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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法学院学术守则
发布时间:2021-10-27 21:18:24



第一条 引言
A. 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WCL”或“法学院”)的学生应遵守适用的最高道德标准,包括正直、职业行为、个人行为和学术诚实,并应遵守有关学术的所有法规的要求。 、临床和与他们相关联的课程计划。这一义务扩展到学生与学生、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学院、学院和大学的学生以及客户、同事和机构的学术和非学术互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机构、学生可能接触的组织(无论是政府的还是私人的)、非营利实体、公司和律师事务所。
B. WCL 社区的每一位成员——教职员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咨询合规来帮助学生遵守本荣誉准则,除非这种关系受律师-客户或其他认可的特权,通过 (1) 报告建立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违规行为的事实,以及 (2) 协助负责执行《荣誉准则》的人员确定是否发生了违规行为。
C. 在 WCL 网站上发布本荣誉准则即构成向所有 WCL 学生通知其条款,并且假定他们熟悉其条款。


第二条 管辖权
A. 本荣誉准则涵盖所有 WCL 学生,个人在其学生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或事件均应遵守其规定。就本荣誉准则而言,WCL 学生包括旁听课程或从 WCL 获得学分的个人。
B. 在与本荣誉守则所涵盖的特定项目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美国大学守则、政策和程序(或任何继任者)应适用于所有受 WCL 荣誉守则约束的个人。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规定的标准应被视为纳入本荣誉准则。此外,学生应该意识到,在他或她参与任何 WCL 赞助或附属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诊所、实习、实地考察、法律期刊或课外活动)期间,行为标准、规则或相关法院、非营利实体、政府机构、法律期刊或组织的规定也将适用。
C. 学生行为准则是美国大学针对非学术行为违规的政策,适用于所有学生、学生团体和学生组织,包括 WCL 学生。但是,除了第 II (D) 条所述的行为外,WCL 学生涉嫌被禁止的行为将根据本荣誉准则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D. 涉及大学歧视和非第九条性行为不端政策和/或大学第九条性骚扰政策所涵盖的行为的指控应由主校区的代表(或指定人员)根据规定的程序(包括上诉,如果有)处理在美国大学的学生行为准则而不是本荣誉准则中有所规定。


第三条 起诉组
A. 特此成立了一个荣誉守则检控团队(“检控团队”),该团队由一名当时不是标准、图书馆和技术委员会(或其继任者)成员的全职教职员工或获得律师资格的员工组成。 ) 并且由法学院院长或法学院院长指定的其他人以及学生律师协会 (“SBA”) 主席或校长指定人员指定的学生选出。
1. 学院检察官的任期为一学年;任命应相当于主要的教职委员会分配。如果法学院院长确定没有合适的全职教职员工或获得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服务一学年或需要额外帮助,法学院院长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教职员工或获得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起诉违反荣誉准则的行为。
2. 学生检察官的任期为一年。如果学生无法在整年或特定调查或事项中履行其作为检察官的职能,SBA 总裁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必要时任命另一名学生。如果 SBA 总裁或副总裁与所调查的事项存在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则提名替代学生荣誉准则检察官的责任应由 SBA 临时主席承担。临时校长应提名三名在法学院最后一年的学生,其中一名学生将由负责学生事务的副院长选出担任学生荣誉守则的替补检察官。
B. 对涉嫌违反荣誉准则的起诉应由荣誉准则起诉小组执行。


