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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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2-09-29 17:58: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保证我校师资培养规划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选派时,各二级单位应主要考虑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报考人员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我校在职教职工,身体健康,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工作量饱满,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报考在职(委培)博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1.学校对申报教师的入职年限和选派人员数量不作限制。各单位在保障对学科、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情况下,依据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教师队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统筹合理选派进修人员。
2.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师培训学分要求的教师。


第四条 二级单位选派时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
1.以学校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三大检索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的教师;
2.教学比赛获奖教师和优质课堂授课教师;
3.近两年工作量超额完成50%以上的教师;
4.近两年学评教平均成绩在90分及以上的教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l.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者;
2.出现教学事故者在原规定年限内不得报考,延期一年申报;
3.教学效果差,师生反映较大者。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报考在职(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填写《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 非专任教师申请报考在职(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如果所申请专业与工作岗位不符,在报考前经所在单位同意之外,还需经报考专业所在单位同意;如果所申请专业与现岗位相符,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按照学校的文件要求,各单位加强申请及审批程序规范,对审核通过的国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报考人员,签署所在单位意见,随时报送教务处师资科审核。
第九条 申请国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进修的教师需要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教务处需通过学校审核。
第十条 教务处审核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进修申请者的校内培训学分情况,达到合格条件者,由人事处统一出具介绍信及有关证明,办理相关报考手续,录取后将协议书交师资科备案。
第十一条 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人事处办理离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待遇、培养费用及违约规定
第十二条 考取国内在职(委培)不脱产博士研究生者,可以脱产半年完成必修课程学习,保留半年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考取国外在职(委培)博士研究生者,三年脱产期间保留基本工资待遇;如果达到工作岗位津贴要求的享受岗位津贴待遇;若三年未能顺利毕业,经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延长一年时间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其学费由个人支付,毕业后将学位证原件送到教务处师资科验收,博士培养进修费用按照《关于教师培养进修费用的补充规定》(校字〔2016〕109号)文件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培养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报销培养费的在职教师,毕业后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在校服务期限为六年。未满服务期而申请调离学校者,经学校批准,按未满服务期的年限比例,向学校一次性返回培养费,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为3-6年,最终拿不到学位者,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学校不予报销有关培养费用和往返路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专业和培养方向。学习期间,每学期须将所学课程和论文情况向所在单位作书面汇报,并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求,对本单位送出培养的教师要认真选择专业和培养方向,加强联系和管理,为其解决有关困难,保证其按期返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河北联合大学关于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校字[2014]68号)同行废止。
原文转载:http://jwc.ncst.edu.cn/col/1423964413566/2018/10/11/1539264675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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