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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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的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2-10-15 17:41:07

师资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为进一步作好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激励教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打破师资队伍建设过于平稳而造成的缺少工作积极性,教学质量提高不快,科研工作跟不上,整体水平提高缓慢的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师资队伍建设
1. 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采取稳定骨干、引进人才、鼓励流动相结合的主导思想,通过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改进教学科研环境来稳定骨干教师队伍,鼓励在岗的骨干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获得博士学位。
2. 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由院长直接负责,学院的党政领导和学科点责任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并将学科建设成绩写入每年的工作总结。
3. 学院积极引进人才,为博士导师、45岁以下的教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提供专门的科研用房及工作环境,支持其学术梯队建设,协助申请科研课题,不具备高级职称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学院将在职称晋升时优先向学校推荐。
4. 学院各专业新进教师,必须具备博士学位,对于部分紧缺专业,可选拨少量的硕士生(原则上仅限参加国家统一入学考试并脱产攻读的应届硕士生)。
5. 引进竞争机制,实施教师岗位限期任职制度。到期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确因指标限制者除外,其评判原则是是否能够在限定指标内通过学院一级的评审或推荐)的教师,学院将终止聘用,限期调离教师岗位,可由学院安排教辅或其它岗位。对于新进青年教师,必须限期取得相应的学位,具体规定如下:
(1) 2002年9月1日以后,凡硕士生毕业进入本院任教师岗位,自进校开始任助教职位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年。
(2) 2002年9月1日后毕业进校的硕士生自评上讲师开始,任讲师职位最长年限不得超过8年。
(3) 在本院任教的教师,助教的任职年限不应超过5年,如5年后不能取得讲师职称,应调离教师岗位。
(4) 本院教师讲师的任职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在2002年9月1日前已任讲师职位达到8年或者8年以上的教师。可自2002年9月起再任3年讲师。


二、在职攻读学位
鼓励教师在校内外攻博士学位,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
1. 凡经学院批准并报请学校同意,考取在职博士研究生且未由学校支付学费的教师,享受学院在职教师同等的福利待遇,在学校同意的前提下仍可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其工作量可减免一年(具体时间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减免期间按工作量计算的学院课时酬金可不考虑是否超工作量,按实际授课学时数予以支付。
2. 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原则上都要报考国家计划内研究生,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解决培养经费。学院不承担一切所需培养经费。
3. 对于本院有学位授预权的学科、专业,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仅限在本校攻读。对于济南市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仅限在本市高校攻读(论文博士除外)。
4. 超过以上年龄段、且在学院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学院可按学校规定协助解决一定费用(资助8000元-10000元),原则上只资助副高职称以上人员,由院务委员会审批,但所有费用须在教师获得相应学位以后给予报销。


三、其他
1. 凡报考非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后,首先办理调离手续。
2. 学院将尽可能利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对列入省级以上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的教师或校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给予支持,使之尽快成为学科建设的带头人。
3. 对于学科建设十分重要的人才引进工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给予特殊政策。
本规定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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