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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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15:18:39

为了进一步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提升学历学位层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范围和报考条件
1.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是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报考博士士研究生。
2.攻读博士研究生形式必须以定向或委培报考。
3.攻读博士研究生须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
格及以上等次。
4.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必须符合我校急需的学科方向。


二、报考程序
1.本人填写《吕梁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2),经学校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办理报考手续。各教学部门应合理选派人员数量,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2.未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未考取的人员,再次报考时需要重新审批。
4.经办理审批手续考取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吕梁学院教职工攻读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协议书》(见附件3)。


三、待遇与管理
1.学习年限须按照就读院校的学制执行,应在规定的学制(一般3-5 年)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按时返校工作,并将博士档案等材料交回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提前三个月,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校长审批后,到人事处备案。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返校工作者,停发其工资及其他待遇。
2.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其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并按规定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参加正常的工资晋升,工龄连续计算。
3.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给其每月发放1000 元的生活补贴,每年报销两次我校往返就读院校的交通费(须符合我校财务处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4.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不向其安排教学任务但应参加学校的年度绩效考核,考核按额定工作量计,但不按此发放任务绩效。
5.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享有与我校在职教职工同等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待遇。
6.在读期间,若以吕梁学院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发表的科研成果,可按我校科研奖励的有关政策享受奖励。
7.获得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返回学校工作后,其学费、住宿费由学校全额报销,并可享受当年引进博士研究生的相关待遇。8.获得单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的,学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不享受有关引进博士的相关待遇。
9.凡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出国留学期间人事档案、工作关系保留在学校,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获得博士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返校工作后,学校为其补发留学期间停发的工资和生活补贴(标准与当年国内委培或定向博士研究生脱产生活补贴相同,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并报销毕业返校的国际旅费1 次;可享受当年引进博士研究生的相关待遇。


四、服务期规定及违约责任
1.毕业返校工作后,在学校最低服务年限为陆年。硕士服务期未满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其服务期累加。
2.在服务期限内申请调离、辞职、离职或未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等,或未完成学业提出调离、辞职、离职或未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等,一律按违约处理。
3.违约处理:
(1)全部退还由学校支付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等,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少服务一年,需向学校缴纳违约金2 万元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一年按10 个月计算)
(2)除执行上述违约处理外,若已享受我校引进博士待遇的人员还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按缺少服务年限依比例退还学校所支付的住房补贴并须支付住房补贴总金额的20%的违约赔偿金)


五、其他事宜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吕梁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修订)》(院政字〔2016〕11 号)文件中有关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抵触的条款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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