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05 22:33: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不含海外留学生)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及合理性,提高博士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学科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或备案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审议博士生招生考核结果及拟录取名单,对学校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博士生招生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学院对招生的学科、研究方向、招生导师及考试科目设置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及生源组织工作,并在研究生院指导下组织复试、考核及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方式
第八条博士生招生包括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等三种方式。
(一)普通招考:指招生单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申请考核:指以考生提供的申请材料为主要审核依据,通过综合考核来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注重考查申请者的专业知识、培养潜质与创新能力。

第四章 招生资格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博士生导师申请招生资格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扬大研院〔2014〕18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大人事〔2014〕15号)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和符合招生要求的博士生导师人数,综合学科建设与发展情况、生源数量和质量、培养质量等情况动态核定各学院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每位符合招生条件的博士生导师一般每两年可招收1名博士生;新增博士生导师须经上岗培训,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一年后,且符合博士生招生条件方可招生;对于符合延长至70周岁退休条件的博士生导师,延期招生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二条 确属执行国家级重点项目需要,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年在招收1名博士生的基础之上,由博士生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经研究生院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可适当增加招生名额,但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2名,且三年内申请增加招生名额不超过2次。
(一)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组部“创新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国家“863计划”首席专家、国家“973计划”首席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学术带头人。
(二)国家科技三大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及以上奖励获得者(排名第一)。

(三)首任一级学科博士点带头人。
(四)现主持或负责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科研平台的博士生导师。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科研平台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杰青)、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或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

(五)指导的博士生获得过全国优博(含提名)的指导教师(第一指导教师)。
(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ence》、《Nature》或《Cell》等国际顶级期刊(含子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七)符合本条规定的延期招生导师每年最多招生1名博士生。
第十三条 近五年累计派出2名以上(含2名)在读博士生参加国际联合培养(一年以上)的博士生导师,每派出2名可增加1人次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含境外,两院院士除外)原则上须联合在校导师以联合培养方式招生。已有1名在读博士生的兼职博士生导师,须待所指导的博士生毕业后方可申请继续招生。

第十五条 以“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等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均占博士生导师当年的招生计划。“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为进一步加大助研投入,激励博士生的科研热情,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须根据学科大类缴纳相应博士生助研费用。当年招收1名博士生的助研费用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扬大研院〔2014〕18号)规定缴纳;招收超过1名博士生的,按人文社科类2万元/生、自然科学类6万元/生(其中基础理论学科4万元/生)缴纳助研费用。以上费用在招生录取前由博士生导师从个人科研经费(各级各类学科经费除外)中支付,纳入学校专门账户统筹使用。第十三条的增招指标助研费用仍按首个招生计划缴纳。

第五章 招生类别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两种: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一)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指按规定于入学前将人事档案调入我校,并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二)定向就业博士生:定向就业博士生,须在录取前由我校与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按定向协议就业。定向就业博士生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调入我校,在学期间的医疗、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六章 初试与复试
第十八条 初试时间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时间以我校公布的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思想政治理论(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免考)和两门业务课,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二十条 各学院成立各考试科目的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命题工作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学校当年博士生复试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复试办法,并在复试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和跨学科考生应加强复试。同等学力考生复试阶段须加试(笔试)2门本学科的硕士学位主干课程;跨学科考生可加试1门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应不同于初试科目,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第七章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及招生计划情况确定录取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录取分数线)。招生学院根据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情况、考生报考情况、复试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四条招生学院要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以及接收导师的科研需求与配套投入能力等因素,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招生学院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入学资格: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考生或跨学科考生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低于60分。
  (三)政治审查不合格。
  (四)体检不合格。
  (五)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硕士学位。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在报名、考试及录取过程中有违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凡以前有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招生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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