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在职提升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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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1-23 22:29:39

为进一步加大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支持力度,提高进修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教职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现根据《江西理工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江西理工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西理工大学人才队伍建设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根据以下原则积极开展:
1.按需选派,学用一致;
2.长远规划,有序实施;
3.突出重点,择优培训;
4.经费分担,效益共享。


第二章进修培训类型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历、学位教育
1.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Ι类(指毕业时能同时获颁毕业证和学位证);
2.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II类(指毕业时只获颁毕业证或学位证);
3.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从事国内外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
2.参加岗前培训;
3.参加短期高级研修班;
4.参加短期核心课程进修(含精品在线开放与视频公开课程、网络课程、核心课程、优质课程等);
5.参加实践性知识培训(含工程实践训练);
6.参加管理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章进修培训计划安排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须按计划有序实施。
(一)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重点培训计划和重点培训对象,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年度计划表》,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人事处审核。
(二)申请者本人在每年十月以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审批表》(以下简称《进修培训审批表》)提交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的申请条件、结合本单位制定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和教学科研情况,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在《进修培训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汇总表》。
(三)各单位在每年十月初将《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年度计划表》《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汇总表》报人事处审批。处级干部(含处级岗位助理)须先报党委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专职辅导员须先经学生工作部审批。第四条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审核各单位报送的《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年度计划表》《江西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汇总表》,并于一个月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单位。第五条为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原则上各教研单位当年离岗参加六个月以上进修培训的教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10%。


第四章进修培训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进修培训的教职工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身心健康,对学校充满感情和热爱学校事业,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责任感;
(二)已经参加完一次六个月以上(含)或完成一个提高学历学位形式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回校连续工作已满两年并考核合格;参加其他短期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回校工作已满一年以上;
(三)教职工在申请当年没有出现工作差错或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且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各类进修培训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学历、学位教育申请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所选择的国内院校原则上应为我校或“双一流”大学或知名科研院所;国(境)外院校应为教育部认定的高校,学校鼓励申请进入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等四个排名榜中的任一排名榜前800名的院校。
1.申请攻读硕士学位
凡我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教职工,均可申请攻读硕士学位。
2.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人员和非教学科研岗人员两种类型。
(1)教学科研岗人员(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教学科研岗人员,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2)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实验员、辅导员、行政和教辅人员)非教学科研岗人员在我校工作原则上满三年以上(与学校有服务期协议的除外),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录取后原则上须根据拟录专业,调整至相应教学科研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如不能调整至教学科研岗位的,则原岗位不再保留。
(二)非学历、学位教育
1.申请博士后研究申请博士后研究,须在我校工作原则上满二年以上。优先支持向我校或中科院或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博士后流动站申请博士后研究,原则上不向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博士后研究,但与优势特色学科高度融合或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除外。
2.申请岗前培训新进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首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拟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岗前培训。
3.申请国内课程进修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岗教师,可以申请专业性的单科课程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4.申请国内访学研修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以上的教学科研岗教师,可以申请国内访学研修,时间一般为六至十二个月。
5.申请公派出国访学研修公派出国研修人员是指学校因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经学校及上级部门批准派往国外留学或工作的人员。其具体学习及工作期限要求按国家、省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申请自费出国访学研修教职工因个人业务和学习发展需要,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自费出国研修。
7.申请短期研修班培训因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任课教师符合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均可申请参加短期研修班培训。


