已支付的各项费用;不满服务期的人员调离学校,需依据学校支付的脱产学习期间费用总额按比例退还;已享受学校给予的相关待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院人字〔2007〕10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与当事人按原文件已有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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