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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教育部对颁发国家博士学位的规定程序
发布时间:2021-05-03 19:53:53

第1条

博士培训是在研究中和通过研究和专业研究经验进行的培训。它导致了新知识的产生。

它包括由博士生进行的个人研究工作。它由博士学校认可的其他培训作为补充。它涉及科学,经济,社会,技术或文化利益的工作。它受到国家博士学位证书的批准。该文凭由经认可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颁发,授予其持有者医生的学位和头衔。

博士学位可以作为初始培训和终生培训的一部分获得。在这次培训中获得的特定技能使在博士学位结束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活动领域从事专业活动成为可能。


在博士学校内部组织博士培训。
作为实施该站点的科学政策的一部分,可能会创建一所博士学院,以便在此级别组织博士政策,以提高其知名度并汇集博士学校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本法令第3条所定义的一个或多个博士学校的任务,在每个博士学校同意后,将转移到与这些博士学校相关的博士学院。后者的运作方式由博士学校(该学院的成员)所属的机构确定。

当博士生进行的研究工作是博士所附属的单位或研究小组的一部分,并由其补充时,是在社会经济或文化领域的组织中,协议的主题不是博士学校的一部分,交替工作的条件和研究的条件是协议的主题。

该协议规定了培训,材料和教育支持以及认证程序,符合本文要求的质量要求。签名应由博士生,博士生注册机构的总裁或董事以及公司的经理或


第二条

在授权机构的领导下,博士学校或博士学院组织对博士生的培训,并在博士培训结束时为他们的专业活动做准备。他们汇集了来自一个或多个机构的研究部门和团队。

一个研究小组参加一所单一的博士学校。但是,例外的是,属于博士学位学校的研究团队可能会隶属于几所博士学位学校。

博士学位学校的范围考虑到了教育法第L.718-2条规定的分组范围。。在代替大学社区或“机构”或该组的成员机构咨询学术委员会或机构之后,博士学校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与不属于该组的机构的研究单位或研究组联系起来。


第三条

博士学位学校:
1°根据明确和公开的标准,对其中的博士研究生实施入学政策,告知学生入学条件,所需技能,可能获得的资金,专业的性质,质量和费率获得博士学位后的活动。他们参与寻找资金,提出分配建议,以使博士生能够在最佳条件下准备和支持其论文;
2°组织博士生之间以及与科学界的科学交流;为博士生提供培训活动,以促进跨学科性和获得更广泛的科学文化,包括对国际研究框架的了解;


3°确保每位博士生都接受研究道德和科学诚信方面的培训;
4°确保高质量的培训方法,特别是通过为博士生设立单独的监督委员会,并为博士生的主管提供特定的培训或支持;

5°在获得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博士学位后,定义并实施支持职业发展的支持系统,并结合有关机构的服务,对受过训练的医生的职业发展进行监测;

6°在与高等教育机构或外国研究中心进行的合作行动框架内,促进欧洲和国际的开放;
7°就研究单位或研究小组的配备提出意见。


第4条

博士学位学校建立了专门的机制来组织对其提供的课程和培训活动的评估,尤其是通过定期对博士生进行调查的方式。这项评估是根据有关人员章程的规定进行的。
作为课程持续改进过程的一部分,评估结果是博士校理事会内演讲和辩论的主题。它们被发送到代替其的学术委员会或机构的研究委员会。


第5条

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认可令赋予后者单独或联合授予有关专业博士学位的资格。该法令还提到,在对每所博士学校进行定期评估之后,由高级理事会对研究和高等教育进行评估或批准的博士学位学校,应获得批准欢迎博士生接受博士培训的博士学位学校名单。相关学科领域。

高等教育机构,公共培训或研究组织以及研究基金会可以通过在认可的研究单位或团队中欢迎来自这所学校的博士生参加研究后加入该博士生。接受教育或接受其程序验证的其他机构。此项参与必须获得博士学位学校理事会的意见并根据其所长的提议,由博士学位学校或其附属机构的学术委员会的研究委员会批准。


认证请求包括(如果适用)由一个或多个协议定义的,为博士学校做出贡献的所有公共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条款,以及该博士学校的团队和研究单位的列表。

为了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了解博士学位培训课程,负责高等教育和研究的部长每年都会更新全国性的博士学位学校目录。


第6条

博士学校由理事会协助下的主任领导。
博士生学校的院长是从其授权进行研究监督的成员中,在与理事会有关的1992年1月16日第92-70号法令第6条所指的教授和类似人员中选拔的;国立大学和第5条1987年1月20日第87-31号法令与国家卫生大学理事会理事会有关,或在不属于负责高等教育的部委的同等职等教师中,或在有权进行研究的高等教育机构,公共研究组织和研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中。他在认证期间被任命。它的任务期限可以更新一次。


