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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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7 17:40:2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教职工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学院创建“基础雄厚、特色鲜明的高职医学名校”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原则
1、教职工攻读博(硕)士学历学位,遵循“鼓励报考、计划安排和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专业建设、队伍梯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结构,分年度合理编制教师与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计划。
2、攻读博(硕)士学历学位的教师,申报的学历学位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必须一致,学成后应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3、学院鼓励在坚持或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下,攻读博(硕)士学历学位。
4、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按照《关于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职人员在学期间及毕业后有关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6]125号)规定处理。
5、坚持“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学历教育原则。在职攻读博(硕)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须与学院签订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培养计划
1、各处(室)、系(部)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本部门实际情况,每年12月10日之前,编制本部门下年度学历学位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2、部门编制培养计划时,要统筹安排,保证部门工作正常运行,不因安排培养计划而申请增加工作人员。


四、申报程序
教职工攻读博(硕)士学历学位的批准权限为学院党委,其申报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申报的人员,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提交报考申请和招生简章,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院人事处。
2、人事处依据所在部门上年度制定的培养计划,提交院党委会议审批。
3、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须经党委工作部签署意见。涉及学工办主任(副主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的,须经学生处或团委签署意见。
4、申报人员应在获悉录取情况后一周内书面向人事处确认并签订协议。
5、经批准的报考申请,当年度有效。


五、培养管理
1、在职培养人员,学习期间不转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在岗职工同样对待。
2、在职攻读博(硕)士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3、在职攻读博(硕)士期间如脱产学习,按脱产时间计算教师工作量。
4、在职攻读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尽快到所在部门登记,向人事处提交材料,所提交的证件、档案资料应与报考时的申请一致。不能按期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应向人事处提交书面说明,按报考时签订的协议办理。


六、违约责任
为使教职工队伍相对稳定,提高学习的效益,教职工在学习结束后应履行为学院继续服务一定年限的义务。
1.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学历的,必须返校工作8年以上(含8年)。毕业后未按期回校,或回校服务期未满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等人员应向学校支付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交纳标准为:培养补偿费=学习期间学院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违约金=每年违约金1万元×服务未满年限。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学历的,必须返校工作6年以上(含6年)。毕业后未按期回校,或回校服务期未满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等人员应向学校支付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交纳标准为:培养补偿费=学习期间学院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违约金=每年违约金1万元×服务未满年限。


七、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申请表
2.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
3.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历学位学习情
况登记表
4.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历学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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