第四条 学术违规
A. 如果学生不遵守任何法学院课程、教职员工、讲师或课程或活动所采用的规则、程序或要求,将违反 WCL 荣誉准则.
B. 在不减损本荣誉守则其他部分的任何内容的情况下,以下有关学术诚信的具体规则适用于:
1. 提交的与法学院课程或计划要求相关的工作产品。学生不得抄袭,包括但不限于:
a. 将他或她根据此类计划提供的任何段落合并到他或她提供的作品中,除非学生通过引号和脚注或其他适当的书面解释来注明原作者的作品;
b. 根据该计划提供由他人准备的任何作品;
c. 提供符合此类计划的学生自己的工作,其中实质上包括在该或任何其他法学院、学院或大学提交的符合其他计划要求的工作中,除非在此提供之前,学生已获得教授的许可节目负责人;或者
d. 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符合此类计划的工作,除非学生在此类合作之前获得负责教授的许可。如果学生在获得教师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仅与他人讨论与所研究的工作相关的问题,或者在获得教师事先许可的情况下获得风格、语法、或校对。
2. 考试。
a. 所有学生都必须按照法学院注册处规定的方式获得匿名评分编号。通过接受匿名评分编号,学生同意在考试期间既不接受也不给予任何其他人帮助。匿名评分编号应作为标识符出现在考试结束时返还给负责教授或其指定人员的试卷上或试卷中。
b. 所有考试都必须在指定的当天、时间和地点进行。
c. 学生不得违反为准备和储存考试而维护的法学院安全措施。无论是否违反此类安全规定,学生被告知任何考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内容,应立即将这些事件通知学生事务副院长(或其指定人员)。
d. 学生必须遵守教授或负责考试的工作人员的所有指示,不得在除一般或其他特别授权的课堂指定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参加考试。
e. 学生只能携带经教授或负责人事先授权的物品进入考场。
f.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未经考试指导书授权的材料,不得与教授或其指定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讨论考试。
g. 学生不得替其他学生参加考试,也不得允许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
h. 学生不得将考试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他或她在回答考试时所做的任何初步笔记从考场移走,除非此类移走得到负责教授或其指定人员的特别授权。
i. 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有任何不合理地干扰其他考生的行为。
j. 学生的行为不合理地干扰其他考生的,监考人员应当立即向负责教授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报告,可以责令该学生离场,并可以阻止该学生继续考试。此事应立即报告给负责学生事务的副院长,副院长将按照第 VI(A) 条的规定采取行动。
k. 每个学生都有义务检查学生是否收到了完整的试卷,并确保在考试结束时指定的时间将答案返还给负责教授或其指定人员。
l. 学生在考试中涉嫌作弊的,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向学生事务副院长报告。
m. 已参加特定考试的学生与将在随后的时间或日期参加该考试的学生不得相互讨论,推迟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试图确定其内容。


第五条 其他违规
A. 失实陈述 一般。
学生不得故意歪曲关于他、她或任何其他人的事实,以便为自己、她自己或他人获得学术或经济利益,或意图在学业或经济上伤害他人。学生不得为入学、注册或退出本或任何其他法学院、学院或大学或其课程,或用于与求职有关的任何用途而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本段中规定的义务是持续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要求超出了提交任何申请、简历或类似文件或声明的范围。必须向依赖此类文件或断言的人提供情况的重大变化通知。
B. 资格的虚假陈述。
根据律师协会、律师审查员、法院或机构的要求,学生要求法学院进行认证,向法学院谎称他或她已遵守所有先决条件,这将违反本荣誉准则。他或她要求提供证明,包括(如适用)出勤次数、完成所需学分以及出勤所需时间数。
C. 图书馆。
为方便学生尽可能广泛地访问图书馆资源,学生不得:
1. 撕毁、标记、篡改或以其他方式污损、破坏、损害或禁用图书馆材料或设备;
2. 以任何方式防止他人使用图书馆资料或设备;
3. 在不遵守既定的图书馆程序的情况下从图书馆移走图书馆材料或设备;
4. 以不合理的方式干扰他人使用图书馆的行为;或者
5. 违反任何图书馆规则,正式发布或以其他方式传达给 WCL 学生。
D. 课外活动或其他 WCL 赞助或附属的活动。
1. 学生违反 WCL 课外活动或其他 WCL 赞助或附属活动的标准、程序、规则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期刊、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由 WCL 赞助或以任何方式附属于 WCL 的任何其他组织。课外组织的标准、规则、程序和规定也可能适用于学生,但不会阻止本荣誉准则对学生行使管辖权。
2. 学生违反任何 WCL 或美国大学关于设备和设施的行为或使用的政策,即违反本荣誉准则。
E. 报告和协助的义务。
1. 任何受本荣誉守则约束的人未能报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违规行为发生的事实,或未能协助检控组确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均属违反本荣誉守则发生了违反荣誉准则的行为。
2. 受本荣誉准则约束的任何人干扰或试图阻挠提起投诉,或调查或起诉违反荣誉准则的指控,均属违反本荣誉准则。
F. 法学院课程和活动的入学要求。
参加法学院课程的每一次注册,包括学术和课外活动,都应被视为符合注册所依据的要求,除非 WCL 注册官得到教职员工的通知,注册已获授权。注册官会将请愿书转发给负责该计划的教授。法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将在与负责该项目的教授协商后对请愿书做出决定。如果发生任何涉及学生参加课程资格的重大变化,学生应立即通知负责教授,并在必要时撤回或向注册官提交放弃参加课程要求的请愿书为决心。
G. 课程要求。
学生通过参加期末考试、提交期末论文或以其他方式完成课程要求,将被视为代表他或她已按照教员或学术计划的要求参加并参加了课程或计划。负责相关课程或计划的教授(或其指定人员)应酌情向起诉团队或荣誉准则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学生未满足特定的公布要求。


