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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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4:4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加强新时代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在岗在职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有较大发展潜力,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报考学科(专业)应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报考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科研院所及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
(四)申请报考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须来校工作满3年。
(五)专职辅导员来校工作满3年,可申请报考攻读德育专业博士学位或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专职辅导员来校工作满4年,可申请报考攻读所从事专业博士学位。
(六)管理、教辅岗位人员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报考与所在岗位要求相一致的专业,且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七)博士点授权和建设学科、与其他单位有联合培养协议学科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优先安排。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报《郑州轻工业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可申请1至2个报考单位。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
(二)专职辅导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
(三)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按照“总量控制、分批安排、集中审批”的原则,签署审核意见(科级以上干部须会同党委组织部签署审核意见),报学校集中研究审批,列入师资培养计划。
(四)申请人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郑州轻工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经费及待遇
第五条 教职工国内外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扣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教职工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个人档案转至培养单位的,原则上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按期回校工作后的待遇
(一)定向(委培)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补发学习期间扣发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二)学校报销不超过1万元的学费,提供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学习补贴,不再报销学习期间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
(三)参照回校工作当年度学校人才引进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享受博士科研基金项目资助。
(四)不具备副高级职称者,自取得博士学位的下月起,参照返校当年度学校人才引进政策有关规定,享受校聘副教授工资待遇,期满之后工资按照档案工资执行。
第七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为4年,以报考当年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为准。需要延长读博期限的,教职工个人需要提供就读学校的书面证明、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经批准延期1年的,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的待遇。特殊情况下需继续延期的,再行办理审批手续,但再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含),且不再享受回校后的学费、生活补贴。最长延期到期仍未取得博士学位的,须按时返校工作,且不再享受回校后的学费、学习补贴和科研启动费待遇,学校也不再补发攻读学位期间扣发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 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学校立即停发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按照违反工作纪律予以处理,其不再享受毕业返校后的相关待遇。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报考单位、学科、专业的;
(二)未与学校签订《郑州轻工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的;
(三)学习期满未按时返校报到工作的。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后报考博士研究生,如当年未能录取,再次报考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累计报考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郑州轻工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毕业后应按时返回学校工作,回校后服务期不少于8年。本服务期与其他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占用原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由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所在单位应与其保持经常性沟通,督促其按期毕业返校工作。其在读期间,每学期应向单位汇报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等情况;各单位每学期应将相关情况汇总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三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应按学校和所在单位要求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拒绝承担规定工作任务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攻读德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取得学位后须回到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工作。专职辅导员攻读本人所从事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若本人自愿继续从事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工作,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意。
第十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后,不得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培养单位邮寄到我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应在完成论文答辩后10个工作日内回校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并提交学习情况总结和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读博期间申请辞职或调离的、博士毕业未按期回校工作的、回校工作后服务期未满申请辞职或调离者,均需全额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学校发放的学费、学习补贴、低职高聘等全部待遇;同时须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满服务期,每少服务1年违约金为1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郑轻院〔2008〕30号)、《郑州轻工业学院管理岗位人员报考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郑轻院〔2015〕19号)、《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专职辅导员教师岗位人员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具体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及与学校所签订的培养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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