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含在职攻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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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含在职攻读博士)
发布时间:2022-10-15 18:22: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使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修培训原则
(一)分类分层,全员培训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建立分类分层进修培训体系。
(二)合理规划,学用一致
教师进修培训要合理规划,进修培训应与现岗位的专业方向、工作内容一致,与学校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需求一致。
(三)按需选派,突出重点
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教师进修培训。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学科专业需要,优先考虑优秀中青年教师进修培训。
(四)合约管理,严格考核
教师中长期进修培训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培训协议,明确个人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进修培训类型及时限
第四条进修培训类型主要包括:
1.学历学位教育。指教师在国内、国(境)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2.国内进修培训。指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主要包括:
(1)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事业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学校安排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
(2)教师个人申请参加的国内短期进修培训、国内访学、国内博士后研究、国内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
3.国(境)外进修培训。指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学习进修,包括公派国(境)外研修(含学校选派,下同)、公派国(境)外访学(含学校选派,下同)、自费国(境)外访学、国(境)外博士后研究等形式。
第五条进修培训时限
短期进修培训指国内进修培训时间为3个月以内,国(境)外进修培训时间为2个月以内。
中长期进修培训指国内进修培训时间为3个月及以上,国(境)外进修培训时间为2个月及以上。


第三章申请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进修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奉献的精神。
2.教师(含具有博士学位的实验技术人员)申请脱产进修须在学校工作2年及以上;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与上一次脱产进修时间间隔2年及以上。学生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原则上须在学校工作满4年方可申请脱产进修(由学校安排的脱产进修除外)。
3.申请国内访学必须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有高水平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
4.申请国(境)外进修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国(境)外访学或博士后研究的,应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有高水平研究项目、论文或其它成果。
(2)申请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取得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正式邀请函。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1)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
(2)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3)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四章进修培训审批程序
第八条进修培训审批程序
1.学历学位教育
个人填写《长沙学院教师攻读学位审批表》,报所在单位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后,办理报考手续。学生辅导员还须报学工部、学工部分管校领导审批。申请国(境)外攻读学位的须报党委会研究决定。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2.国内进修培训
(1)学校安排的集中培训,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各教学院(部)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其他国内短期进修培训
①上报计划,单位初审。各单位按照5年内培训不少于1次的原则,分批次、有针对性地选送教师进修培训。每年3月份、9月份制定本学期教师进修培训计划,经院(部)党政联席会(处务会)讨论通过,报联系(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将培训计划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②人事处复审。人事处对各单位进修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费用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研究。
③下达计划。学校研究通过后,人事处对各单位下达进修培训计划。
④个人申请、办理手续及派出。获批准进修培训的教师,由本人填写《长沙学院教师短期进修培训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对进修培训内容的相关性、培训时间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教师正式外出前到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人事处对主办、承办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培训费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3)国内访学、博士后研究、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
个人填写《长沙学院教师中长期进修培训审批表》,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报联系(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审核,报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个人凭接收函(录取通知)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3.国(境)外进修培训
(1)公派国(境)外研修、公派国(境)外访学
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个人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报联系(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和推荐,选拔和推荐结果报党委会审定。正式外出前,个人凭录取文件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2)自费国(境)外访学
个人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报联系(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审核,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正式外出前个人凭邀请函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上述各种进修培训经学校批准后,时间在3个月(国境外2个月)及以上者,均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书。