当一所博士学位学校隶属于单一机构时,由该机构的负责人在咨询学术委员会或其替代机构以及博士学校理事会的研究委员会后,由该机构的负责人任命。

当一所博士学位学校位于多个机构中时,机构负责人在与相关机构的学术委员会或研究机构的研究委员会进行磋商后,根据对他们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共同任命主任。 ,以及博士学校理事会。


第7条

博士学校的主任执行博士学校的行动计划,并每年向学术委员会的研究委员会或在相关机构中担任其职务的机构提交活动报告。


第8条

机构的每个负责人都向学术委员会的研究委员会或由其代替的机构提出机构自身资金的分配方案,该资金可以分配给在机构中就读的博士生。每年,博士学位学校的负责人都会向博士学位学校理事会提供获得资助的博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并将有关机构的学术委员会或研究机构的研究情况通知给研究委员会。


第九条
博士生理事会采用博士生的行动计划。它通过审议来管理与博士学位学校有关的事务。
该理事会由十二至二十六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的60%是有关机构,单位或研究团队的代表,其中至少包括两名工程,行政或技术人员的代表。

完成后,由理事会中选出的博士生和在博士学校注册的博士生选出,最多占理事会成员总数的20%,四舍五入到下级单位;其余的,应博士生理事会成员的建议,由博士生以外的成员从科学界和相关社会经济部门的合格人士中选出。

其组成必须允许男女均衡代表。与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命有关的规则是根据认可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机构的董事会所采用的程序来定义的。
第二篇:博士学位(第10至19条)


第10条

在高级理事会对研究和研究,高等教育或经过其程序验证的其他机构进行评估之后,由认可的机构负责的博士学位学校,单位或认可的研究团队中的博士学位应准备就绪。由该学校附属的论文负责人负责,或在该法令第16条所述的共同指导框架内。

可以在新兴研究单位或团队中根据有关科学机构在其科学政策框架内提出的建议,在为此目的进行的评估基础上,准备博士学位。在与学校负责人的建议协商后,有关的研究小组隶属于一所博士学校。


第11条

博士学位的第一年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博士学校院长的建议进行注册,然后就项目质量和项目质量咨询论文负责人和单位或研究团队的负责人。实现的条件。值得一读由博士学校提供的培训。

要获得博士学位,候选人必须在培训课程结束或确立其研究能力的专业经验后,持有国家硕士学位或授予该硕士学位的其他文凭。

如果不满足该资格要求,则企业负责人可以通过豁免并根据博士生理事会的建议,对从事同等水平的学习或已获得验证的人员进行博士学习。提供了在文章教育码的L. 613-5。这些措施的受益者名单每年都会提交给博士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研究委员会或相关机构中的机构。


在每学年开始时,由机构负责人根据博士学校的负责人的提议,在咨询论文负责人之后,并从第三次注册开始,对博士生的个人监督委员会进行续签。如果设想不进行续约,则在咨询论文负责人之后,博士学校的负责人会将合理的意见通知给博士生。在有关机构中,博士生可以向学术委员会研究委员会或其机构提出第二意见。非更新决定由机构负责人决定,并通知博士生。

博士生的年度注册期间,博士生校长要验证其科学,物质和经济条件是否得到保证,以确保博士生的研究工作和论文的准备工作取得良好进展。

在他的研究工作过程中,博士生将被整合到该单位或研究团队中,该团队或研究团队将由该博士或学生组成,并在培训期间为他的支持做出贡献。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工作受到重视。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学校在获得认可的机构的责任下,规定了通过其章程规定的对博士生进行监督和监督的条件。该宪章特别规定了在博士生与其论文指导者发生冲突时采取调解的程序,以及博士生承诺回应有关其融合和职业生涯的任何信息请求的承诺。博士学位。该章程由博士研究生院长,主持人的研究单位或团队的负责人或论文负责人批准。首次注册时,应由博士生和论文负责人签署。

在本宪章的适用中,由论文负责人和博士生签署的培训协议,应注明博士生,博士生学校,单位或科研单位的注册机构名称;它还提到论文负责人的姓名,主持单位或团队的负责人,博士生以及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培训协议提及博士学位的主题和文凭的专业,在适用的情况下,还包括博士生的资助条件,以及以下要素:


1°如果博士学位是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在这种情况下,将指定博士生的专业地位;

3°指导,监督和指导博士生研究进展的方法;
4°进行研究项目的物质条件以及(如适用)特定的安全条件;
5°整合到研究单位或团队中的方法;
6°博士生的专业项目;
7°与该个人项目有关的个人培训课程;
8°促进博士生研究工作的目标:根据博士课程的范围进行传播,出版和保密,知识产权。
博士生培训协议考虑了其他现有协议。根据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可以在重新注册期间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注册机构是其实施的保证人。