第六条 程序
A. 任何了解事实并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违反本准则任何规定的人必须通知学生事务副院长。学生事务副院长可能会要求提供合理理由的书面声明,以支持发生违规行为的信念。学生事务副院长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尝试解决此事,并可能寻求其他大学资源的帮助。如果学生事务副院长无法解决此类问题或认为该事项不适合他或她解决,学生事务副院长应将此事转发给起诉组。
B. 在收到学生事务副院长的转介后的合理时间内,起诉小组应确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违反荣誉准则的行为。
C. 学生可以自费聘请律师或带他或她自己选择并自费的代表与检方小组会面。
D. 如果检方发现违规证据不足,并且学生答辩人无需向任何律师审查机构或其他当局或机构报告调查或转介,WCL 将不会保留转介记录,以询问学生的品格和健康状况,或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就业或担任公众信任的职位。
E. 如果检方认为有证据支持违反荣誉准则的裁决,则应尝试解决问题,包括会见被指控违反荣誉准则的学生。此类学生在与起诉团队的指控前和解讨论中就潜在自愿解决方案的条款做出的任何特别声明,均不得作为随后针对该学生提起的任何荣誉准则诉讼的证据。
F. 如果检控组在现阶段不能同意解决问题,则以教员检控官的意见为准。此类决议可包括第八条规定的任何制裁。被告和检控小组必须就拟议的制裁达成一致。如果起诉团队与被告学生达成和解,则该和解是最终的,不得上诉。
G. 如果问题没有以其他方式解决,检方应准备一份指控声明,阐明所声称的违反《荣誉守则》的行为,并将指控声明送达答辩人,并将副本提供给法学院院长学校。
H. 在收到指控声明的合理时间内,法学院院长应组成一个由至少五名成员组成的荣誉准则委员会,其中包括至少三名全职终身教职员工和至少两名学生成员。荣誉准则委员会主席应为委员会中在 WCL 任职时间最长的教员。荣誉守则委员会的师生比例为3:2。学生会员应由学生律师协会主席或其指定人根据第 III(A)(2) 条的规定任命。
I. 荣誉准则委员会的决定应以多数票作出。
J. 任命后,荣誉守则委员会拥有专属管辖权,可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审理案件并管理其行为。
K. 委员会组成后,荣誉守则委员会主席应与其他成员协商确定首次出庭的日期和时间,并将该日期和时间通知答辩人和检控组,给答辩人足够的时间为听证会做准备。
L. 答辩人有权在荣誉守则委员会的诉讼程序和任何上诉中获得律师的代理。如果被申请人希望由律师代理但无力负担律师费用,被申请人可以向法学院院长申请指定律师。考虑指定律师的资格应基于受访者的经济需要,同时考虑到学生可用的所有资源。法学院院长将决定答辩人是否有资格担任指定律师;该决定不可上诉。法学院院长可在被告收到指控陈述书后的任何时间任命律师。法学院院长将建立一个无偿律师名册,他或她将从中任命律师。任命谁的决定不可上诉。
M. 如果答辩人未能出席适当通知的听证会或进行诉讼,则荣誉准则委员会可能会对缺席方作出缺席决定。
N. 在检控组提交指控声明后,检控组可以通过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包括事实调查结果和建议的制裁,但须经法学院院长批准。如果检方无法就是否建议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则以学院检察官的意见为准。如果法学院院长同意协商和解,被申请人放弃上诉权。法学院院长拒绝协商解决的,法学院院长应当将这一事实告知公诉组和被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调查结果、建议制裁、
O. 在涉及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国籍、残疾、宗教或性取向的行为的所有荣誉守则调查或诉讼中,投诉人和被告均受本荣誉守则约束,教师荣誉守则检察官或助理学生事务部院长可指示被告和投诉人在《荣誉守则》调查未决期间以及根据指控启动的任何程序期间,避免与对方直接或间接接触……