第五章进修培训办理程序
第八条人事处一般在每年五月底发布通知,要求各单位申报下一学年本单位拟录取攻读博(硕)士研究生名单和访学研修人员计划名单(临时指令性师资培训除外),并填写好申请人员汇总表及对应人员的《进修培训审批表》,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人事处。
第九条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集中审批《进修培训审批表》,并将审批意见尽快反馈给各单位。出国(境)访学或进修,由人事处审核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第十条教职工在接到进修培训申请的批复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进修培训的相关手续:
(一)报考攻读博(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凭本人录取通知书、招生简章等材料,进修、访学等申请人凭相关通知文件,到人事处办理签订协议等手续,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二)出国(境)访学或进修,按照或参照《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理工发〔2013〕87号)文件执行。学校同意申请者本人的进修培训申请后,人事处将协助其办理好进修培训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进修培训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一)申请在职攻读国内博士学位学校鼓励中青年硕士教师在职攻读国内博士学位,以改善教师队伍学历和学缘结构,提升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
1.以在职不调档且缴费方式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Ι类的,学校资助学费上限为伍万元(缴费总额低于伍万元的按实际缴费额资助),其中:四年内(含四年)完成学业的资助伍万元,四~五年(含五年)完成学业的资助肆万元,五年以上完成学业的至多资助叁万元。相关费用均在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回校工作后按实际缴费凭证报销。同时,学校根据相关协议发放培养费。
2.以在职不调档且公费方式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Ι类的,可申请资助攻读学校所在地与赣州市之间直线往返路费(每年4趟)和所攻读学校开具的博士生住宿费。相关费用均在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回校工作后按实际缴费凭证报销(上限为伍万元)。同时,学校根据相关协议发放培养费。
3.经所属单位同意,学校批准以在职调档且公费方式攻读紧缺学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Ι类的,由学校、所在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不低于现岗位待遇的培养费和明确违约责任等。以上三类在职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四年内(含四年)取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后回校工作的,只享受取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当年学校引进博士的科研启动经费(三年毕业的可适当提高20%),四~五年(含五年)完成学业的按该科研启动经费的80%资助,五年以上完成学业的减半资助。
4.在职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II类并取得博士毕业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后回校工作的人员,学校最高资助学费叁万元(低于叁万元的,按实际所需学费资助),减半享受学校当年引进博士的科研启动经费。同时,学校根据相关协议发放培养费。
5.以离职调档方式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待学业完成后,根据学校当年的博士人才招聘计划优先录用,享受当年引进人才的所有优惠政策。
(二)申请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
申请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教职工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教职工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校在其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保留其公职,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原则上五年内至多不超过六年毕业回校工作后,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证明,学校将资助其往返路费(每年1趟),并根据相关协议发放培养费;如其毕业院校为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等四个排名榜中的任一排名榜前800名,学校另外还将也仅给予当年引进同类博士的科研启动经费。
(三)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学校同意教师在职攻读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但学校不再资助其学费和路费。在职攻读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应正确处理好岗位工作与在职学习的关系,在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同类在岗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的有关待遇
(一)国内访学研修(含不调档的博士后研究)教职工申请从事六个月以上的国内访学研修或不调档的博士后研究,须与学校签定进修培训协议,并享受相应待遇: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因学科建设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学校批准,已列入学校重点进修培训计划(如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的人员,或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经费资助的人员,从事国内访学研修或不调档的博士后研究,学校发放全额工资,并报销相应期间培训费、住宿费和往返路费(每年2趟)。相关费用均在返校工作后按实际缴费凭证报销。
2.经学校同意从事国内一般访学研修人员,学校只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同时可向学校申请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基础性绩效工资额度;访学研修期间所需费用从本人科研等经费中列支或费用自理。
(二)国外访学研修(含国外博士后研究)
教职工申请从事六个月以上的国外访学研修或国外博士后研究,按照或参照《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理工发〔2013〕87号)文件执行。
(三)参加短期高级研修班学校鼓励中青年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国内著名院校、大型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短期高级研修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1.经学校批准参加短期高级研修班人员,学成回校工作后,研修期间的进修费、住宿费和往返路费(1趟)由学校承担,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2.教师在参加高级研修班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工资待遇。
(四)参加短期核心课程进修和实践性知识培训新上专业教师经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到国内著名高校参加本专业领域核心课程短期进修,部分理工科专业教师可申请到相关企业参加工程实践训练,其它学科专业教师可申请到与本学科相应单位参加实践训练。
参加以上进修培训者,进修培训期间表现良好,达到进修目的和效果,待返校工作后,进修培训期间的进修培训费、住宿费和往返路费(1趟),学校予以报销;参加工程实践训练者,学校资助往返路费(1趟)。教师参加以上短期核心课程进修或工程实践训练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工资待遇,不再给予其他补助。
(五)参加管理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
培训学校支持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选派,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培训期间的往返路费(1趟)由学校资助,其余费用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教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工资待遇。


