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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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8 13:22:42

华侨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华大人〔2014〕26号,为优化学校教职工队伍学历学位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审批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鼓励报考,协议管理。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通过学习提升自身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教职工报考须经学校审批,录取后应在入学前与人事处签订培养协议,以便加强在职学习期间的管理。
2.学用一致,按需培养。各单位应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合理安排和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计划,促进博士学位教职工在各学科方向的合理分布。


二、报考条件
1.符合国家和申请攻读单位的报考条件。
2.在我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报考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提交申请当年的12月31日),且近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报考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或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
4.教学科研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应选择学科发展水平不低于我校的国内院校机构。
5.外语、艺术、体育类教学科研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可报考国内著名单科院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的国外博士研修项目。
6.教学科研人员在公派出国(境)留学等脱产学习回校后,申请攻读报考研究生须回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
7.非教学科研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计划,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每年分别选派不超过15%(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人员攻读研究生,且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8.非教学科研人员只允许在职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和福建省内高校不脱产在职博士生。
三、报考程序
1.申请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各单位经领导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其中,处级干部报考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
3.学校对审核同意的教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报考手续。


四、攻读期间的管理
1.经录取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应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等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在职培养协议。
2.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关系,不转人事档案。
3.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教学科研人员到外校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可安排不超过一年的脱产时间,教职工攻读本校研究生不安排脱产时间。
4.自2014年至2018年,如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可选派教学科研人员以在职全脱产方式到校外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保留公职3年。在第一年提供基本工资、不发校内津贴,之后不发工资和校内津贴,只缴纳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租住学校周转房的人员,房租需提前缴存三年租金。超过3年未能完成学业的,可申请适当延长;超过5年仍未能完成学业回校报到的,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5.教学科研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如因培养单位公派出国研修等,可申请延长不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延期学习期间,学校不发工资和校内津贴,只继续缴纳个人公积金和医疗等社会保险。
6.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仍占所在单位编制,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经批准的脱产时间除外)。对拒不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岗位基本要求的人员,可视情节扣发工资、校内津贴等。


五、经费资助及报销
1.自2014年至2018年,学校对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进行资助。2018年9月1日以后,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不再进行资助。
2.教学科研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资助总额不超过4.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培养费,不超过2400元/年的住宿费,同时每年可按火车硬卧或动车二等座标准报销往返路费1次,相关经费从所在单位报销。教学科研人员攻读硕士学位不再资助,不安排脱产时间。
3.非教学科研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资助总额不超过4.5万元的培养费,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培养费。学院所属人员培养费从所在单位报销、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培养费从人事处报销。
4.教职工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到人事处办理学历学位更改手续。凭更改学历通知、在职培养协议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发票,方可报销学校资助的培养费、住宿费和差旅费。
5.教职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延期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获得学位后的待遇与管理
1.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应凭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证明和毕业证书及时到人事处报备。全脱产攻读研究生人员逾期30天不回校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赔偿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相关培养费用和工资福利待遇,并交纳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违约金。
2.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电子版、学籍档案,并填写《华侨大学学历学位更改申请表》,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更改学历学位手续。
3.教学科研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后,须追加学校服务期5年。5年内,申请调动、辞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等者,须退回学校提供的培养费及其他费用(按已服务年限折算),另须交纳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学校人事调配规定执行。
4.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申请调动、辞职或出国留学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坚持调离的,参照在职获得学位后的管理办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攻读研究生前服务期未满的,其前后工作服务期合并计算。
5.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和获得学位后,不得以此作为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的理由。


七、相关事项
1.本规定所指的攻读研究生是指教职工在国内攻读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学位以及非学历教育的专业学位。申请到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按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所指的报考在职研究生是指录取类别为国家计划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研究生、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非在职研究生指报考国家计划内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研究生。
3.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和执行华大人〔2006〕24号文件的人事代理人员,非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党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一经学校审批同意,确定在职攻读或非在职攻读后,不再变更攻读方式。审批同意为该学年有效,下学年再次报考时仍须重新申请。
5.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私自报考的,或报考的学校、专业与审批的学校、专业不一致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报考人不予提供学习时间、不予报销相关费用、不予更改学历,并通知报考学校。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华侨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规定》(华大人〔2010〕3号)同时废止,之前已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按其签订在职培养协议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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