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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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师国内在职进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7 16:48:45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需要,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国内在职进修工作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进修的范围和类型:
(一)学历进修。主要包括国内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等。
(二)为提高岗位业务能力而进行的培训学习,主要包括:教师岗前培训、PETS-5培训、各级各类公派出国外语培训以及一些特殊的专业培训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有计划派出的原则。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及专业建设、人员学历结构提升、教学任务和业务工作等的需要,合理制定本单位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本单位教师的进修学习。
(二)坚持学用一致、以培养高层次人才为主的原则。进修学习的内容应与进修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并与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相一致。
(三)坚持访名校、拜名师的原则。为优化教师学缘结构,教师、科研岗位人员攻读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校外进修,攻读硕士研究生应在本校进修。
(四)学校优先推荐新兴学科及专业的教师、公共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师、优先发展学科教师、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重点培养对象进修学习,其他人员按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安排。
(五)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和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确保队伍的稳定性,实验人员和专职辅导员须在本岗位工作满四年后,方可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教师进修的基本条件:
(一)进修学习人员须是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进修学习人员须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岗位任务,有较好的业务基础和发展潜力,且5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进修期间应不影响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工作,保证完成学校规定的考核工作量。
(四)申请进修学习人员的其他条件应符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教师进修的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江苏大学教师进修申请表》,递交所在单位。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根据师资规划及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推荐,明确培养方式、进修学校、报考专业及学习时间等,报人事处。
(三)学校审批。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各部门培养计划进行审批。


第六条 教师进修的费用:
(一)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一级学科省重点学科、一级学科省重点(培育)学科、博士点学科、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学科和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他学科的教师,学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个人承担三分之一。取得学位后,方可报销由学校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其中住宿费按照每年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执行,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适当放宽。交通费按照《江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核报每学期一次的往返路费。其他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进修的学费,个人承担三分之二,住宿费、交通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进修硕士研究生以下(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学校举办的PETS-5培训费,先由个人垫付,待考试合格后学校予以返还。教材费、考试费由个人承担。
(四)岗前培训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五)参加其他进修班、研讨班、培训班,所需费用一般由本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派出的,费用学校酌情解决。
(六)在职攻读学位者,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毕业(按培养学校本学科正常学制年限),须经所在学院以及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进修时间,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全脱产不超过1年),延长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国(境)外学历进修,除申请国家、省公派研究生项目,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他情况按自费公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师进修的管理和考核:
(一)教师进修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二)进修人员应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学术交流。学习结束,应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进修成绩原件等交人事处备案。
(三)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校予以奖励:国家级10000元、省级5000元。
(四)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未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擅自报考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且通报录取单位,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五)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且原则上只能报考本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对于科级干部及科以下人员报考博士研究生的,原则上录取后人事关系转到专业对口的学院,从事教学或教辅工作。


第八条 其他:
(一)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进修政策。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6年6月7日之日起施行。《江苏大学教师在职进修暂行办法》(江苏大校〔2006〕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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