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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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0-27 20:06:35


沧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步伐,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使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规定
(一)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需要,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教师报考学校所需专业的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优先推荐40岁以下学科、专业、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报考。一般脱产在读人员总数不超过其所在教研室或专业方向总人数的四分之一,重点建设学科视情况给予倾斜。
(二)攻读博士研究生以教学一线教师为主,兼顾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要求所学专业应与学校发展急需的教学科研或团队建设需要一致或相近。
(三)人事代理人员可申请参加国内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应在校工作两年,申请程序同在编人员。特殊专业急需情况按程序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须经所在部门及学校同意,按程序申报,学校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者,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一般需要脱产全日制学习,以保证学习质量。


二、相关待遇
(一)定向和委培博士研究生
经学校审批同意定向和委培的博士研究生,其待遇如下:
1、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待遇
正式在编人员定向和委培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发放档案工资,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人事代理人员赴国外学习期间与学校签订协议,停发工资,保留劳动合同关系,由学校代为缴纳各类保险。
2、学费、住宿费
正式在编人员攻读定向和委培博士研究生的学宿费,凭就读学校开具的学费、住宿费正式发票报销,累计报销一般不超过文史类15万元、理工类18万元、艺术类20万元(其中住宿费标准国内不超过每学期3000元、国外不超过每学期5000元)。赴国外读博人员报销范围除学宿费外,还包括首次签证办理相关费用、首次国外语言强化班学习费用。
3、差旅费
按照协议书内容报销学校与培养院校之间往返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标准享受各类补贴。
4、毕业待遇
取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
(1)在编人员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享受同等引进人才标准的科研启动费和博士津贴,不再享受安家费等其他待遇。
(2)人事代理人员,按毕业时上级人事政策,在符合人事部门规定的入编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相关程序,解决人事编制。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受同等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的各项待遇。
5、经学校审批同意攻读博士研究生并与学校签订协议的人员在读期间,符合条件者可正常参加职称评审。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单证)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仅限于正式在编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发放档案工资,按上述标准报销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取得博士学位后,享受如下待遇:
1、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享受同等引进人才标准的科研启动费。
2、享受博士津贴的80%。


三、审批程序
1、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者,本人需填写《沧州师范学院报考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2、专任教师报考,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一般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报考,须经部门领导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现职辅导员报考,除所在单位同意外,还须报学生处、主管校领导审批;中层干部报考,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组织部、主管校领导同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考者的所有申请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前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规划和年度师资培养计划及专业建设需要等情况提出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4、取得入学资格后,由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为通过审批的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签约、调档等手续。
5、未履行审批程序者,或虽经学校批准,但在考取后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或擅自更改报考学科、专业者,学校不予认可,不办理相关手续,不享受学校有关待遇。
6、经学校批准的报考者,如当年未能录取,以后再次报考,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


四、相关要求
1、学校同意定向和委培的博士研究生,录取后个人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每学期向学校书面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
2、服从学校管理,主动参与并积极完成校、院两级交给的相关工作任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分阶段参加集中学习的,应按照学校关于教职工请销假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3、由学校报销费用的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工作,其服务年限为8年。如提前申请调离,要按照缺期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的比例返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读博人员的各项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计算办法按《沧州师范学院在编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书》执行。
4、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因故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前6个月持就读学校延期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延期期间,学校停发工资,不报销学宿费等相关费用。延期结束仍不回学校上班,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5、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不享受学习期间相关待遇,已经报销的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及读博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一并退回。延长学习时间超过两年而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按此款执行。
6、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应按时回校,回校后先到学校人事部门报到,然后持人事部门开具的相关手续到具体部门上班。逾期一个月不报到,学校停发其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并按上款中未取得证书情况执行。
五、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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