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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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1:30:59

为推进人才兴校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整体学历层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学院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根据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展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培养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为引领,在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的同时,为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开辟途径,规范培养,保证质量,为提升教师专业素质、执教能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奠定基础,更为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积极创造人才条件。
(二)培养原则
1.按需培养,学以致用原则。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应服从于、服务于学院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报考专业应与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需求一致。
2.突出重点,择优选派原则。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要坚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重点安排高水平、示范、品牌、特色、重点专业(群)或新建专业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
3.计划安排,科学有序原则。各教学部门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应根据本部门专业(群)建设与发展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按年度分解指标有序进行,人数控制在教师总数的5%—10%之间。


二、选派方式及学习形式
(一)选派方式
选派方式分为公选公派和自选公派两种方式。
1.公选公派指学院根据有关合作项目,选拔优秀教师赴国内外指定的合作院校攻读博士研究生;
2.自选公派为根据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教师自主申请选择国内外相关院校,经学院审定、批准后,派出攻读博士研究生。
(二)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分为在职不脱产、定向(委培)脱产和半脱产三种形式。


三、报考条件、要求与审批
(一)报考条件
凡我院财政在编在职教师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师德师风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
2.需在校工作2年及以上,且每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岁(含45岁)以下, 符合招生院校关于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条件;
4.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自不合格年度起3年内不批准其报考申请;
出现一般及以上教学事故者,自教学事故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批准其报考申请;
受到纪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2年内不批准其报考申请。
(二)报考要求
1.报考在职不脱产或定向(委托)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人事档案不转出我校。
2.报考非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需要调走人事档案的,本人须提出与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合同关系。
3.未经申请和审批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将向报名考试单位通报真实情况,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私自离校脱产就读视为无故旷工,一年内,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三)申请、审批程序
各部门要本着保证教学、择优选拔、重点培养、按计划选送的原则,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在职培养博士(硕士)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报教师发展中心。其程序为:
1.个人申请。申请人于报名前1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部门提交招生简章、《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2.部门审核推荐。各部门对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签注意见,呈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于报名前5个工作日前报人事处;
3.学院审批。人事处对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并存档备查;
4.出国出境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由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进行认证。


四、学习管理
1.教师在职离岗(离岗时间以简章规定为准,后同)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制(以简章规定为准,后同)内离岗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职半离岗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制内离岗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具体离岗时间以各校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研究生需延长离岗学习时间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后,在职离岗攻读博士研究生离岗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在职半离岗攻读博士研究生离岗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超过规定离岗学习时间的,视为延期离岗学习;
2.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称职者,可参加学校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3.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师应主动与所在部门和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主管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部门对事关教师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
4.各派出部门应加强对攻读博士研究生教师的管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终止其学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须与学院签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院批准,学院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统发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五、资助政策
1.在职离岗(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选派教师在报考学校录取后,学院一次性资助2.5万元;
2.在职半离岗(半脱产)或不离岗(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选派教师在报考学校录取后,学院一次性资助2万元;
3.学员凭录取通知书、学费支付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并到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备案;
4.学费等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5.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培训班,是一种非学历或非学位教育形式。对参加这类进修班或培训班的,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费用资助。


六、待遇及相关要求
(一)学习期间待遇
1.选派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不离岗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享受工资(含统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后同)和其他福利待遇;
2.选派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离岗时间内,统发(只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工资全额发放,发放医疗补助个人帐户注入资金(医保垫底资金),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停发月绩效工资 (月绩效工资指现行绩效方案的规定,今后绩效工资方案修改后另做规定)。
3.选派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因个人原因延期毕业者,经学校批准延期离岗学习第一年,统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经学校批准延期离岗学习第二年起,统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按50%发放;延期离岗学习第三年及以上,停发统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4.选派教师存在延期离岗完成博士学业,以在职离岗学习方式取得双证,或以在职半离岗学习方式取得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整个延期离岗学习期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相关要求
1.违约。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者(在职离岗未取得双证——毕业证、学位证,在职半离岗、不离岗未取得学位证),应当全额退还学校资助的费用;
2.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起最少应在学校服务满10年(组织调动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需退还学校资助的费用以及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统发工资等;同时须承担违约金(按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


七、附  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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