第十三条

一个独立的博士生监督委员会依靠博士章程和培训协议来确保课程的顺利进行。在与博士生的访谈中,他评估了他的训练条件和研究进展。他提出建议,并将面试报告发送给博士生主任,博士生和论文主任。
他特别注意防止任何形式的冲突,歧视或骚扰。
该委员会的组成,组织和职能由博士理事会决定。该委员会的成员不参与博士生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在博士学位学校内,博士学位的准备工作通常需要三年以上的专职研究时间进行。在其他情况下,准备博士学位的时间最多为六年。
根据博士研究生的合理要求,机构负责人可以延长对残疾博士研究生的博士培训时间。

如果博士生已经从产假或陪产假,育儿假或收养假,育儿假,育儿假,连续四个月以上的病假或工作事故后至少两个月的休假中受益,则博士学位的准备期为如果扩展


根据博士生的合理要求,根据论文负责人的建议,在咨询监督委员会和博士生学校主任之后,企业负责人可以减损年度延长的时间。这些豁免的受益者名单每年都会提交给博士生理事会,并发送给学术理事会的研究委员会或在相关机构中担任其职务的机构。

在特殊情况下,应博士生的积极性要求,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由博士生就读的机构负责人决定,最长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论文负责人和博士学位学校负责人的意见。在此期间,博士生暂时中止其培训和研究工作,但如果愿意,可以在其机构内保持注册状态。这个时期不包括在论文的持续时间内。该机构保证在休学期结束时中止博士学位学习的博士生入学。


第十五条

在研究过程中,博士研究生应遵守该法令第3条2°规定的培训计划。
当教学法有助于博士生的活动或专业项目时,将提供教学法培训。
产生了一个博士生档案袋,包括该博士生在其培训期间的所有活动的个性化清单,包括教学,传播科学文化或技术转让以及评估他在准备博士学位期间所发展的技能。它由博士生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
博士生受论文负责人的控制和责任。博士项目的科学指导可以与共同主任共同提供。如果来自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属于大学界的人确保了共同监督,则可以将共同指导的人数增加到两个。

论文指导者或联合指导者的职能可以行使:
1°由与国家大学理事会有关的第92-70号法令第6条和有关卫生学科的第87-31号法令第5条所指的教授和同等人员,或由具有同等职称的教师高等教育机构,公共研究组织和研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具有监督研究授权的人不属于高等教育部;

2°由博士生的其他人,由企业负责人根据博士学校院长的提议,并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委员会或诉讼程序的意见,以其科学能力选拔的在注册机构中。


一个或两个满足上述条件的论文指导者与一个以其领域内的技能而受到认可的社会经济领域人士之间的协议,也可以通过共同监督的形式来确保论文指导。共同监督提案应根据博士学校院长的提议,提交给认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博士生将由论文共同负责人共同负责。

博士学校理事会考虑到与学科(特别是稀有学科)相关的限制,设置了由论文指导者监督的最大博士生人数。


第十七条

机构负责人在征询博士班主任后,根据论文主任的提议,授予论文答辩权。
博士生的工作由机构负责人任命的至少两名记者事先检查,该记者经授权可监督研究或属于本法令第16条第1和2款所述类别之一咨询论文负责人后,博士研究生院院长。


如果工作涉及来自社会经济领域但不属于大学界的人们,则应根据博士学校院长的提议任命第三位报告人,该报告人在该领域具有出色的技能,除非学科领域或工作内容不允许,否则两名报告员均在博士学校和博士生机构的外部。他们可能属于外国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或其他外国组织。
报告员不参与博士生的工作。
报告员至少在预定答辩日期的十四天前通过书面报告表明其意见;在此基础上,校长批准辩护。这些报告在辩护之前已传达给陪审团和博士生。


第十八条

论文评审委员会由机构负责人咨询博士研究生院长和论文主任后任命。陪审团成员人数在4到8之间。至少由法国或外国法人的一半组成,这些博士学位是在博士学位学校和博士生注册机构外部进行的,并且是根据其在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或专业能力而选择的,但须遵守与该法令第三章所定义的国际论文联合监督。

其组成必须允许男女均衡代表。根据第92-70号法令第6条的规定,至少有一半的陪审团必须由教授或类似人员组成有关国家大学理事会和有关卫生学科的第87-31号法令第5条,或同等职级但不属于高等教育部的教师。


陪审团成员从他们中间任命一名主席,并在必要时任命一名辩护报告员。总统必须是教授或同等学历或同等职级的老师。
论文负责人参加陪审团,但不参与裁决。如果几个机构被认可共同授予博士学位,则由有关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本命令第5条所述协议确定的条件任命陪审团。


