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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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8 21:05: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建立完善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改善人才队伍学历及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推进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原则上学校只批准教职工以在职方式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形式分为在职离岗、在职半离岗和在职不离岗学习三种形式。
第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为前提。
第五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所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基本一致,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或经教育部审核认定的境外学历(位),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进行认证。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于报考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提交招生简章、《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第七条 学校审批。各部门对申请报考博士学位教育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人事处签注意见,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呈校长审批后,于报考前3个工作日内报人事处存档备案。
第八条 出国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由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离岗学习时间以各校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确因需要延长离岗学习时间者,由本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
第十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称职者,可参加学校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一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院部或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管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费用报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完善学籍档案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费发票及学籍档案等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学费、交通费等。具体规定如下:
1.学费。取得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就读国内学校者全额报销学费;就读国外学校者,学费报销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万元。
2.交通费。在规定的离岗学习期间可每学年报销国内往返(三峡医专或居住地—就读学校)交通费两次。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离岗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全额享受工资(含统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后同)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离岗时间内,统发工资全额发放,月绩效工资按70%发放(按学校当年绩效工资方案执行),发放医疗补助个人帐户注入资金(医保垫底资金),购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停发部门绩效。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并经学校同意者,延期离岗学习第一年,月绩效工资按50%发放;延期离岗学习第二年,月绩效工资按30%发放;延期离岗学习第三年及以上,停发月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内取得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离岗学习期间停发的月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存在延期离岗学习情形的,整个离岗学习期间停发的月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予补发。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博士入学或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当年学校引进博士奖励(安家费)的基本标准(就高不就低)减去离岗学习期间学校已发放各类薪酬(含统发工资、已发放和补发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后的余额。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自回校工作后的次月起,享受5年的高层次人才津贴,标准:2000元/月。取得博士学位后,职称为中级及以下者,享受3年专技7级岗位绩效工资待遇;副高职称者,享受3年专技4级岗位绩效工资待遇;正高职称者,享受3年专技3级岗位绩效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与我校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的在读博士,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与学校签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补充协议》者,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奖励。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未能取得博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者,学费不予报销,同时须退还已报销的交通费,退还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绩效工资;从学业终止次月起最少应回校服务满5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者,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标准:4万元/年,违约金计算原则:以实际服务年限与承诺的最低服务年限按比例折算。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证书,从回校工作次月起,最少应在学校服务满10年(组织调动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者,须全额退还学校报销的学费、交通费、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关奖励等;同时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标准:2万元/年,违约金计算原则:以实际服务年限与承诺的最低服务年限按比例折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三峡医专〔2016〕14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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