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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管理工程博士专业研究生招生信息
发布时间:2022-11-25 16:32:03

2022年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办法依据《天津大学2022年工程博士招生简章》,结合经管学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年度工程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通过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天津大学经管学部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


二、招生专业
085500机械;085700资源与环境;085900土木水利。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符合《天津大学2022年工程博士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
(二)学部要求
报考非全日制定向类型的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考生本人正在主持在研的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
2.报考导师正在主持在研的国家级重大(工程)项目,同时考生需提交2017年1月1日以后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或录用的经管学部界定的B级及以上期刊论文。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请于2022年4月21-22日到经管学部第25教学楼A区202进行项目及论文认定并领取确认函。(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四、考核方案
(一)初选
在考生提交材料截止日期后,资格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科研潜质和工程实践潜能进行初选,综合初选结果和报考导师的基本意向,提出进入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初选依据为:
1.考生的学习与科研经历、工作与工程实践经历等;
2.考生在所报考学科领域的突出成绩、代表性成果等;
3.考生攻读博士学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培养潜质、综合素质能力等。


(二)考核
由学部组织,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成专家组担任考核工作。内容包括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综合知识考查与综合素质面试三个部分,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如下:
1.专业基础测试
(1)对“管理统计学、运筹学、系统分析”三门课程设计答题卡,每张题卡上有2 道题目,考生在考核当天现场抽取其中的一门课程题卡,回答题卡上的问题。(考生可与报考导师沟通,确定提前准备某门课程)
(2)由报考导师从学部界定的高水平期刊中选取10 篇左右的文章,随机指定其中一篇文献给考生,考生对文献进行描述,尤其是其中用到的研究方法进行评述。
考核内容:
回答题卡问题40%
掌握基础研究方法的程度
文献阅读60%
文献研究的问题、背景、评述、分析统览
文献中的研究方法及适用性研究的结论或发现、局限性、研究展望


2.专业综合测试
考生选取一项本人参与的工程实践项目或选取一篇本人的学术成果进行介绍。报考类型为非全日制定向的考生完成工程实践报告,报考类型为全日制非定向的考生完成学术报告。
考核内容:
工程实践报告
项目背景、组织与实施
申请者在项目中的作用与贡献
该项目管理与技术的应用及学术价值,主要包括从项目管理中凝练科学问题、管理理论的能力,研究方法论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等
学术报告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研究成果的创新性
学术评价,主要包括理论水平、学术观点、创新能力等


3.综合素质面试
(1)个人陈述: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与实践成果、科研经历与学术成果、学习目的与学习计划等方面进行陈述。
(2)外语听说考查
(3)专家提问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职业价值观,工程实践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博士期间研究计划及研究潜力,外语听说能力等


(三)计分办法
1.专业基础测试、专业综合测试和综合素质面试均为百分制。
2.总成绩=专业基础测试成绩×35%+专业综合测试成绩×4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25%


五、录取办法
(一)未通过初选的考生不能参加考核,未参加考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单科分数线:专业基础测试、专业综合测试、综合素质面试成绩低于60 分,或外语听说考查低于12 分,即认定为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三)根据学校下达的工程博士招生计划和学部的综合考核结果,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依照考生报考的导师志愿为优先,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次录取。具体录取原则待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招生指标分配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面向国家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创新型企业以项目制方式招收攻读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以企业与天津大学签署协议为准,招生计划单列。


六、监督机制
考生如果对考核、录取等方面有疑问,可向学部提出申诉,由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及处理。
考核环节有校院两级监察小组、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生监督小组全程监督。
拟录取结果将在经管学部官网公示十个工作日。


七、其他事项
(一)考核工作预计在2022 年4 月进行,另行通知相关安排。
(二)关于工程博士招生工作的相关通知均会在学部网页“通知通告栏目”公告,请考生随时关注。
(三)如有未尽事宜请咨询经管学部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本招生办法由经管学部负责解释。
(四)如有与学校招生政策不一致,以学校为准。
(五)如遇上级部门新政策文件,我部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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