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提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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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在职培养、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6:18:58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在职培养、培训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以提高素质为核心,以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以提高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目标,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
(二)按需选派、协议培养。教职工在职培养培训要按照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聘用部门应根据部门岗位和任务的总体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申请人须与学校签订在职培养培训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学以致用、专业对口。教职工在职培养、培训的内容应与本人岗位工作相一致,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培养培训类型
本办法所指培养、培训包括学历学位培养和非学历学位培养、培训两种类型。
(一)学历学位培养指教职工以在职形式接受我国高等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非学历学位培养、培训指教职工在职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国内外访学进修、企业产学研实践、博士后研究等。


四、申请条件
(一)在职学历学位培养
1.专任教师、思政教师、实验技术人员
能较好履职本职工作,来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考核合格,经部门和校人事处审核同意,方可报考在职研究生。
2、管理人员
能较好完成本岗位任务要求,来校工作满二年及以上并考核合格,经部门和校人事处审核同意(处级干部另须经组织部审核同意),可报考在职研究生(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部门编制数的三分之一)。
(二)非学历学位培养、培训
1.因聘任岗位工作需要,经部门或学校同意,可在职参加各类中短期业务技能培训。
2.专任教师入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考核合格,经部门和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可进入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
3.属于国内、外访学进修、产学研践习、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四大计划”)专项培养的,申请条件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五、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个人提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部门)及学校审批
各学院(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管理队伍建设需要,兼顾当前工作安排及长远发展目标,对申请人进行审批。
(1)学历学位培养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归口学校审批并管理,申请人须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在职培养协议书。
(2)非学历学位培训,岗位关系隶属于教学、科研等学院实体部门的教职工,由学院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岗位关系隶属于机关、校直属部门的教职工,经部门审核后,提交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大计划”专项培养申请审批程序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费用资助
(一)在职攻读校外学历学位费用由个人承担;在职攻读本校博士学历学位的,学校减免三分之一学费(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二)经批准参加的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岗位关系隶属于教学、科研等学院实体部门的教职工培训费用由所在学院协调解决;岗位关系隶属于机关、校直属部门的教职工培训费用由人事处专项经费中协调解决。
(三)教师“四大计划”等专项培养经费按当年度通知执行。


七、其它
(一)参加在职培养培训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参加在职培养培训人员应处理好工作与培养、培训的关系,并按规定正常参加年度考核、履职考评等。
(二)在职学历学位培养人员,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在职研究生培养协议书,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在职或全日制研究生者,学校将予以追责,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编制内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在职培养、培训、进修的管理办法》(沪海大人字[2010]149号)、《上海海事大学机关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相关规定(试行)》(沪海大人字[201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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