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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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8 20:56: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加快学院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学院通过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等方式选派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不调离档案,以下简称在职攻读)或个人报考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调离档案,以下简称全日制攻读)。
第三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结合工作需要,本着学以致用,通过各种形式攻读国内、国(境)外博士学位研究生,提升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四条、凡属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编外)人员均可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治学严谨。
2.符合学院人才培养规划要求。
3.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学院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一致;鼓励教职工读名校、拜名师,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应该是US.News、ARWU、THE、QS排名体系世界排名前400名的国(境)外高校。
4.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5、报考时专任教师须在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其他人员(含专职辅导员)在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近三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2.近三年发生教学或其他责任事故,违反单位纪律,受到学院处分。
3.受到其他处分,学院认为不能报考。


第三章 报考审批
第七条  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统一审批。具体程序:
1.个人申请,部门推荐。报考人员填写《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由所在部门推荐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
2.职能部门初审。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学工部初审。
3.征求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意见。
4.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5.组织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八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办法
1.在招生院校规定的学制内,按规定必须脱离原工作岗位从事学习、课题研究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发放;非脱产学习期间完成相关工作按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2.享受正常工资晋升、“五险一金”工会福利待遇。
3.取得博士学位研究生回学院工作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九条  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办法
1.本人愿意毕业后回学院工作的,经签订服务协议后,学院保留其编外聘用身份,回校后连续计算工龄、校龄。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第一学年学院从人才培养经费中一次性借支24000元进行资助(具体借支办法按学院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3.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如学业安排不受影响,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回校兼课,课时费按院外兼课教师标准计酬。
4.毕业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学院按照我省政策实施考核招聘,办理入编手续。
5.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回学院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其他待遇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以学院教师署名发表的论文按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2.非教学岗位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学院相关教学专业一致的,可申请转教学岗位。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被录取后,须与学院签订《四川财经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不享受学院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由原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须提前3个月由本人提交详细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延期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人员应在毕业后当月按时返回学院报到并将毕业证、学位证、学籍档案等材料交回学院组织人事处。未按期返校者,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及其他待遇;超过3个月未返校,自动解除人事关系处理。
第十五条  中途退学或无法完成学业,在政策许可情况下,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院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返校工作。


第六章  服务期规定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人员毕业返回学院工作后,在学校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服务期从毕业返校报到开始计算。
服务期内申请离职、辞职或未完成学业提出离职、辞职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取得博士学位研究生不回学院工作的,须全额退回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各项费用,并承担2万元违约金。
第十八条、未满服务期者须全额退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学院支付的各项费用和一次性奖励费用,并按2万/年承担未履行服务期年限违约金。
第十九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不得无故中断学习,不得随意改变专业、学习时间及学习方式。若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对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支付在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学习期满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已经支付的待遇应全额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人员重新签订相关协议,落实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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