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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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5:05:41

为不断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给予适当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以学科专业建设和工作需要为前提,以专业对口为原则,以师资队伍建设目标规划为依据,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资助表现优秀又有志于长期在本校建功立业的骨干教师。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
各学院在教师个人意向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师资队伍现状制订培养计划,既要确保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又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教师学历学位提升工作。
(二)注重成效原则
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或者学业完成之后,应取得一定的成果,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
三、培养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人事代理以及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制人员。


四、管理规定
(一)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本校工作三年及以上,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且近一年无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方可提出报考申请。专任教师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需要及个人专业发展方向报考,不得跨专业报考。管理人员,应报考管理类或所从事岗位相近的专业方向。
(二)教师凭入学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服务期协议后,方可入学就读。入学时,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只根据就读学校要求转党团组织关系。
(三)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有效期间,可根据学习和工作安排,分次申请脱产学习,原则上不超过2个学期。申请需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脱产学习期间,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财政工资及基础性绩效、校发工资中职务津贴及其他奖励性工资照常发放。后两年学习期间教师须完成额定工作量的二分之一、行政管理人员根据课程安排每周至少回校工作三天以上,财政工资、校发工资及其他奖励性工资按学校相关制度照常发放。第四年未完成学业,不再享受工作量减免。
(四)年度考核: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第一年脱产学习期间无违规违纪情况,年度考核视同合格;对无故不参加校内年度考核的,按考核不合格对待。
(五)服务年限:学校资助在职攻读博士者,取得学位后在本校的最低服务年限为八年,从毕业时起计算,并应以协议形式予以确定。取得学位后在本校工作不足八年而本人要求调出、辞职或出国要求者,其学校资助的所有费用全额返还给学校。
(六)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不影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获得博士学位者,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竞聘、科研项目申报、学术交流、境内外培训等项目中优先推荐。
(七)经批准的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 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经博士学位认证,可凭发票按比例报销学费。教师攻读“211”、“985”高校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毕业的可全额报销学费,4年内毕业的报销学费的80%,5年内毕业的报销学费的60%;攻读普通高校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毕业的可报销学费的90%,4年内毕业的报销学费的60%,5年内毕业的报销学费的50%。


五、报考办理程序
(一) 个人向所在部门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部门发展以及学科建设需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签署意见;经同意后填写《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学习完成后,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审核:
1.学位证书及学位查询报告
2.录取通知书
3.正规学费发票
4.其在职研究生相关档案资料(原件)
5.发表的论文或专著
(三)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登记并归档相关材料。按照财务处报销程序及要求进行资助兑现。


六、相关要求
(一)凡未列入培养计划、未经学校批准外出参加学位考试及攻读学位者,或考取后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书者,一切费用自理,并按考勤考核制度执行。
   (二)报考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经学校批准但如果当年未能录取者,须重新提出申请。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2.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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