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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5:10:20


为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才队伍规范有序建设,根据国家政策和我校实际,结合人才市场供求情况和学校人才人事工作改革发展需要,现对《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师大人〔2020〕7号)修订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包括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报考方式学校不再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教职工均须以非定向培养方式报考攻读。


三、申请条件教职工来校工作满5年后,方可向学校申请报考、攻读博士学位,成功考取后须办理离职手续、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来校工作未满5年的教职工,学校不接受其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如自行报考须先行办理辞职离校手续、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学校不予签订非定向攻读博士预接收协议。


四、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应于报考前向所在单位提交《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1)。

(二)单位审核。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至人力资源部。科级及以上干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除所在单位同意外,报人力资源部前还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并按照学校关于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辅导员报考,还须报学生中心或研究生院审批;出国攻读学位的,还须按照出国程序审批。

(三)学校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办理相关报考手续。

(四)未按照上述程序申请、审批,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教职工,不能享受学校相关引进博士待遇,职称职务晋升等不按博士学位条件对待;该类教职工辞职后再应聘的,我校不接受其应聘申请。


五、录取离校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被录取后,凭调档函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调档前须按有关规定交还学校提供的公有过渡性住房,归还校产校具,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自离校次月起,停发工资。


六、毕业接收
(一)协议约定。经学校同意,成功考取(以收到录取通知书为准)非定向博士的教职工,可向学校申请签订《河南师范大学原教职工非定向攻读博士预接收协议》(见附件2),学校根据协议约定接收。该协议不约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同学校存在人事关系。为支持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早日完成学业返校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本协议可就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子女仍享受教工子女附属学校(附属幼儿园及附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格待遇进行约定,其子女保留教工子女附属学校的教育资格期限同本协议有效期一致。未签订预接收协议人员,自教职工本人办理完离校手续之日起,其子女不再享受学校教工子女附属学校教育资格待遇。学校另有新规定时,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二)接收条件。正常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年度返校应聘。

(三)接收办法。依据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当年学校引进博士政策进行接收;达到相应层次博士引进条件者,学校按相应层次博士接收并兑现待遇;不符合规定年龄条件或未达到当年度学校引进博士最低业绩要求者,学校可予以接收,但参照破格博士兑现待遇。入校后,执行当年度学校引进博士聘期及考核办法。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取得博士学位者,或除年龄、最低业绩条件外,存在其他不符合当年人才引进基本条件情形者,学校不再接收。


七、附则
(一)根据报考当年教育部通知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以报考攻读“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报考该专项计划的教职工按照《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河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8〕1号)中的《河南师范大学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附件4)兑现相关待遇。
(二)本办法施行前,考取博士研究生人员回校待遇按照考取博士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考取博士研究生人员各项权利义务按本办法执行。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修订以前颁布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2.河南师范大学原教职工非定向攻读博士预接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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