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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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4 14:4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变学院高层次人才紧缺的现状,进一步优化师资结构,提高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十三五”(2016-2020 年)发展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医编学岗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攻读硕博士学位原则上选择在职方式。因学业原因需要离岗学习的,离岗时间以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或培养计划为准。离岗学习是指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岗位参加学习,利用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补休等参加学习不算离岗。
第四条  攻读硕博士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院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为前提。
第五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2.所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基本一致,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或经教育部审核认定的国(境)外学历(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于报名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提交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审批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第七条  申请人将《审批表》提交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与报考学校招生简章一起交人事外事处。若是科级及以上干部,须按学院干部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同意。
第八条  人事外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九条  出国(境)攻读硕博士学位的,由人事外事处牵头,会同行办、科研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查、推荐,最后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进行认证。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十条    攻读硕士学位,原则上选择在职不离岗的学习形式。确需离岗学习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同意,累积离岗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攻读博士学位,学制内离岗学习时间原则上累积不超过4年;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离岗学习时间的,由本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就读学校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同意。超过规定离岗学习时间的,视为延期离岗学习。
第十二条  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期间,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参加学院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各派出部门应加强对攻读硕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终止其学习,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须与学院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院批准,学院从其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并停发所有待遇。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预算学历、学位提升专项培训经费,用于资助攻读硕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费等相关费用的报销。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攻读硕博士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取得毕业或学位证书,完善学籍档案后,持毕业证(学位证)、学费发票及学籍档案等到人事外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学费、兑现奖励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费资助
1.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录取通知书攻读硕士学位,可报销学费80%,但报销总额不得超过3.2万(人民币);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录取通知书攻读硕士学位的,不再报销学费。
2.攻读博士学位,报销学费100%,但报销总额不得超过4.5万元(人民币)。
3.国(境)外攻读硕博士学位,同样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奖励标准
取得硕博士学位后,按《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兑现奖励;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录取通知书攻读硕士学位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职提高学位层次(硕士或博士),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同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学费资助和奖励。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期间,不离岗并完成学院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不扣减工资、绩效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在规定的离岗时间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每月发放绩效3000元,年度考核绩效按当年最低档的70%发放,学院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相关福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者,经学院批准延期离岗学习第一年,离岗期间每月绩效按1500元发放,停发年度考核绩效;延期离岗学习第二年起,离岗期间月绩效和年度考核绩效均不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取得博士学位者返校工作后参照《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扣除其离岗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得待遇(离岗发放的绩效,含年度考核绩效)后,享受补足人才引进费差额待遇;若读博期间所得待遇超过人才引进额度,不再退回差额。
第二十三条  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工作,可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申请科研启动基金和人才津贴。


第六章  协  议
第二十四条  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后在学院的服务年限按协议约定执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服务期限为6年,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服务期限为10年。服务期限自毕业回校上岗工作之月算起,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动、辞职或擅自离职等,需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期限未满的教职工攻读高一级学位,在新签订的服务期限协议中服务年限累计计算。若与学院还有其他服务协议的,服务年限均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需退还学院资助和报销的学费以及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绩效和其他相关福利等;同时须承担违约金(按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攻读硕博士学位期间,不得无故中断学习,不得随意改变专业、学习时间及学习方式。若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对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不再报销和支付在攻读硕博士学位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习期满未取得学历或学位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学院已支付的培养经费从本人绩效工资中予以扣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外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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