第五章进修培训人员待遇与义务
第九条进修培训人员待遇
1.国内攻读博士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第1年可申请全脱产学习,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脱产期间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发放。
2.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
根据攻读学校学制的规定,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可申请全脱产学习2年。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停止发放绩效工资;封存住房公积金;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脱产期结束按时回校后,全额补发脱产学习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补缴住房公积金。
3.国内访学
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统一安排,访学期间可申请全脱产学习。在学校批准的脱产访学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脱产期间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发放。访学时间不超过1年。
4.公派国(境)外访学
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统一安排,访学期间可申请全脱产学习。在学校批准的脱产访学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停止发放绩效工资;封存住房公积金;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如期回到学校原工作岗位的,全额补发脱产访学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补缴住房公积金。访学时间不超过1年。
5.自费国(境)外访学
根据申请教师学术研究需要,访学期间可申请全脱产学习。在学校批准的脱产访学期间,停止发放工资、福利,封存住房公积金,预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至计划财务处。如期回到学校原工作岗位的,补发访学期间的基本工资,补缴住房公积金。访学时间不超过1年。
6.博士后研究
博士后研究一般不得脱产学习,按照在职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如因学科建设需要申请脱产学习,须报学校研究决定。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脱产期间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发放。
7.专业实践能力培训
专业实践能力培训一般不得脱产学习,鼓励教师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并按照在职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因学科建设需要申请脱产进行专业实践能力培训须报学校研究决定。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脱产期间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发放。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脱产期限为1年以内,可分阶段完成。
第十条进修培训人员义务
1.国内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校服务期为8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校服务期为10年;国内访学人员在校服务期为5年;公派国(境)外访学人员在校服务期为8年;自费国(境)外访学人员在校服务期为5年;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及专业实践能力培训人员在校服务期为5年。
2.在服务期、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学校(含辞职,下同);个别服务期、合同期不满的人员,如确有实际困难需调离的,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向学校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费用后方可办理调档、离校等手续。
3.上述服务期均自获得相应学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或出站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4.原有人才培养项目、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期未满的进行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进修培训人员违约责任
1.未满服务期申请调离人员,须按未完成的服务年限计算返还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培养费及违约金。违约金赔偿的标准为,按服务年限的约定,每差1年赔偿违约金5000元。此项赔偿计算到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
返还及赔偿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校为进修培训人员提供的培养费+脱产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违约金
2.一人同属上述几种情况的,其服务期及其所须缴纳的培养费,所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违约金应累计计算。


第六章进修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进修培训经费管理
1.国内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后,报销学费最高额度为5万元(不含答辩费及其它费用);如考取国(境)外知名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知名高校指入学当年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世界大学排名、Times Higher Education世界大学排名、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名的高校)报销学费最高额度为10万元。凭学历学位证、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报销学费,在国(境)外取得学位证书的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6年内应完成学业,完成学业起止时间为学籍注册时间至获得学历学位证时间,如超过6年未完成学业不予报销学费。博士毕业后不再享受博士引进待遇。
2.教师参加国内短期进修培训,培训结束1个月内应凭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办理报销审批手续,报销项目和标准按学校财务有关文件执行。
3.教师参加国内访学,学校可报销学费、往返城际间交通费1次、访学期间的住宿费(限访学单位集体公寓),原则上报销总额不超过1万元/年。
4.学校公派国(境)外访学人员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原则上报销不超过2万元/年。自费国(境)外访学人员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
5.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
6.专业实践能力培训费用报销按《长沙学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实施办法》(长大发〔2013〕69号)执行。
第十三条进修培训日常管理
1.进修教师占用所在单位人员编制,由原单位负责联络和日常管理。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课程学习成绩、开题时间、答辩时间、研究方向等重要信息。
2.教师参加国内短期进修培训,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培训计划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费额度执行,不得无故修改。
3.教师进修培训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创设条件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和预期目标。因个人原因放弃进修培训,或受到进修培训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进修培训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修培训。
4.教师进修培训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长进修培训期限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短期进修培训不得申请延期。
(2)国内中长期进修培训需延长脱产时间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本人所在单位及联系(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3)国家公派国(境)外访学申请延期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公派、自费国(境)外访学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境)外单位、合作导师、本人所在单位及联系(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5.教师脱产进修结束后,应持所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期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的学籍材料交人事处档案室存档,并办理学历学位更改手续。在国(境)外取得学位证书的,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办理手续,不予资助或报销费用:
(1)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如签订协议、按时回校报到等)。
(2)攻读学位所学专业不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
(3)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的。
(4)访学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
(5)在进修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期限的。
(7)不按规定提交进修相关档案材料、证明材料或未交验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书的。
7.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外脱产进修,擅自变更进修国家、地区或学校,延期申请未获得学校批准,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外从事与进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学校资助的培养费和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并根据《长沙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擅自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或瞒报、谎报出勤情况的单位和负责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8.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期间,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范,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9.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长沙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在外出学习离校期间,教师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接受学校和外出学习单位(属地)的计划生育管理,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进修培训考核
1.教师中长期进修培训期满后,应由合作导师或进修单位签署学术考察意见,并填写《长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成果登记表》,总结学习情况,回校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单位和人事处。
2.教师中长期进修培训期满回校后应在所在单位开展1次进修培训报告会或座谈会,公开汇报学习成果。
3.教师参加中长期脱产进修培训结束后3年内须完成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具体任务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修培训同时须执行上级干部进修培训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其他项目经费支出的教师进修培训审批程序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资助标准均按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长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长大发〔2013〕65号)废止。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获准进修并与学校签订了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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