第十九条

辩护是公开的,除非论文的主题具有公认的保密性,除非企业负责人特别批准。

在辩护之前,将论文摘要分发到受益于联合认证的一个或多个机构中。

作为评审的一部分,陪审团将评估博士生作品的质量,其创新性,博士生根据其科学背景安排其作品的能力以及他的展览品质。陪审团可根据该法令第二十四条要求更正。当工作与集体研究相对应时,每位博士生的个人贡献均由以下论文评估:

例外地,机构的院长或院长在征询博士班主任的意见后,根据论文主任的提议,可以授权博士生和陪审团成员全部或部分地参加博士研究生和评审团的成员。通过任何电信手段进行论文答辩,可以使他们得到确认,并保证他们连续,同时有效地参与辩论以及陪审团审议的机密性。


采取了技术手段以确保辩论的公开性。

陪审团在审议后宣布准入或休会。

总统签署辩护报告,由出席陪审团的所有陪审团成员签字。

辩护报告会在辩护后的一个月内传达给博士生。


第二十条

为了发展博士学位学校的国际规模以及法国和外国研究团队之间的科学合作,并促进博士生的流动,被认可授予博士学位的法国高等教育机构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签订合同。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国享有同样的特权,该协议旨在组织论文的国际联合监督。
订约承办单位受互惠原则约束。
当有关国家的适用于博士研究的规则彼此不兼容时,法国机构有权根据cotutelle协议规定,减损该命令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该协议可以是针对每个论文的框架协议,并附有应用协议,也可以是针对每个论文专门达成的协议。论文负责人和博士生针对相关论文签署申请协议,或者在没有框架协议的情况下签署专门针对论文达成的协议。
除了《教育法》第D.613-19条提供的信息外关于培训方法和认证方法,符合本法令要求的质量要求,该协议规定了在有关国家中交替培训时间的条件。它决定了陪审团的组成方式以及学生的物质,教学和语言支持。它特别规定:


1°论文标题,论文负责人姓名,学生姓名,承包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以及所准备学位的性质;
2°撰写论文的语言;如果该语言不是法文,则以法文摘要进行草拟;
3°认可在一个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活动的程序;
4°按照所采用的教学法规定支付学费,但不得迫使博士生同时在多个机构支付学费;
5°负责社会保障的条件以及博士生可以从中受益以确保其流动性的住宿条件和经济援助。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在每个相关国家/地区负责论文主任的工作,该主任与其他论文主任共同行使其监督职能。


第二十三条

论文提出了一个单一的辩护。根据该法令第19条的规定,陪审团主席签署由陪审团成员签署的抗辩报告。
博士学位由学位授予后由学术机构授权的,根据陪审团的一致提议进行。
通过减损本法令第四章的规定,可以保护受试者,提交报告和复制论文的方法,以及用于管理所涉及实验室的共同研究成果的方法,论文的发表及其使用方法。剥削将根据参与论文准备工作的每个国家/地区的具体法律予以终止,并由本命令第20条提及的协议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的博士生应在答辩日期之前一个月,将其提交给负责该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博士学位部门。

博士生根据辩护机构的规定以数字形式提供论文。当陪审团成员要求时,他还为陪审团成员提供印刷本。然后,机构确保从数字媒体打印论文。


辩护的条件是,负责博士学位的服务机构应向博士生提供论文提交证明书和完整的电子表格,并由负责博士学位的服务机构和共同服务机构向陪审团主席交付辩护。文档或服务机构间文档合作或图书馆,包括法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以及关键字列表。它尤其包括根据国家TEF建议(法语电子论文)描述,管理,分发和归档论文所需的元数据。

如果陪审团要求在论文中引入更正,则新医生有3个月的时间以电子形式提交他的更正论文。


第二十五条

辩护机构以其发行和存档格式以及电子形式,在由高等教育书目机构管理的国家Star申请中提交论文的经过验证的版本,该职能具有以下功能:
1°存放论文的发行版本和归档版本及其元数据;
2°Sudoc目录中的报告;
3°分配永久性标识符;
4°将存档版本(包括在论文无法传播的情况下)发送至国家IT高等教育中心;
5°在适用的情况下,应机构的要求,将元数据或论文的传播版本发送到其指定的站点。
除非论文具有可靠的机密性,否则在国防机构以及整个大学社区中均应确保其传播。在没有此保密条款的情况下,超出此范围的论文的在线传播须得到其作者的授权。


第二十六条
在该法令生效之日获得认可的博士学位学校将一直保留到设立该机构的下一轮认可为止。


第二十七条
从1984年7月5日起关于博士课程的法令第19条和1984年12月4日的法令规定了与州立博士学位的入学有关的过渡措施,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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