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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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5:59: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下发本管理办法,各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校聘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学历学位教育分为以下几类:
(一) 攻读博士研究生;
(二) 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 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
第四条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按比例地开展学历学位教育。各部门每年推荐的非专任教师岗位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部门非专任教师岗位人数的10%以内。
第五条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条件:
(一)工作年限条件:在我校工作满两年。
(二)履行岗位职责条件: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计划集中审批并备案制度。
第七条 申请人每年11月前向本部门提交《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备案表》,申请次年学历学位教育。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送培范围、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人事处。
各部门需结合师资队伍或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推荐,不得因执行学历计划而申请补充人员。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对报考次年学历学位教育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布并备案。
第十条 出国出境攻读学历学位的,由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资助与待遇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攻读在职博士学位者,可脱产1年完成必修课程的学习,脱产学习期间,只发放财政工资及重庆市统一规定的基础绩效部分。脱产学习超过1年的,需另行申请、审批,且从脱产学习的第2年起,只发放财政工资。
经学校批准在职(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需完成本岗位工作量。
第十二条 对在“规定学制+1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学籍档案到校,在完善人事系统学历信息,并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备案后,学校报销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学费。超过规定时间取得学历学位的,按照规定学制学费的80%报销;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按照规定学制学费的50%报销。
上述各款规定学制学费发票总金额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的,学校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相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学校只资助一次费用。
第十五条 取得博士学位并按时回校工作人员,资助科研启动费5万元。
学历计划所资助立项的课题由科研处按照校内课题管理规定统一立项和管理。
第十六条 处科级实职干部脱产学习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送培计划仅在当年有效,即有效期只有一年。如教职工当年未能考上,次年仍须重新申请。如已经连续2年申报但未被录取的,需间停至少一年才能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凡列入当年送培计划并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到学校人事处签订送培协议。凡未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者,不能享受本管理办法给予的待遇,并从入学当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及绩效等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毕业后享受了本管理办法给予的待遇的,应当在学校服务满5年,服务年限从毕业起算。提前离开学校的,需全额交回学校已经报销的学费和相关费用,同时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具体金额以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经学校同意报考并取得学历学位后,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未纳入学校送培计划的,按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以前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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