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管理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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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管理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5 15:13:02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与学位培养工作,优化师资队伍学历学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服务,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对教师报考研究生的审批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以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为前提,有计划的培养。学校支持在岗在编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要求40岁以下(即1973年1月1日后出生)在岗在编教师须于2015年之前攻读硕士研究生。遵循“鼓励报考、计划安排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各系(部、室)要根据本单位学科梯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学科结构,合理安排和制定本单位的教师在职攻读学位计划。


二、报考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报考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2.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且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以申请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且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定向博士研究生。
3.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鼓励教师转专业报考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4.所有教师在学习期间,不得改变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提前一个月报所在系部同意并经校长办公室审批。否则,按违约处理。
5.脱产进修的教师,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定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6.在职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可转组织关系。


三、在职学位培养形式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类型
(1)鼓励教师攻读计划内定向博士研究生(双证)。
(2)经学校批准可以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双证)。
(3)经学校批准可以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单证)。
(4)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类型
(1)经学校批准攻读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双证)
(2)攻读在职硕士(包括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教育硕士)(单证)


四、报考录用程序
1.教师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或工作岗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系部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每学年第一学期制定上报本单位年度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计划。
2.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审批,报送校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名者,不享受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任何待遇;在服务期以内的按违约处理。
3.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协议。


五、管理要求
1.各系部应有计划、有重点、统筹安排本单位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制订下一年度教师在职培养的详细方案,按学科、专业把培养计划落实到具体人员,对40周岁以下、不具有硕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
2.读博、硕教师学习期间按年度参加年终考核。
3.读博、硕教师学习结束后,应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报人事部门备案,学籍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4.读博、硕教师若不能按期毕业取得学位需要延期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待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
5.读硕教师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6.在规定时间内已攻读硕士研究生的40岁以下(即1973年1月1日后出生)在编在岗教师,学校优先安排教学岗位;有条件攻读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攻读学位的教师,学校将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待岗。


六、在读期间待遇
(一)教师定向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以下待遇:
1.工资待遇
(1)学习期间保留原职务及职级待遇。
(2)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及档案。
(3)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原工资级别,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以个人借款形式支付)。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4)非脱产学习期间,如学业安排不影响正常上班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待学校批准后回校上班,工资待遇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如因学业需要如面授、论文答辩等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2.学习费用
(1)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签订协议约定毕业后回校工作的,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双方承担(学校承担其学费的2/3,个人承担学费的1/3),学校支付学费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含税,在取得学历、学位毕业返校工作时给予兑现)。
(2)经学校同意延期毕业的读博人员,其延长期内的各种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
(3)对于获得国内外机构全额资助到海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攻读学位期间保留公职、保留基础性绩效工资(回校后一次性补发),五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比照国内“定向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标准补发工资和其他待遇。出国(境)满5年未取得学位或未回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奖励
(1)攻读计划内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校工作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含税)。
(2)攻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和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含税)。
(3)对于在计划内录取、不需学校承担培养费的教师,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税)。
4.其他待遇
(1)读博期间可正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且读博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成果。读博期间以我校教师署名发表的论文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低职高聘。对取得双证(学历学位证)后回校工作的博士实行低职高聘。低职高聘的时间为三年。
(二)教师定向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以下待遇:
1.工资待遇
(1)学习期间保留原职务及职级待遇。
(2)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及档案。
(3)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原工资级别,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借款方式支取)。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4)非脱产学习期间,确因学校教学需要安排一定课务的,按照代课教师标准执行;如学业安排不影响正常上班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待学校批准后回校上班,工资待遇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如因学业需要如面授、论文答辩等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2.学习费用
定向攻读硕士学位的学费及其他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3.学习期间可正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违约处理
教师完成博士、硕士学业,应即回学校工作,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从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开始计算),博士服务期为8年,硕士服务期为5年。若教师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或自动离职,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如下费用:
1.博士违约责任:
(1)服务期补偿费1.5万元人民币/年;
(2)脱产学习期间的全部薪酬待遇(包括各项保险及公积金);
(3)学校承担的培养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服务年限折算)
2.硕士违约责任:
(1)服务期补偿费1万元人民币/年;
(2)脱产学习期间的全部薪酬待遇(包括各项保险及公积金);
(3) 学校承担的有关费用(按服务年限折算)


八、附则
1.教师在读学位期间,如遇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调整,其待遇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2.本规定适用于2012年9月1日以后考取研究生的所有在职在编教学人员(附属幼儿园除外),暂行使用至2015年8月31日。
3.2012年9月1日前考取且目前仍然在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按原协议执行。
4.合同制教学人员确因学校教学需要攻读硕士的,依据《合同制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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