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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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7 17:47:48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水平和学历学位层次,改善队伍结构,大力培养适应新形势下学校事业发展所需人才,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原则,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有计划地引导和选派教职工参加博士培养,避免集中与连续进修现象。
(二)教职工在职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一般要求与学校专业设置需要相一致,确保毕业后能为我校所用。
(三)既注重选拔考核,又注重跟踪考察,更注重实效
评估。
(四)学校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优先培养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


二、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师德师风情况。
(二)报考人员系我校在职、在岗,且在学校连续工作满2年(含2年,时间计算截止到入学之日)的教职工。
(三)原则上报考学科(专业)应与本人现在所在部门、学院专业建设、设置及工作需求相适应。
(四)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人事档案不转出我校;报考非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需调走人事档案的,本人须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六)未经申请和审批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将向报名考试单位通报真实情况,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私自离校脱产就读的视为无故旷工,学校对其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须
在报考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
(二)学校审批。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须经所在部门、学院、分管(联系)校领导、组织人事处及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校领导同意,经校务会通过方可报名。
(三)登记备案。申请人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组
织人事处备案,与学校签订有关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未经批准擅自报考者,学校有权不批准在职攻读。如坚持入学,须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四、管理与考核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以学校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为准(原则上在就读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之内)。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在达到约定期限的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有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相关部门加注意见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则视为逾期未归。延期学习期间学校将不再对其资助学费。
(二)攻读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攻读人员需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每学期至少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动态、学习和工作情况。各部门、学院应加强对攻读人员的管理,如攻读人员有未定期报告学习情况、逾期未归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所在学院、部门根据攻读人员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学校绩效考核的有关文件,确定攻读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三)攻读人员学业结束后,个人和培养学校负责将学
籍档案寄送至学校组织人事处,经审核无误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中合并存档。攻读人员须在学业结束后3天之内,回所在学院、部门报到,并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返岗手续。


五、相关待遇
(一)攻读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向学校申请学费全额资助。申请到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者,由申请人自行支付在国外学习产生的各类费用(含往返交通费、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生活费、其他杂费等),学校参照国内同类专业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
(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批准的学习期限(含延长期)内按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社保待遇。


六、附则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在本文件出台前经学校同意已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其权利和责任仍按照院校原有文件及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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