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资助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最新报名:
商学院banner图

Business School

商学院

博士招生扫一扫

手机:13521943680   
电话:010-62904558

莆田学院资助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0-27 16:04:34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对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力度,规范资助管理,维护教职工和学校利益,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对教职工攻读博士给予资助。
第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人事处均须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毕业后回校工作。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其连续脱岗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
第四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外出学习期间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若因工作需要,须按要求回校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2. 资助对象和申请程序
3. 签订书面协议承诺毕业后回校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职工(以下简称资助对象)攻读博士学位,学校给予资助:
(一)教师所学专业符合所在学院(部)学科专业发展方向;
(二)党政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学专业符合学院(部)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毕业后调往相关学院(部)担任专任教师;
(三)党政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学专业为现从事岗位需求专业。
(四)编外人员(人事代理)考取攻读非定向类别的博士研究生,若所专业符合学校需求,可按编内非定向、无住房的资助政策签订毕业后来校工作的协议,否则均办理离职手续。
考取攻读非定向博士学位并核减编制人员,学校不予资助。
第六条 资助对象报考攻读博士学位,一般只允许报考定向和委培类别(招生学校仅招收非定向类别考生的除外,仅限教师)。
第七条 资助对象报考攻读博士学位前,须填写《莆田学院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其中专职辅导员填写《莆田学院专职辅导员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等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还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审批表当年有效,若当年未能被录取,第二年报考须重新审批。


4. 资助和管理
1. 考取攻读定向、委培性质人员(含人事代理):
(一)全脱产学习期间给予助学金,包括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扣除学校代扣代缴有关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等,按月发放),以及学校给予配套缴纳有关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等。学习期间返校工作者,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照常发放,所在单位根据其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全职返校完成一半以上(含)核定工作量,所在二级学院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贴给二级学院。
(二)为鼓励攻读定向委培性质博士人员尽快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经其申请,脱产学习年限最长可延至4年。延长脱产学习期间,学校照常给予助学金。但若延长脱产年限,其必须于规定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否则学校不发放助学金,其应缴纳和学校配套缴纳的有关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等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回校工作除外)。
(三)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全额报销学费(学制内,下同);按就读院校的校内普通住宿标准凭正式发票报销住宿费(居住非普通宿舍或在就读学校校外自行租房的,按普通住宿标准给予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在境内学习的每年报销两趟往返路费(不超过5年),赴港澳台地区学习的每年报销一趟往返路费(不超过4年),在读博士和新毕业的在职博士可享受上述路费报销待遇;按文科3万,理、工、医科4万元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按校内课题申报立项拨付经费)。
(四)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未享受校内垫资房待遇的编内人员,学校按其毕业当年博士引进待遇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和博士生活补贴(扣除全脱产学习期间给予的助学金)作为奖励;攻读定向和委培类别的人事代理人员,若毕业当年符合学校人才需求计划,通过规定程序办理招聘入编手续,学校按其毕业当年博士引进待遇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和博士生活补贴(扣除全脱产学习期间给予的助学金)作为奖励。
(五)取得博士学位后,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最高可减免两年工作量。学习期间在岗工作,当年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九条 考取攻读非定向性质未核减编制人员:
(一)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给予助学金,资助金以其入学时的基本工资为标准按月发放(扣除相关学校代扣代缴的项目费用,具体项目按其本人需要和相关规定而定),以及学校给予配套缴纳的有关项目费用,由资助对象以借款形式预支。学习期间全职返校工作者,学校参照攻读定向和委培性质人员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学校参照攻读定向、委培性质人员给予学费等报销和科研启动费。
(三)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未享受校内垫资房待遇的,学校按其毕业当年博士引进待遇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和博士生活补贴(扣除全脱产学习期间给予的助学金)作为奖励。
(四)取得博士学位后,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最高可减免两年工作量。在读期间,不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毕业回校符合相关条件,可直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
(五)要求于规定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若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且不回校工作,学校不发放助学金,其需缴纳和学校配套缴纳的有关项目费用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若超过正常学制一年仍未能取得博士学位,学校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编制。
第十条 考取攻读非定向性质并核减编制人员:
(一)教师承诺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回校工作,学校承诺教师在不超过正常学制一年内毕业且符合当年度招聘条件的基础上,按程序予以重新招聘录用。
(二)学习期间若因学校工作需要回校工作,教师授课由所在学院按外聘教师给予劳动报酬,其他人员视承担工作情况由学校给予一定劳动报酬。
(三)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通过招聘回校工作后,未享受校内住房待遇的,给予享受毕业当年学校博士引进所有待遇;已享受校内住房待遇的,给予享受毕业当年学校博士引进待遇中的科研启动费和博士生活补贴。
(四)取得博士学位后,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最高可减免两年工作量。在读期间,不予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毕业回校符合相关条件,可直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
(五)已享受校内住房待遇的,在读期间给予保留住房,若毕业后不回校,须退还校内住房。
第十一条 未享受校内垫资房待遇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所享受的助学金若超过毕业当年学校引进博士给予的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总额,超出部分则做为奖励不予追回。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毕业后,应携带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到人事处报到。学校在资助对象博士相关学籍材料(人事档案)完整到校后,予以办理相关费用报销和奖励兑现手续(购房补贴发放参照引进博士的办法)。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未能取得博士学位,所有学习费用由本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并将视情况研究追回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助学金。
第十四条 未享受校内垫资房的现校内在读博士,若在2020年前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学习年限在学制年限内的,可享受毕业当年学校给予引进博士购房补贴标准的奖励政策(扣除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给予的助学金),由人事处根据具体情况与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经批准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办法按《莆田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未享受校内垫资房待遇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服务年限和违约追究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取得博士学位后必须至少为学校服务十年。
第十七条 在服务期限内,资助对象要求调离或申请解聘等,必须经学校批准并按如下标准退还学校支付的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学校支付的费用(A)包括:学费、住宿费、旅差费、研究资助费以及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助学金。
服务年限违约金:未达到服务年限,违约金每年10000元。
总额(M)= A(10-t)/10 + 10000×(10-t)
t为取得学位后为学校服务的年数。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在读期间要求调离或申请解聘等离开学校,按上述标准退还学校支付的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九条 对于违约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资助对象,学校将冻结其人事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攻读非定向并核减编制人员重新入编后,其服务年限和违约金按学校人才引进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上饶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版权申明:以上课程知识产权归属办学方 清大紫荆管理博士课程教育中心网仅提供课程信息展示,而非商业行为
在职工商管理博士研究生网仅提供技术支持 http://www.pxemba.com/ 粤ICP备17004821号
Copyrights © 2007-2022 PXEMB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