第七条听证程序
A. 一般来说。
1. 除非答辩人和投诉人同意听证会向公众开放,否则所有听证会均应为非公开形式。
2. 所有听证会均应通过视频或音频媒体进行记录。
3. 荣誉准则委员会的审议工作不对外公开,不得以视频、音频媒体形式进行记录。
B. 证据规则:除普通法和宪法特权外,法院中的证据规则不应如此适用。对证据的依赖应由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决定。
C. 证明标准:公诉组、荣誉守则委员会和上诉小组在裁决违反本荣誉守则的行为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是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
D. 除非荣誉准则委员会酌情允许,否则不得进行听证前发现;不允许中间上诉。
E. 诉讼程序。
1. 检方应通过传唤证人陈述案情,证人须接受答辩人或其律师的盘问。荣誉准则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根据直接或交叉询问中提供的证据提出其他问题。
2. 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代表)应当陈述被申请人的情况。答辩人无需亲自作证。被申请人选择作证时,其他证人应当接受检方一名成员的盘问。荣誉准则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根据直接或交叉询问中提供的证据提出其他问题。
3. 荣誉守则委员会可以允许检方提出反驳证据,可以允许答辩人(或答辩人的代表)对此类反驳进行反驳,并应允许检方和答辩人(或答辩人的代表)作出最终陈述)。
4. 在案情听证会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荣誉准则委员会应将其对案情的调查结果告知答辩人(和答辩人的代表)、起诉小组和法学院院长。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说明决定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并应具体说明有关荣誉准则的规定。
5. 除非答辩人在听证会上利用自己的机会就案情这样做,否则答辩人应有权获得任何制裁,以提供减轻罪责的证据、提出品格证人并就制裁提出单独的论点。检控组还可以提供证据、传唤证人并就制裁进行口头辩论。
6. 在制裁听证会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荣誉守则委员会应将其决定实施的任何制裁通知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代表)、起诉小组和法学院院长。
7. 不得对听证会期间荣誉守则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除非是终局的、对搬迁方不利的决定并终止诉讼程序。


第八条 制裁
A. 荣誉守则委员会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单独或组合实施以下制裁:
1. 警告:口头谴责他或她违反或违反了荣誉准则。
2. 警告:请以书面形式注意,在警告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或重复被认定为不当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实施更严厉的制裁。
3. 谴责:对违反《荣誉守则》的书面谴责。
4. 恢复原状:对 WCL、美国大学或其他受害者因财产的物理损坏或挪用而进行赔偿的命令。
5. 留校察看:学生可能会被留校察看一段指定的时间。如果学生在试用期间违反了规范,那么在认定随后违反行为有罪后,荣誉规范委员会将在确定制裁时考虑该学生的试用状态。缓刑也可能要求被告采取具体行动或不作为。
6. 暂停:
a. 暂停参加 WCL 赞助或附属的课外活动的资格;
b. 暂停获得法学院认可的职位的资格;
c. 暂停特定法学院课程的资格;或者
d. 从法学院停学一段指定的时间。
7. 降低或取消成绩或学分:荣誉准则委员会可能会减少或取消一个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学分,其中发现受访者有学术不诚实行为,和/或撤销对学业成绩或其他活动的奖励或认可。
8. 开除:终止学生身份。
B. 作为自愿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荣誉守则审查小组可以授权在一段时间后从学生的档案中删除书面注释。


