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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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18:00:51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规范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程序,结合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模范遵守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河北经贸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潜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认真负责,教育教学效果好、工作业绩突出。
(四)专任教师(来校工作满2年以上)可以申请报考在职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在本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可以申请报考在职攻读高校思想政治专项计划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批准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报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报考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需填写《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集体研究决定报考形式和报考的学科专业。
(三)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和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审核,向学校提出报考建议名单。
(四)学校审批。学校师资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决定报考人选。
(五)办理相关手续。凡考取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凡考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者,须解除人事关系并办理离校等手续。


三、相关待遇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一)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
1.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工资前2项),停发绩效工资;非脱产学习期间,完成规定工作量的,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同时根据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发放相应绩效工资。
2.工龄可以连续计算,符合正常工资晋升条件时,予以晋升。
(二)学费及有关费用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负担,学校不再报销有关费用。
(三)职称评审
本人教学、科研和其他条件符合晋升职称标准的,在读期间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科研启动费
取得博士学位如期回校工作,提供科研启动费50000元(每年10000元,列入科研经费预算),但不享受引进或接收博士的其他优惠待遇。
(五)人事代理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根据其思想工作情况、学校实际需要和编制总量情况,择机办理入编手续。


四、有关规定
(一)报考博士研究生每学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批。经审批同意报考而未考取者及一年内未参加报考者,再次报考时须重新申请。
(二)各单位要保持与在读博士及培养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在读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传达学校文件通知精神,督促按期完成学习计划,及时回校工作。对于拒不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
(三) 博士在读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应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学习情况,每学期不少于1次。
(四)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超过协议期限不能取得学位者,要及时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学习1年,延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服务期为5年,在读期间及服务期内原则上不批准调出、出国进修、进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离校申请。如违约,须向学校缴纳10000元/年的违约金(按缺少的服务年限计算,不足1年的可以折算),收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并解除人事关系。
(六)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教职工,应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培养协议。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报考的,学校不承认考试结果,不签订培养协议。
(七)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须持学位证、毕业证原件等材料,并填写《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到人事处办理有关学历学位变更手续。
(八) 报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者,完成学业申请回校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北经贸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校人字〔2016〕18号)同时废止。在本规定施行之前签订的有关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仍然有效。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文转载:https://rsc.heuet.edu.cn/info/1070/2824.htm?ivk_sa=102432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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