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最新报名:
商学院banner图

Business School

商学院

博士招生扫一扫

手机:13521943680   
电话:010-62904558

转载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发布时间:2022-10-15 15:01:18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整体学历学位层次,鼓励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类别
(一) 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二) 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但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毕业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


三、扶助政策
(一)在编教职工
1.脱产攻读博士
1.1外出读博期间,学院照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补发脱产学习期间未发放的奖励绩效工资(按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计算);未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奖励绩效工资不予补发。
1.2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的年终考核、薪级调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以读博期间的综合表现和完成学业为标准,不因离岗学习造成工作量未达标而受影响。
1.3国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全额报销学费(中外合资学校参照国外报销标准)、住宿费(学生公寓标准)和往返车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火车硬卧);国外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报销学费的一半(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4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违约不归,当事人应退回已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在职攻读博士
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学费报销事宜比照上述第1.3条办理(最高不超过该校脱产博士学费数额)。
(二)非在编教职工
1.非在编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原则上比照上述在编教职工的相关规定办理,但需满足下列条件:本人与我院签订协议,保证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归来。
2. 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以入学之日起至该校规定毕业年限止)不回我院工作的,按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办理。
3.对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学院在符合国家和省人才引进政策的条件下,积极为其办理入编事宜;因人事政策不能办理入编的,学院比照同岗类在编人员落实院内待遇。


四、博士学历学位管理
(一)所学专业需符合学院的需求和专业发展。
(二)脱产学习人员入学后一个月内需向人事处提供
入学就读证明,每学期向所在部门提供进学习鉴定和学习小结,否则,无资格参加年终考核和薪级调标。
    (三)所学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凡未经学院同意而擅自更改专业、更改学习期限、更改学习形式的,一切费用自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不能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按规定退回相应费用;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不归或在外滞留超过3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规定追回相应费用。
(五)学习人员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返校后,服务期8年,服务期不满离职者,除退回学院资助的各项费用外,需按服务期2万元/年缴纳违约金。
(六)申请报销费用的人员,须向人事处提交学籍档案、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及正式报销票据,并填写《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费用报销审批表》(见附件1),经有关部门签字和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相关待遇
(一)重点院校毕业的博士:
1.国家首批“985工程”重点建设的一流大学(C9院校)毕业的博士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类专业毕业的博士,学院给予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人民币/年,按照四级教授兑现院内津贴;配偶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如需帮助解决工作的,学院将在上级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协助解决。
2.当年中国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英国QS世界大学排名、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美国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的国(境)外院校毕业的博士,学院给予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人民币/年,按照四级教授兑现院内津贴;配偶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如需帮助解决工作的,学院将在上级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协助解决。
3.除上述第一条以外的国内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博士,学院给予每年12万元人民币的科研启动经费,按照五级副教授兑现院内津贴;配偶为本科及以上学历配偶如需帮助解决工作的,学院将在上级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协助解决。
(二)其他院校毕业的博士,学院给予科研启动经费8万元人民币/年,按照七级副教授兑现院内津贴。
(三)通过学院交流到国(境)外毕业的博士,学院视情况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按照七级副教授兑现院内津贴。  


六、审批程序
填写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审批表(见附件2),经所在部门同意(教师系列需经教务处同意),人事处审核备案,报主管院领导和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签署协议(一式四份:本人一份,财务处一份,人事处一份,存档一份)。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职工学历学习非学历进修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 本办法实施前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读的硕士研究生相关事宜,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3. 学院现有的博士研究生根据专业需要科研启动经费和院内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费用报销审批表
2.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审批表

上一篇:
下一篇:转载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教职工攻读

版权申明:以上课程知识产权归属办学方 清大紫荆管理博士课程教育中心网仅提供课程信息展示,而非商业行为
在职工商管理博士研究生网仅提供技术支持 http://www.pxemba.com/ 粤ICP备17004821号
Copyrights © 2007-2022 PXEMB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