第九条上诉
A. 对荣誉准则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对案情的决定,如果适用,实施制裁)提出上诉,应提交给法学院院长,并应在两周内提交被申请人收到荣誉准则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B. 上诉请愿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上诉时要审查的任何法律错误。
C. 上诉将审查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
D. 在收到上诉申请的合理时间内,法学院院长应召集临时上诉小组。
E. 上诉小组应由法学院院长选出的两名副院长和 SBA 选出的一名三年级(全日制)或四年级(夜校)学生组成。上诉委员会的主席应是上诉委员会中在 WCL 担任副院长时间最长的副院长。
F. 上诉小组的所有决定均应以多数票作出。
G. 除非上诉小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口头陈述。
H. 检方和/或答辩人(视情况而定)应在收到请愿书后两周内提交答复。任何进一步的申请均需获得上诉小组主席的许可。
I. 上诉小组可以减少但不能增加制裁。根据第十二条向律师审查机关或其他组织报告的,不应视为增加处罚。
J. 上诉小组可以确认、修改、撤消或将此事发回荣誉准则委员会,以根据其指示确定事项。
K. 上诉小组应在第 IX(H) 条规定的最后一次提交后两周内通知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代表)、起诉小组和法学院院长其对上诉的处理。


第十条 利益冲突
法学院院长、起诉小组成员、荣誉守则委员会或上诉小组成员存在真实或明显的利益冲突或其他回避理由,可以由起诉小组成员、成员提出名誉守则委员会成员、上诉小组成员、投诉证人、答辩人或与此事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人。出于正当理由,法学院院长、检察组成员、荣誉准则委员会成员或上诉小组成员应自行回避。如果此类成员不选择回避,法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应确定是否应出于充分的理由回避该人并任命另一名成员处理未决事项。
1. 担任该职位时间最长的学术事务副院长,
2. 其他学术事务副院长,按该职位的资历排序,或
3. 其他副院长,按该职位的资历排序。


第十一条 决定的形式、公告和公布
A. 荣誉守则委员会和上诉小组的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符合第 VII(E)(4) 条的内容特殊性要求。被申请人与检控团队之间的自愿决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学生事务副院长根据本荣誉准则作出的决定或建议不需要以书面形式。
B. 与起诉小组的自愿决议、荣誉准则委员会对违反荣誉准则的最终裁定和/或上诉小组的决定应通过电子或印刷媒体或任何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分发到法学院社区。此类公告应至少出现两次,并应包含指控、决定和制裁的实质内容,但不披露被申请人的姓名。在荣誉准则委员会和/或上诉小组的程序(包括任何还押)完成之前,不得发布本出版物。荣誉准则委员会的决定应在被申请人收到最终决定通知后的两周内向法学院社区公开公布。如果答辩人及时提交上诉申请,则在上诉小组完成其工作之前,不得向法学院社区公开宣布通知。如果上诉小组发回荣誉守则委员会的决定,则在后续程序完成之前不得向法学院社区公布。
C. 公告和/或决定的公布不应被视为增加制裁。
D. 被发现没有违反《荣誉守则》的答辩人可以要求公布与上述有关的调查结果。
E. 法学院院长办公室应保存根据《荣誉守则》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的记录。检控小组应有权查阅这些记录,作为检控决策的指南。
F. 随后的荣誉准则委员会和上诉小组在其审议中应有权酌情考虑过去的书面决定。荣誉准则委员会和上诉小组的书面决定不是强制性权力,也不具有先例权重。
G. 所有指控、诉讼程序和结果的摘要应在法学院院长办公室存档,以供公众根据法学院的记录保留政策进行审查。为保密起见,应删除学生/社区成员的姓名和其他识别信息。


第十二条法学院向律师考试和其他当局或机构报告,学生档案
受《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FERPA)、20 USC § 1232(g)、34 CFR pt. 的约束。99 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令或法规,法学院应向任何律师审查机构或其他当局或机构报告询问法学院学生或毕业生的性格和适合从事法律工作、就业或公共信任信息在学生档案中的位置,即已达成一项协议或调查结果以解决违反荣誉准则的指控,或已向法学院院长提交了声称违反荣誉准则的指控声明。学生档案中的信息应足够详细,以便读者了解基本事实、诉讼结果、评估的制裁(如果有)、
决定不在学生的记录中输入任何内容或从学生记录中删除任何建议和施加的荣誉准则诉讼、调查结果和制裁的注释,不会免除学生或阻止法学院解除他们各自的责任。道德义务就学生的品格和执业资格向任何律师资格审查机构或其他调查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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