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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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2-10-28 09:15: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有序选派,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专任教师(指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下同)进修培训须专业对口,辅导员及其他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教学辅助岗位人员)进修培训须岗位对口。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不能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以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进修培训为重点,优先满足省级以上一流学科、应用型学科、重点学科、一流专业和紧缺专业等重点建设学科(专业)以及省级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培育项目所涉学科教师的需要,重点支持教学科研业绩突出的教师进修培训。


第二章  主要形式
第四条 学历(学位)进修:包括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学历(学位)。
第五条 非学历(学位)进修:包括国(境)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骨干教师进修班、课程进修、上级指令性进修、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及教育管理人员进修培训等。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要求:
(一)申请报考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须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
(二)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专任教师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脱产年限的,可申请延长脱产年限,但累计脱产时间不得超过2年;辅导员及其他人员学习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业余时间或寒暑假,若需脱产学习,每学期累计脱产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三)申请在职攻读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单位,一般应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中科院系统所属的教学科研机构;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单位,一般应是泰晤士、软科、Q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前500的高校(以当年度最新版本为依据)或所在国家(地区)级科研院(所)所属的教学科研机构。
(四)全脱产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本人须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人事关系及档案须迁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若学校工作需要可优先聘用,享受博士研究生相关引聘待遇。
第七条 非学历(学位)进修要求:
(一)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国(境)内外访学研修,仅限专任教师,原则上须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
(二)申请在职博士后研究,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请国(境)内外访学研修,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任职2年以上的讲师。申请国内访学研修的单位一般应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中科院系统所属的教学科研机构;申请国(境)外访学研修的单位,一般应是泰晤士、软科、Q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前500的高校(以当年度最新版本为依据)或所在国家(地区)级科研院(所)所属的教学科研机构。符合教育部和福建省高校访问学者项目规定条件的,应优先申请项目资助,选择项目指定的高校和相关学科。访学研修脱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四)其他各类短期进修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相关文件要求选派。
第八条 教职工1个月以内的出国(境)进修培训参照《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泉师外〔2020〕1号)执行,1个月以上的出国(境)进修培训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获批3个月以上国(境)外访学研修资助的教职工,凭访学邀请函,按照规定缴纳3-5万元的保证金后,可向学校申请预借资助经费;教职工访学结束并返校工作后,凭访学相关证明材料及合法票据正式报销,学校向国(境)外访学人员返还保证金;国(境)外访学研修期间,访学人员工资暂存学校财务部门(无暂存利息),待返校工作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教职工在接受一次半年以上进修培训后,应继续在校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进修。博士后进修、国(境)内外访学研修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内一般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专项经费从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列支,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主要负责下列经费支出: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可以报支的住宿费和交通费。
(二)除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访学研修项目资助经费以外,按学校规定可以报支的培训费、住宿费和差旅费。
第十二条 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教育管理人员进修培训以及由二级单位选派的访学研修和其他短期业务进修培训经费,从二级单位相关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上级指令性进修培训,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并负责相应经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定级需要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其全部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及非对岗进修,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完成规定进修培训任务,或考核不合格的,其在进修培训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3年内不得再次安排进修。
第十六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办理报销手续时,须提供审批手续和进修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进修考核表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工资照发,校内绩效根据其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发放。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第一年,学校补贴校内绩效5000元;不脱产期间(按2年期限计算),每年补贴绩效3000元。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第一年,学校补贴校内绩效3000元;不脱产期间(按2年期限计算),每年补贴校内绩效1800元。
第十八条 专任教师访学研修,在规定的研修期限内,工资和奖金照发,当年教学工作量视同满工作量,校内绩效按正高级职称2.5万元/年、副高级职称2万元/年、中级职称1.5万元/年的标准,待学成后经考核合格由教务处核发。
第十九条 专任教师经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校内绩效根据其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发放。
第二十条 专任教师在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后,按3000元/年以内标准报销脱产期间的住宿费以及据实报销每年往返一趟交通费;访学研修的培训费据实报销,按3000元/年以内标准报销住宿费以及一趟往返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专任教师在职取得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取得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后,学校一次性奖励4万元;每月发放博士生活补贴1000元。另外,可按项目形式申请科研启动费,其中理工科3万元、人文及管理学科1.5万元。科研启动费的下达及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于每年6月、12月底前编制本单位教职工下一学期进修培训计划,明确进修培训人员、形式、时限、学科(专业)和经费等。原则上当年脱产进修培训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再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按工作需要分别征求学工部、发展规划处(学科办)、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三)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报挂联/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审批;
(四)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专任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本人出行前须与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签订相关三方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派赴国(境)外访学研修人员应按项目要求按时成行;学校资助国(境)内外访学研修人员应在学校审批后两年内成行;除因疫情等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行的,原则上取消该次访学研修资格。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访学研修派出前,所在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其进行行前教育,提出明确的访学研修目标要求,尤其要加强对赴国(境)外访学研修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访学研修人员在到达访学研修地点后一周内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等有效形式与所在二级单位联系,每个月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所在二级单位要加强与访学研修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跟踪掌握其在外情况并做好审核工作。各二级单位对未按要求汇报在外情况或审核中发现有较大问题者,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及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期满后应按时返校,按规定到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将学习进修完成情况、学习成绩、学历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考核鉴定材料等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备案,作为考核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者,还需办理有关学历(学位)更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确因学业原因需延长进修期限,须提前3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挂联/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课题、论文、论著、专利、奖项等),必须将我校列为署名单位;经科研处核实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或享受相关待遇。专任教师学习研修结束后,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一份学习研修总结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访学研修时间为1年以上者,回校报到后2年内,应以泉州师范学院署名第一单位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被SCI、EI、SSCI、CSSCI、CSCD、A&HCI等核心期刊收录的与本次访学研修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申请获批与本次访学研修内容相关的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第七章 服务期与违约赔偿
第三十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在职进修培训后,有义务继续为学校服务。教职工参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研修培训后,须增加在校服务3年;参加1年以上进修培训,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须增加在校服务5年;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须增加在校服务8年;参加博士后研究,每次出站后须增加在校服务5年。以上服务年限计算方法按累加方式计算,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按违约情形给予处理: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8年内未能取得学历学位的,须退回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等)和在读期间享受的优惠待遇。
(二)学成逾期不归的,停发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超过3个月者,可按自动离职处理,且须退回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等)和脱产学习研修期间享受的一切待遇(含工资、奖金、绩效和各种资助等),同时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交纳标准为每年违约金2万元×服务未满年限。
(三)学成不回校工作的,须退回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和脱产学习研修期间享受的一切待遇,同时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退回的一切费用和待遇以及交纳的违约金按照上述(二)情形中的标准执行。
(四)学成按期回校工作的,但在服务期未满或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即申请调出、辞职、擅自离职或擅自出国留学的,须向学校交纳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培养补偿费交纳标准为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以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绩效和各种资助等;违约金交纳标准为每年违约金2万元×服务未满年限。
(五)脱产时间累计满2年,但未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即申请调出、辞职、擅自离职或擅自出国留学的,须向学校交纳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按照上述(四)情形中的标准执行。
(六)上述(二)(三)(四)情况中学习研修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学习研修时间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凡属学校在职培养的硕博士,五年之内原则上不同意其调出、辞职和离职申请。个别特殊情况要求调出、辞职或离职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及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如有违约情况,违约责任按学校有关文件和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泉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泉师院人〔2009〕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实行之前,已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学习研修人员,其待遇、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仍按原规定及所签订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述的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和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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