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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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1:19:52

 

为大力推进学校“人才兴校”战略,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提升师资队伍综合素质,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强工作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统筹规划培养工作。
(二)在职为主,注重实效。为稳定教师队伍,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一般应采取全日制定向或非全日制培养方式,既满足学校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又有利于个人职业成长。
(三)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教师申请报考的专业要与本人所从事工作紧密相关,一般不允许跨专业报考。
(四)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报考人考取后,须与学校签订《吉林财经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培养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如有违约,将按约定追究责任。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爱岗敬业,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申报人须在学校连续工作满2年;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申报人应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学校工作已满1年;
(三)工作成绩突出,教学、科研等业务水平较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审批程序
申报人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考博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交所在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具有处级行政职务的人员,报党委组织部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备案。


四、相关待遇
(一)非全日制培养方式学习人员按照在职在岗人员管理。
(二)全日制培养方式
1. 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及脱产作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如要将档案关系转至培养单位,需经学校同意。档案关系转出人员,须按规定办理辞聘及离校手续,与学校结清关系。
2.定向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长春市外全日制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因学习需要可给予一定时间的全脱产学习(一般为一年),档案关系由学校保管,学校与其保留聘用关系,人员编制保留在原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1)全脱产学习期间,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回原单位工作后应聘各类职务时,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成果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发放基本工资,停发与岗位相关的津贴;学校根据其实际工资状态,按规定比例为其交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   
(3)全脱产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年度考核视同合格(受党纪、政纪处分除外),薪级工资正常调整(学习期间所就读学校考核不合格的除外)。
(4)全日脱产学习期间如完成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按照在职在岗人员管理。
(三)攻读博士学位及从事博士后研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申请自费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者,学校可保留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4年,自出国(境)留学下月起,停发工资。按期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对攻读学位期间的基本工资予以补发。
(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人员管理
(一)全日制定向学习期间应保持与学校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联系;学习结束后,应按约定时间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者,将从次月起停发工资等待遇。
(二)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后,应持证书(或证明)原件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博士及博士后服务期均为5年,不回校工作或服务期不满要求调离的,须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不足服务年限按每年10000元缴纳违约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三)申报人考取后,未与学校签订协议,擅自脱产学习者,学校将从其离校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其离校学习期间视为旷工,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处理。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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