第七章进修培训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在进修培训前一个月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不签协议的,超出时间一个月,学校将立即暂停发放一切工资待遇,并按考勤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进修培训离校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培训学习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予报销,并按考勤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参加各类形式的进修培训期间,应遵守进修培训提供单位和江西理工大学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主动按时和所在单位、学校以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十六条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批准。
第十七条教职工离校进修培训期间应定期汇报学习情况。进修培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培训结束后三十天内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总结,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未提交学习情况汇报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参加国外研修、国内访问学者等形式学习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在学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在院(系)或全校范围内作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并将学习总结和学术报告的情况报告提交人事处备案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未按规定完成相关要求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教职工离校进修培训期间,所在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对其教学、科研工作量酌情增减或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因故需申请延期的,应在延期时间开始前的一个月内持培训单位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并经学校所在单位同意后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将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个月以上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立即暂停发放一切工资待遇,并按考勤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进修培训人员根据进修培训类型的不同,还应分别遵守以下管理和考核要求:
(一)攻读学历学位人员
经学校批准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由学校、所在单位和本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确定岗位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等,签定在职进修培训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和考核。对于现有专任教师人数≥10人,且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80%的学科专业,学校原则上不再资助教职工申请离岗攻读校外学历学位。申请离岗攻读校外学历学位的人员,一经录取,须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待学业完成后,根据学校当年的博士人才招聘计划优先录用,享受当年引进人才的所有优惠政策。学校不再同意教师在职攻读校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凡被录取为校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须办理辞职手续,离校攻读。学校对其不再续聘,待学业完成后,根据学校当年的招聘计划优先录用。
(二)从事国内外访学研修或博士后研究
1.国内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教师在职从事六个月以上的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或博士后研究,须与学校签订在职进修培训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与考核。
2.国外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按照或参照《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理工发〔2013〕87号)文件执行。
(三)参加短期高级研修班教师在参加短期高级研修班期间,学校对其按全职在岗同类人员管理与考核。
(四)参加短期核心课程进修或实践性知识培训(工程实践训练)教师参加短期核心课程进修或实践性知识培训(工程实践训练)期间,学校对其按全职在岗同类人员管理与考核。
(五)参加管理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教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期间,学校对其按全职在岗同类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八章进修培训服务期约定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批准,进修培训申请人取得学历学位或从事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完成后,需在校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其中:
(一)在职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Ι类并取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的,返校后的服务期为八年;在职攻读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II类并取得博士毕业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的,返校后的服务期为四年;之前服务期未满的,须叠加未满的服务期限。
(二)国内从事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的,返校后的服务期为两年,之前服务期未满的,须叠加未满的服务期限。
(三)赴国(境)外从事访学研修(含博士后研究)完成后,在校服务期按《江西理工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理工发〔2013〕8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的教职工,应在离校前按服务期限不足部分等比例返还学校所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教职工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其它有关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中所称“在职”指与学校尚有协议关系存续情况,所涉资助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所涉及身份或岗位等认定均以申请时为准。(
二)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获得学历学位或提升资格,学校不兑现相应待遇,一切费用自理,学校按考勤考核制度执行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南昌校区按照此文件执行,应用科学学院原则上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2020年9月1日起取得入学学籍或进修资格者,均按照本办法执行。以往尚在执行的仍按照行为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办法具体条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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