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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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21:47: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进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教师的学历学位、综合素质与执教能力,推动学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有目的、有重点、科学地开展教师进修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类进修培训必须根据系部(处室)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学院的长远发展。
第四条 各类进修培训实行系部(处室)和学院两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进修培训的内容原则上要与现从事的专业、岗位以及今后的工作需要相一致。
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批准选送进修培训的人员和人数必须符合学院审定的该系部(处室)年度进修培训计划。
第七条 各类进修培训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对专业需要且又确需脱产进修培训的人员,其脱产进修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在选派进修培训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青年骨干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专业教师。


第三章  进修培训形式及条件
第九条 攻读学历学位:在学院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在编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报考攻读与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或专业方向相符合的以下形式硕(博)士研究生。
1.博士研究生。指我院教职工考取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须由其本人与学院签订合同,保证毕业后返校工作;我院教师考取国(境)外博士研究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其本人须与学院签订合同,保证毕业后返校工作。
2.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条 国内、省内访问学者:在我院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政治业务素质优良,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曾主持一项地厅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历、讲师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访学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课程进修:申请课程进修的,原则上应是准备为新办专业承担主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课程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为半年。
第十二条 短期培训或单科进修:主要包括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研修班、学科进修、教育教学技能培训以及行政部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对口岗位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培训的要求条件选派。
第十三条 岗前培训:
1.职业资格培训。新入职教职工到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指定院校参加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管理学》、《学校管理心理学》或《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师伦理学》、《课堂教学技能》和《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2.校内培训。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对新入职教职工和调入的中青年教师及兼职教师进行岗前培训、专题讲座等,使新员工了解学院的历史和现状,熟悉学院的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常规和教学特点,初步掌握履职基本技能,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以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出国(境)进修:按照《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双师型”资格证书培训。教师根据所在系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参加国家相关行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取得相应的中级及以上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到行(企)业顶岗专业实践锻炼:由各系部根据师资建设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参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年度进修计划和申请人报考条件签署意见后,经主管业务部门、人事处审核。
第十九条 人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进修培训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学历学位培训
1.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工资不予发放。给予保留档案和户口关系,延续工龄及缴纳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毕业后未返回需全额退回)。毕业返校后,达到引进人才条件的教师,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享受引进人才相应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其中安家费应扣除其脱产读博期间学院支付的“五险一金”等相关费用,具体情况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2.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须完成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享受绩效工资(离岗学习一个月以上者,离岗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可以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从聘任之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学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国内脱产业务学习,如岗前培训、国内访问学者等公派培训进修:培训费按规定报销,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以上脱产学习若有省财政经费资助,按财务有关规定从财政资助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培训(含国外境外访学):按照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双师型”资格证书培训:教师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经所在系部认定、人事处审核后,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到行业顶岗专业实践锻炼:按照《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完成培训任务、延期期间仍脱产进修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只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其中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进修期限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学院降低资助安家费等待遇比例,每延期半年,待遇降低比例为10%。未按要求取得进修培训合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及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受退学处理者,培养费将全额自付并视具体情况取消或追回进修培训期间由学院开支的一切费用。


第六章  进修培训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人员结构、专业发展和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交人事处审核。未纳入学院审定的教职工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确因特殊原因未纳入计划的培训进修项目应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要将自己培训学习的收获、体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培训教师应向所在系部和人事处分别提交相关进修培训材料,如培训单位鉴定、培训总结、结业证复印件及在培训过程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作为个人职称职务晋升、聘任使用和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报销办法: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学习完成后附成绩单、进修培训考核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等复印件,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期限及违约金规定:
学院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且培养费(包括培训费、脱产培训进修期间领取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往返差旅费及其他福利)达到1万元以上的需为学院服务一定期限(详见下表)。服务期未满离开学院(含调离、辞职、出国等)的教职工,应当向学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学院和所在部门提供的所有培养费(包括培训费、脱产培训进修期间领取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往返差旅费及其他福利)。应支付违约金数额按照服务期的年限逐年递减,一次性支付。计算方法为:应支付违约金数额=违约金总额÷应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的教师,服务期限按《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闽林院〔2019〕31号)文件执行;出国(境)培训教职工的服务期限,按《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暂行办法》(闽林院〔2019〕33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经学院审批同意报考而未考取者,再次报考时仍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于长期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学习时间在62天以上,365天以内),在进修学校无法安排学生(学员)宿舍的情况下,由个人申请并提供进修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经人事处事前审批通过后,根据地域不同给予凭据报销不超过100元/天的租房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培训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林院〔2007〕73号)、《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进修培训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林院〔2008〕94号)、《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重申严格考试审批制度的通知》(闽林院〔2013〕107号)、《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进修培训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林院〔2016〕197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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