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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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0-28 09:04:15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工作制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总量适应,结构合理,德业双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师资队伍。针对我校教职工队伍现状,现就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学习、培训等有关问题,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选派教职工进修学习原则
1、科学计划原则。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地选派教职工进修学习。教学单位要把师资队伍结构性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2、学用一致原则。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选派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做到学用一致,保证教职工完成学业回校工作后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3、择优培养原则。学校优先选派符合进修学习条件、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一线教学岗位教师外出进修学习,重点鼓励主讲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


二、进修学习主要类型
目前,学校选派教师进修学习的主要类型有:
1、脱产攻读学历学位:指教职工考取博士研究生,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职攻读学位:指教职工利用假期进行进修学习,不占用工作时间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3、国内访问学者:指教师应邀批准到国家重点院校或科研单位作短期访问学习。
4、单科课程进修:指根据学校专业建设或课程教育教学改革需要,选派教师到国家重点院校进修学习本专业主干课程。
5、出国进修学习:指教师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


三、申请条件
1、申请报考统招类或自费类研究生者,必须完成约定的服务期。
2、申请报考委托培养类或定向培养类研究生者,应为各单位的教学科研业务骨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愿为我校的进一步发展做贡献,同时在校有效工作时间满5年以上。所报专业应为专业建设急需。
3、申请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者,原则上应是专任教师、业务骨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并愿为我院的进一步发展做贡献,同时在校有效工作时间满3年以上。
4、申请单科课程进修者,一般是在承担一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基础上,准备为新专业(无毕业生的专业)开设主干课程的教师。
5、申请出国进修学习者,一般应为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6、申请国内访学者,一般应为各学科的学术骨干,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7、双师型教师的培训进修学习依据《许昌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8、属于师资队伍结构性建设的,可结合上述规定适度从宽。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制定进修学习计划:
(1)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情况,对各单位的进修学习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学校下一年度教师进修学习计划,报请学校研究批准后,下达各单位下一年度各类进修学习计划指标。
2、个人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许昌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申请表》(校园网人事处资料下载栏下载,A4纸双面打印);
(2)院(部)领导班子在学校下达的各类进修学习计划指标限额内,在符合进修学习条件人员中,根据个人申请情况,研究推荐本单位各类进修学习人选,在其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明确其进修学习类型和目标,按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汇总报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进修学习计划审核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
(4)审批权限:中层干部教师,由组织部、人事处签署意见,学校党委批准;专职教师由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
3、未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学习活动,均属个人行为,学校原则上不办理进修学习手续;对不辞而别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进修学习人员管理
1、经学校批准的进修学习人员,均要先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鼓励教师考取统招类(无学费,下同)博士研究生,对于学校批准报考的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如被招生院校按统招类录取,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后,享受学校规定的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待遇;考取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除了签订三方培养协议外,还要与我院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回校工作协议中的担保人,必须是有担保能力的我院在编在岗人员,担保人承担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协议书须经过法律公证。
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员,首先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然后办理相关手续;毕业后愿意来校工作的,经考察可以优先接收,享受学校当年引进人才政策待遇。
2、进修学习人员毕业后,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回校工作,并将其毕业证、学位证交人事处代为保存1年。不按时报到上班或不及时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者,学校将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3、经学校批准的自费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
4、进修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应严格履行协议,中途不得改变进修学习类型或提出工作调动。
5、进修学习人员每年至少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进修学习情况。回校时,向人事处提交成绩单、毕(结)业证、学习总结等相关材料。
6、各单位的各类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占本单位编制,所在单位不得以此为依据向学校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学习人员的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关心其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习任务,督促其按时回校工作。
7、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工作服务期规定:
(1)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3年;
(2)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服务期:出国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服务期为2年;出国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服务期为3年;出国时间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
(3)课程进修人员和国内访问学者的服务期:进修学习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服务期为2年;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
各类人员的服务期从完成学习任务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外出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服务期。进修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的服务期,与进修学习前未完成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六、进修学习费用分担与报销
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进修学习的学费由学校与进修学习者共同承担,其他费用自理。未完成进修学习任务者,学校不承担其学费。对于完成学业的进修学习人员的学费,学校承担的数额及报销办法如下: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费:待其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并按回校工作协议及时回校工作后,全额报销学费。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费:待其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学校报销其50%的学费(最多不超过3万)。
3、硕士研究生学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费,由个人支付。
4、国内访问学者的学费、住宿费、每学期一次往返交通费学校予以报销。
5、课程进修人员由学校支付学费、交通费及住宿费。
6、出国人员的学习费,根据出国进修学习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费用自理。


七、进修手续的办理
1、考取研究生或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1)凭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及进修学习审批手续到人事处签协议。
(2)人事处办理相关进修手续。
2、国内访学和课程进修:
(1)凭进修学习通知及审批手续到人事处签订进修学习协议;
(2)人事处办理相关进修手续。
3、出国进修学习:
(1)到人事处办理出国保证金手续;
(2)到财务处交纳出国保证金;
(3)到人事处签回校工作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4)办理其他出国进修学习手续。


八、有关待遇
1、经学校批准的脱产读博人员,毕业后享受当年博士引进政策。读博期间,学校只发基本工资;待其毕业回校工作后,绩效基本工资及绩效奖励工资按同级别岗位人员教学工作量的80%由学校补发(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读博期间由学校支出的费用及绩效工资从引进人才经费中扣除)。
2、经学校批准的国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人员、双师型教师培训人员,学习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工资。回校工作后,绩效奖励工资按同类人员的教学部分发放。
3、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出国期间,国家公派人员的工资按规定发放,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参照国内比例兑现相关待遇。自费出国人员的工资停发。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学校将按引进人员兑现相关待遇。
4、参加职称评审和年度考核。
5、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程的交通费。


九、违约处理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考取硕士研究生者,经学校同意后,与我院解除聘用合同,退还住房及其它学校资产,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5000元;另外,每少服务一年交违约金5000元,然后办理读研手续,其他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考取博士研究生者,经学校同意后,按照以下两类情况办理:
(1)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者,向学校缴纳违约金5000元;除按比例退回我院为其提供的硕士培养费或硕士引进费用、住房及其他学校资产外,另外,每少服务一年交违约金5000元。
(2)属学校紧缺专业,学校及教师本人双方同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保留编制,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前,向学校缴纳违约金5000元、回校工作保证金10000元(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后退还本人)。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时,享受当年人才引进待遇。
3、各类进修学习人员不回校工作的,须全部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在外学习期间的费用(本人不支付的由担保人负责支付),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0000元,退回学校住房及其他资产。
4、各类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工作服务期不满而中断为学校服务的,除按比例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在外学习期间的费用外,另外,每少服务一年向学校缴纳违约金5000元,退回学校住房及其他资产。


十、其 他
1、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各类教职工。
2、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办理。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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